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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首頁 » 裝修知識 » 裝修準備 » 租房者租賃協議不願意重訂怎麼辦?
問題 【合同協議】  【歸檔】16年07月07日

租房者租賃協議不願意重訂怎麼辦?

問題描述 我有一間辦公用的商住樓,承租者以公司的名譽與我簽訂承租用合同,幾個月以後對方說公司沒註冊,並且又註冊了一家公司(不知是不是皮包公司),我要求與承租者以現在註冊的公司重新簽訂重簽合同對方不同意:我退了一步同意與個人簽租賃合同,要求對方再簽訂一份解除第一份合同的協定,承租者又不願意簽解除協議,如果不租給對方,對方又要求賠償裝潢費,我該怎麼辦?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這種事我們見多了。將我們採取的對策與你分享: 一是從經濟上制約:在租賃合同上約定好,退租結算時時必須先註銷了以該房屋為註冊地的工商登記。你看見了註銷材料才結算押金。二是主動去工商舉報,前提是必須提供註冊公司的名稱以及雙方租賃合同已被解除的協定、材料。工商可以在年檢時“吊銷”它的工商登記。 “吊銷”不等同於“註銷”。前者是工商執法的結果,無需被執法者的同意;後者是申請人主動前去辦理手續的結果。“罰金”是工商處罰的手段之一,有適用範圍而不是遇事都“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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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買賣未還清貸款房產的實際操作:1、轉按揭:最簡單直接的一種方法,在二手房買賣中通俗的講就是把個人住房出售或轉讓給第三人而申請辦理個人住房貸款變更借款期限、變更借款人或變更抵押物的貸款。2、用買方的首付款繳清剩餘貸款:這是當下二手房交易中最多應用的模式。這種方式適用于原房主貸款額度較低或已經經過大量歸還後所剩貸款數目不大的情況。通常情況下,買家會認可首付房產總成交額的30%至40%,賣方可以使用買方的首付將剩餘貸款付清,然後撤銷房產的抵押登記,進行下一步交易。3、使用銀行貸款來繳清剩餘貸款:假如賣方想在賣出房產之前將貸款還清或買方雖然看好但不願意購買貸款未繳清的房產,可以採取這種方式。但前提是房主有銀行認可的抵押物(如其他房產)用來申請貸款。這樣房主就可以通過抵押向銀行貸出一定的款來付清想要出售的房產貸款,促成交易的成功。

  • 1一定要查看一下房產證,確定對方是真正的房東還是二房東,如果是二房東你以後可能會很麻煩。2一定要查看身份證,確定合法勝人,最好的是將身份證和上面的房產證在身份上進行比對確認。3仔細閱讀合同上的條約,確定上面不會有霸王條款,如果合同上沒有提及的東西,而你卻很關心,那麼你必須仔細的問題清楚,以絕後患。4租賃的時間,確認是多長時間一簽,有的是半年,有的是一年,如果是半年的話,那半年結束後,房租就有可能隨著物價上漲,所以最好也問清楚。5問清楚如果室內的東西損壞了,那麼該由誰出錢進行修理,這個必須要問清楚,否則的話後面也會很麻煩6問清楚平時能不能偶爾帶同學過來居住一下,有些房東可能會很反感。7諮詢清楚水電費是如何清算的,平分還是該怎麼辦,不然到時也會很麻煩。8租房的時候一定要注意仲介,他們可能會收取高額的仲介費,所以你應該提前詢問。希望能幫你

  • 你好,誰可以提供一份租房合同協議範本:出租方(甲方):_________承租方(乙方):_________現有乙方看中甲方要合法出租的房屋,甲方願意將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甲乙雙方就乙方支付甲方定金等事宜簽訂本協議。一、甲方房屋地址甲方所擁有的將要出租給乙方的房屋位於_________市_________區_________路_________弄(_________支弄)_________號_________室。二、房屋使用性質出租房屋的使用性質為_________。三、租賃期限雙方商定租賃期限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四、定金1.乙方在簽訂本協議時支付甲方定金_________幣_________元整。甲方收到定金後應書面簽收。2.本協議簽定後至租期開始前,如甲方違約,則雙倍返還上述定金與乙方;如乙方違約,則定金由甲方沒收,同時甲方應支付仲介方定金的一半作為服務費。五、房屋租金及管理費1.數額:雙方商定租金為每月_________幣_________元整。乙方以_________形式支付甲方。支付方式為付_________押_________。2.物業管理費由_________方負擔。六、其他1.甲乙雙方商定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到時甲方應帶好房屋產權權利人的有效證件、房地產權證(若是代理人簽約,應還帶好代理人有效證件和產權權利人的委託書),乙方應帶好本人有效證件(公司簽約應帶好公司有效證件)。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如期簽約可視為違約。2.甲乙雙方商定好的租房附屬設施:_________。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代理人(簽字):_________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仲介方(蓋章):_________業務員(簽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地點:_________

