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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產權產證】  【歸檔】16年03月09日

婚前買房糾紛該如何處理房屋產權登記?專業的幫忙說說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1、婚前一方按揭購買房屋,婚前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婚後雙方共同支付剩餘房貸。這種情況,目前法律法規沒有予以直接規定,但因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時間在結婚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有關所有權的規定和《婚姻法》中有關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婚後雙方共同支付剩餘房貸的行為不會改變房屋所有權的性質,筆者認為該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按揭購房者。離婚後,未償還的貸款是按揭者個人債務,婚後共同償還的貸款應作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由享有所有權的一方予以返還。2、婚前一方按揭購買房屋,婚後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婚後雙方共同支付剩餘房貸。 由於《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此都沒有明確規定,目前司法實務中的認識也未統一,出現同案不同判決的差異。目前主要有二種觀點,一種認為屬於婚前個人財產。理由是:買方已在婚前通過按揭的方式支付了全部的購房款,房屋買賣合同已經履行完畢,一方在婚前取得了房產的全部債權,婚後獲得房產證僅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另一種認為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理由:《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據此,如房屋所有權證是在婚後取得的,則該不動產財產權利應視為婚後所得,依《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故應當認定為婚後取得的夫妻共同財產。這二種不同觀點,實際是對物權法和婚姻法相關法律的理念產生衝突所致。筆者認為:《婚姻法》的財產關係的確定相對于《物權法》來說,應是特別法,在處理夫妻財產權利歸屬,應優先適用《婚姻法》。婚姻法的本意就是鼓勵夫妻為家庭共同作出自己的貢獻,促進維繫平等和睦的家庭關係。婚前一方已在對方共同生活之前通過自己的付出得到房產權益,只不過沒有從債權過度到物權,婚後取得產權證也只是財產權利形態的自然轉化,並不改變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3、婚前雙方共同出資,以一人名義按揭購房,婚後共同繼續支付按揭款的。這種情況,在實際生活中也比較多見。雙方當事人以結婚為目的,往往在婚前達成口頭協議,共同出資購買房屋,以當事人一方的名義簽訂購房合同、辦理房貸手續,產權證也為個人,婚後共同歸還貸款。筆者認為,只要能證明雙方以結婚為目的,共同出資購買房屋,即使房屋產權證上只登記了夫妻一方名字,也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同樣,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共同債務,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產時,對於存在當事人出資數額比例懸殊,且婚後確未共同生活,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較短等情形時,也應一併考慮,可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對房產進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 4、婚前一方按揭購買房屋,婚後雙方共同支付按揭款,離婚訴訟時尚未取得所有權證的。尚未取得所有權證,主要是離婚時夫妻雙方尚沒有繳清全部購房款。對此情況,筆者認為尚未取得所有權的房屋,無論在結婚之前,還是結婚之後,都不屬於夫妻個人特有財產,也不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的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此規定,可按雙方的協議處理房屋權屬。若協商不成的,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按揭房歸一方使用,待房屋產權證發放下來後,由爭議方另行提起所有權之訴再作處理。
2016年03月09日 00:00

可以,但是這需要你將共同還款之前的財產做個公正,講明這之前的財產的來源,與共同還的款分開,將來有糾紛時,房子總價要刨除這部分的才能力算共同財產分割,婚姻法有規定: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產,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婚後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並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2016年03月09日 00:00

婚前老公貸款按揭買房,婚後雙方是可以共同還貸的,房子不可以為雙方共同財產。婚姻法有規定: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產,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婚後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並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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