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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購房稅費】  【歸檔】16年04月04日

城鎮土地使用稅根據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房產稅與土地使用稅怎麼計算?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城鎮土地使用稅根據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按稅法規定的單位稅額交納。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額=應稅土地的實際佔用面積×適用單位稅額 一般規定每平方米的年稅額,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均採取按年徵收,分期交納的方法。 「例」武泰鋼材進出口公司擁有自用房產原值600000元,允許減除20%計稅,房產稅年稅率為1.2%;小汽車2輛,每年每輛稅額300元;載重汽車3輛,計淨噸位15噸,每噸年稅額60元;佔用土地面積為1500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稅額為6元;稅務部門規定對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季末後10日內交納,1月31日計算本月份應交納各項稅金。 月應納房產稅額=5760/12=480(元) 月應納車船使用稅額=3300/12=275(元) 月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額=1500×6/12=9000/12=750(元) 根據計算的結果,提取應納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稅金1505 貸:應交稅金——應交房產稅 480 應交稅金——應交車船使用稅275 應交稅金——應交城鎮土地使用稅750
2016年04月04日 00:00

對於一般的企業繳納的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不用計提的方式而直接計入管理費用: 借:管理費用-房產稅 管理費用-土地使用稅 貸:銀行存款 有小部分企業通過計提的方式計入管理費用: 借:管理費用-房產稅 管理費用-土地使用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房產稅 應交稅費-應交土地使用稅 在繳納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房產稅 應交稅費-應交土地使用稅 貸:銀行存款

2016年04月04日 00:00

一般企業對於繳納的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不用計提的方式而直接計入管理費用: 借:管理費用-房產稅 管理費用-土地使用稅 貸:銀行存款 有小部分企業通過計提的方式計入管理費用: 借:管理費用-房產稅 管理費用-土地使用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房產稅 應交稅費-應交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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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使用稅計算方法 計算公式:年應納稅額=計稅土地面積(平方米)×適用稅額。 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每平方米土地的年稅額為:大城市0.5元至10元;中等城市0.4元至8元;小城市0.3元至6元;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0.2元至4元。 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從量定額徵收辦法,其應納稅額公式為:應納稅額=單位稅額×實際佔用土地面積 如某企業實際佔用土地面積20000平方米,該企業所在地土地使用稅年稅額為4元/平方米,計算該企業應繳納土地使用稅為:20000×4=80000(元) 會計處理為: (1)計算應繳土地使用稅時80000 借:管理費用8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土地使用稅 (2)繳納稅款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土地使用稅80000 貸:銀行存款80000

  •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徵稅物件,按照房屋的計稅餘值或租金收入,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是以城鎮土地為徵稅物件,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 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的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專案中規定,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 土地使用稅,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徵收的一種稅賦。由於土地使用稅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徵收,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根據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按稅法規定的單位稅額交納。其計算公式如下: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額=應稅土地的實際佔用面積×適用單位稅額

  • 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應該同時申報,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按月徵收(期後15天)一種是按半年徵稅(4月15日之前和10月15日之前一年分兩次交納) 土地使用稅在交納時,應根據你所在的區域土地價款,然後根據你土地面積相乘就是全年的土地稅款,除以12個月,就是你每個月的土地使用稅價款! 從2009年1月1日起啟用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網上申報系統,新的土地使用稅網上申報增加了土地稅源登記模組,納稅人必須在如實進行土地稅源登記後,方可進入土地使用稅申報納稅介面。土地使用稅申報注意事項:1、納稅人有多宗土地的,按照土地的不同座落地點分別向坐落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土地使用稅。2、土地使用稅按年徵收、分季申報繳納,納稅人應按季申報繳納土地使用稅。

  •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營業稅扣繳義務人: (1)委託金融機構發放貸款,以受託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為扣繳義務人. 另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045號)金融機構接受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委託,為其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時,如果將委託方的資金轉給經辦機構,由經辦機構將資金貸給使用單位或個人,在徵收營業稅時,由最終將貸款發放給使用單位或個人並取得貸款利息的經辦機構代扣委託方應納的營業稅,並向經辦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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