  • 租房定金協議範本如下: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 現有乙方看中甲方要合法出租的房屋,甲方願意將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甲乙雙方就乙方支付甲方定金等事宜簽訂本協議。 一、甲方房屋地址 甲方所擁有的將要出租給乙方的房屋位於_________市_________區_________路_________弄(_________支弄)_________號_________室。 二、房屋使用性質 出租房屋的使用性質為_________。 三、租賃期限 雙方商定租賃期限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四、定金 1.乙方在簽訂本協議時支付甲方定金_________幣_________元整。甲方收到定金後應書面簽收。 2.本協議簽定後至租期開始前,如甲方違約,則雙倍返還上述定金與乙方;如乙方違約,則定金由甲方沒收,同時甲方應支付仲介方定金的一半作為服務費。 五、房屋租金及管理費 1.數額:雙方商定租金為每月_________幣_________元整。乙方以_________形式支付甲方。支付方式為付_________押_________。 2.物業管理費由_________方負擔。 六、其他 1.甲乙雙方商定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到時甲方應帶好房屋產權權利人的有效證件、房地產權證(若是代理人簽約,應還帶好代理人有效證件和產權權利人的委託書),乙方應帶好本人有效證件(公司簽約應帶好公司有效證件)。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如期簽約可視為違約。 2.甲乙雙方商定好的租房附屬設施: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理人(簽字):_________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仲介方(蓋章):_________ 業務員(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 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管理辦法 條為公開、公正、合法、有序的土地市場,土地資產管理,土地資源的流動和優化配置,《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國土資源部《規範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試行)。 條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下簡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與縣級土地行政主管簽訂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並支付租金的。 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是出讓的補充。當前應以國有土地出讓為主,穩妥地推行國有土地租賃。 條對原有建設用地,法律規定可以劃撥使用的仍維持劃撥,不有償使用;對因土地轉讓、出租、企業改制和土地用途後依法應當有償使用的,可以租賃。新增建設用地,推行和國有土地出讓,租賃只出讓的補充。經營性房地產開發用地,是原有建設用地,新增建設用地,都出讓,不租賃。 條縣級土地行政主管本行區域內國有土地租賃管理工作,並依法監督檢查。 第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的國有土地租賃,應當由縣級土地行政主管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內容應當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範圍、面積、用途,租賃期限、土地使用條件,土地租金標準、支付和支付、土地租金標準的和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等。 第六條國有土地租賃依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審批許可權,報縣級批准。涉及征地和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先行辦理審批手續。 第七條國有土地租賃,要以採用招標、拍賣或者雙方協議的,有條件的,招標、拍賣。採用雙方協定出租國有土地的租金,低於出租底價和按及省規定的最低地價折算最低租金標準,協議出租結果要報土地行政主管備案,並向社會公開披露,土地行政主管和社會監督。 第八條國有土地租賃標準應與地價標準相均衡。承租人土地使用權時未支付其它土地費用的地,租金標準應按全額折算;承租人土地使用權時支付了征地、拆遷等土地費用的,租金標準應按扣除費用後的地價餘額折算。 採用短期租賃的,按年度或季度支付租金;採用長期租賃的,應在國有土地租賃合同中約定土地租金支付、租金的間隔和。 第九條國有土地租賃可以具本情況短期和長期租賃。對短期使用或用於修建臨時建築物的土地,應短期租賃,短期租賃年限不超過5年;對需要地上建築物、構築建設後長期使用的土地,應長期租賃,租賃期限由合同約定,但最長租賃期限超過法律規定的同類用途土地出讓最高年期。 第十條國有土地租賃,承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權。承租人在按租賃合同約定支付剩餘年期的土地租金並開發建設後,經簽訂合同的原土地行政主管同意,可將剩餘年期的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上或抵押,須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承租人將承租土地轉租或者分租給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權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與人了附加租賃關係,人土地的他項權利。 承租人轉讓土租賃合同的,租賃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給人,承租土地使用權由人,租賃合同經更名後。 地上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權可隨之抵押,但承租土地使用權只能按合同租金與市場租金的差值及租期估價,抵押權時,土地租賃合同轉讓。 第十一條在租賃合同約定的使用年期內,承租土地出讓,承租人有優先受讓權。租賃土地在辦理出讓手續後,終止租賃關係。 第十二條已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土地使用者,有條件的,可終止原租賃合同,改按法律、法規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出讓土地使用權。 已簽訂土使用權出讓合同,按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有的,交足已使用年限的土地出讓金後,經原批准機關同意,可以終止原出讓合同,改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第十三條對土地使用者依法的承租土地使用權,在租賃合同約定的使用年屆滿前不收回;因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式提前收回,應對承租人補償。 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期滿,承租人需要使用土地的,應當在期滿前三個月向縣級土地行政主管上申請續期,並按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租賃審批手續,除社會公共利益面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予以批准。