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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房產政策】  【歸檔】16年05月04日

土地使用權登記辦法是什麼,有哪些依據?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有效期內是可以轉讓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5月19日國務院令第55號)第二十五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登記辦法》(2007年12月30日國土資源部令第40號)第三十九條規定,依法以出讓、國有土地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土地權利發生轉移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根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如果受讓方不改變土地用途的,按該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如果受讓方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按該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應當征得出讓方同意並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本章的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可以由出讓方與原土地使用權人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再辦理轉讓登記手續。
2016年05月04日 00:00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使用權按照所有權性質可分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按照《土地登記辦法》規定,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集體農用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

2016年05月04日 00:00

根據《物權法》、《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使用權按照所有權性質可分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按照《土地登記辦法》規定,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集體農用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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