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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交易流程】  【歸檔】16年08月06日

2016農村房屋買賣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值得買嗎?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農村房屋買賣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1、農村房屋只能在本村村民之間買賣。賣給外村村民的,買賣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2、要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詳細約定房屋資訊、價格、支付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3、農村房屋買賣也可以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4、沒有房產證的,要經村民委員會同意並出具相關宅基地轉移的證明,以便未來辦理房產證時使用。
2016年08月06日 00:00

農村房屋買賣主要是指以農村房屋為標的物進行的交易活動。農村房屋買賣 是需要具備一定條件的,除了滿足國家規定的基本條件外,房屋買賣的雙方也必須具備相應的身份標準,比如必須是*******公民等。需要注意的是此類房屋買賣的問題常出現在合同上, 買賣合同的效力認定是最常見的問題之一。

2016年08月06日 00:00

農村房屋買賣新政策 1、農村房屋只能在本村村民之間買賣。賣給外村村民的,買賣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2、要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詳細約定房屋資訊、價格、支付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3、農村房屋買賣也可以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4、沒有房產證的,要經村民委員會同意並出具相關宅基地轉移的證明,以便未來辦理房產證時使用。

 相關用戶問答
  • 一、農村房屋買賣的效力現行關於房屋買賣的所有法律、法規和規章都只適用於城市,專門關於農村房屋買賣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一個也沒有。涉及農村房屋買賣的法律性檔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個批復。在這個批復裡,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是:如果農村房屋的買賣雙方已經實際交付了房屋和全部價款,買賣關係有效,人民法院應予保護。二、農村房屋買賣的對象從《憲法》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來看,城市居民、農村村民,本村人、外地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享有法律賦予的同等的權利,履行法律設定的同等的義務和承擔同等的法律責任,《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等法律不會因為買賣雙方是城市居民、農村村民、本村人、外地人而區別對待。依據《合同法》和《民法通則》,任何合法的公民對農村房屋的買賣行為是合法的、有效的。也就是說:不管買方是城市居民,還是農村村民;是本村人,還是外地人,買賣關係都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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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買賣合同標的額較大且系比較重要之合同,故法律規定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0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28規定:“商品房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上述規定是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法律依據。根據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房屋買賣合同書面形式應包括如下類型:(一)正式房屋買賣合同正式房屋買賣合同是房屋買賣合同書面形式的基本類型,內容一般包括房屋買賣合同的基本條款,如房屋位置、結構、建築面積、價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品質標準、產權轉移登記等條款。儘管法律法規並未規定買賣雙方必須採用統一的房屋買賣合同文本,但在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時,房屋產權登記機關往往要求使用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制訂的規範的合同文本,否則,不予辦理備案、登記。但是,並不因為不使用統一合同文本而影響書面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實踐中,商品房買賣時,要求必須使用建設主管部門統一製作的格式文本。但在正式合同文本簽訂之前,多由開發商提供認購書、預訂協定等預約合同文本要求買受人簽署,其中有的預約合同已經具備本約性質,相當於房屋買賣合同。二手房買賣的合同形式未作統一要求,買賣雙方一般會根據協商一致的意見共同起草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生效,並據此履行,在產權登記機關填寫的制式合同只作為登記檔使用。(二)具備特定條件的預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第五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根據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觀點,商品房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是在開發商取得立項、規劃、報建審批手續至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之前簽訂的預約性質的合同(事實上預約合同的簽訂並不限於這個期間)。為保障交易安全,保護業主權益,促進簽約,規定具備合同實際履行條件的預約合同,應當認定為本約合同。筆者認為,司法解釋的本條規定,用意雖好,但效果一般,極易造成誤導。首先,《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多達13項,而認購書等預約合同均為開發商擬定的格式合同,同時具備該13項內容的可能性很少,買受人依據該條規定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並不多見。其次,認定合同性質的依據為合同內容,而非合同名稱。預約合同如果具備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理應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不再具有預約性質。第三,“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表明買賣合同已經實際履行。即使預約合同未完全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只要標的物明確、價款確定,完全可以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認定雙方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如果機械適用該條司法解釋的規定,就會導致依據合同法應當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成立,而依據該條司法解釋則不能認定合同成立。(三)房屋買賣合同的其他書面形式。《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根據《電子簽名法》第3條第3款的規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的文書,不適用“電子簽名、資料電文”。無疑排除了以“資料電文”為表現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記載雙方房屋買賣意思表示的、以有形方式表現的信函等雙方往來資料,應當認定為其他書面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有些情況下,沒有書面合同,也無法認定口頭合同存在,買受人以其持有的購房款收據或發票主張房屋買賣合同成立。此時,買受人持有的購房款收據或發票,既是書面合同形式,也是合同實際履行證據,如果收據或發票載明的房屋位置具體、房屋價款明確,應當認定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筆者認為,認定其他書面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已有書面證據必須能夠證明三項事實:房屋買賣的意思表示、房屋具體位置和價款。

  • 很高興為您解答關於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怎麼寫以及需要注意哪些事項等問題。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跟一般的房屋買賣合同基本要件是相同的,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1、雙方當事人情況; 2、買賣房屋的基本情況包括位置、面積等; 3、房屋的價格及付款方式; 4、房屋的交付期限; 5、雙方違約責任; 6、產權登記或變更約定; 7、雙方簽名或三方簽名 其中,需要特別注意的事項有雙方的權利義務要約定明確,雙方違約責任尤其是賣方如果反悔要承擔什麼具體責任如賠償等等,以及如果拆遷補償時拆遷款該如何分配等。

  • 農村房屋屬於集體土地,不存在使用年限。農村房屋買賣需要注意以下事項:1、農村房屋只能在本村村民之間買賣。賣給外村村民的,買賣無效,不受法律保護。2、要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詳細約定房屋資訊、價格、支付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內容。3、農村房屋買賣也可以辦理房屋過戶手續。4、沒有房產證的,要經村民委員會同意並出具相關宅基地轉移的證明,以便未來辦理房產證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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