未按規定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批准的,承租土地使用權由依法無償收回,其地上建築物、附著物所有權由無償,或要求承租人拆除地上建築物、構築物,恢復土地原狀。 承租人未按合同約定開發建設、未經土地行政主管同意轉讓、轉租或不按合同約定按時交納土地租金的,土地行政主管可以解除合同,依法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權。 第十四條土地行政主管應國有土地租金的徵收工作,協助財政作好土地租金的使用管理。土地租金由土地行政主管代征代繳,全額上交財政,使用財政印製的《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專用收款收據》。收取的土地租金參照國有土地出讓金的管理辦法管理,按規定專項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 第十五條各地在本《辦法》下發前對國有土地租賃適用範圍已有規定或各地已簽訂《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的,暫按已有規定及《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的約定,並在需今後工作中規範;本《辦法》下發後實施國有土地租賃的,一律按本《辦法》要求規範辦理。 第十六條《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文本在國土資源部制發前,由省國土測繪局制定試行。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 條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下簡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與縣級土地行政主管簽訂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並支付租金的。 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是出讓的補充。當前應以國有土地出讓為主,穩妥地推行國有土地租賃。 條對原有建設用地,法律規定可以劃撥使用的仍維持劃撥,不有償使用;對因土地轉讓、出租、企業改制和土地用途後依法應當有償使用的,可以租賃。新增建設用地,推行和國有土地出讓,租賃只出讓的補充。經營性房地產開發用地,是原有建設用地,新增建設用地,都出讓,不租賃。 (更多精彩文章來自“秘書不求人”) 條縣級土地行政主管本行區域內國有土地租賃管理工作,並依法監督檢查。 第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的國有土地租賃,應當由縣級土地行政主管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內容應當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範圍、面積、用途,租賃期限、土地使用條件,土地租金標準、支付和支付、土地租金標準的和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等。 第六條國有土地租賃依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審批許可權,報縣級批准。涉及征地和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先行辦理審批手續。 第七條國有土地租賃,要以採用招標、拍賣或者雙方協議的,有條件的,招標、拍賣。採用雙方協定出租國有土地的租金,低於出租底價和按及省規定的最低地價折算最低租金標準,協議出租結果要報土地行政主管備案,並向社會公開披露,土地行政主管和社會監督。 第八條國有土地租賃標準應與地價標準相均衡。承租人土地使用權時未支付其它土地費用的地,租金標準應按全額折算;承租人土地使用權時支付了征地、拆遷等土地費用的,租金標準應按扣除費用後的地價餘額折算。 採用短期租賃的,按年度或季度支付租金;採用長期租賃的,應在國有土地租賃合同中約定土地租金支付、租金的間隔和。 第九條國有土地租賃可以具本情況短期和長期租賃。對短期使用或用於修建臨時建築物的土地,應短期租賃,短期租賃年限不超過5年;對需要地上建築物、構築建設後長期使用的土地,應長期租賃,租賃期限由合同約定,但最長租賃期限超過法律規定的同類用途土地出讓最高年期。 第十條國有土地租賃,承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權。承租人在按租賃合同約定支付剩餘年期的土地租金並開發建設後,經簽訂合同的原土地行政主管同意,可將剩餘年期的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上或抵押,須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承租人將承租土地轉租或者分租給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權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與人了附加租賃關係,人土地的他項權利。 承租人轉讓土租賃合同的,租賃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給人,承租土地使用權由人,租賃合同經更名後。 地上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權可隨之抵押,但承租土地使用權只能按合同租金與市場租金的差值及租期估價,抵押權時,土地租賃合同轉讓。 第十一條在租賃合同約定的使用年期內,承租土地出讓,承租人有優先受讓權。租賃土地在辦理出讓手續後,終止租賃關係。 第十二條已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土地使用者,有條件的,可終止原租賃合同,改按法律、法規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出讓土地使用權。 已簽訂土使用權出讓合同,按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有的,交足已使用年限的土地出讓金後,經原批准機關同意,可以終止原出讓合同,改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第十三條對土地使用者依法的承租土地使用權,在租賃合同約定的使用年屆滿前不收回;因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式提前收回,應對承租人補償。 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期滿,承租人需要使用土地的,應當在期滿前三個月向縣級土地行政主管上申請續期,並按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租賃審批手續,除社會公共利益面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予以批准。未按規定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批准的,承租土地使用權由依法無償收回,其地上建築物、附著物所有權由無償,或要求承租人拆除地上建築物、構築物,恢復土地原狀。 承租人未按合同約定開發建設、未經土地行政主管同意轉讓、轉租或不按合同約定按時交納土地租金的,土地行政主管可以解除合同,依法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權。 第十四條土地行政主管應國有土地租金的徵收工作,協助財政作好土地租金的使用管理。土地租金由土地行政主管代征代繳,全額上交財政,使用財政印製的《土地有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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