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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房產政策】  【歸檔】16年05月05日

建設用地批准檔是哪些部門出具?有什麼作用?

問題描述 不動產登記是什麼意思?不動產登記對房價有什麼影響嗎,為什麼國家要實行不動產登記?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建設用地批准書的作用 (一)建設專案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專案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專案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專案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准檔,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經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2016年05月05日 00:00

基本工作流程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外單獨選址的建設專案使用土地的,用地單位應按規定辦事員理徵用集體土地的各項手續。 1.徵用集體土地申請:用地單位需要徵用土地進行專案建設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區、縣級國土房管局提交相關檔、資料,提出用地申請。 2.徵用集體土地受理:區、縣級國土房管局接受用地單位提出的徵用集體土地申請,經審查對提交檔、資料齊全、符合條件的建設用地申請予以受理。 申請內容 用地單位提出用地申請時,應當提交建設項目用地申請書,申請書中應包括以下各項主要內容: 1.申請單位名稱; 2.專案的基本情況,包括立項、規劃選址等情況; 3.建設用地基本情況,包括用地位置、用地面積、土地利用現狀等。 申報檔 用地單位提出用地申請時,在建設專案用地申請書後應附具以下各項檔、資料: 1.用地單位有關資質證明; 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或者其他有關批准文件; 3.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專案用地預審報告; 4.初步設計或者其他有關批准文件; 5.建設項目總平面佈置圖; 6.佔用耕地的,必須提出補充耕地方案;

2016年05月05日 00:00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基本內容是依據城市規劃確定的不同地段的土地使用性質和總體佈局,決定建設工程可以使用哪些土地,不可以使用哪些土地,以及在滿足建設項目功能和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如何經濟合理地使用土地。 具體來說,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建設工程的選址和佈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設計任務書報請批准時,必須附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選址意見書;二是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必須持有國家批准建設專案的有關檔,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定點,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規劃設計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和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

 相關用戶問答
  •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准書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批准書頒發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准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

  • 建設用地批准書有什麼用:是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的用地申請按照法定程式經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頒發的准予使用建設用地的證件,是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依法使用土地進行開發建設的法律憑證。按照國家規定,《建設用地批准書》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填寫和頒發。

  • 建設用地批准書有什麼用:是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的用地申請按照法定程式經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頒發的准予使用建設用地的證件,是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依法使用土地進行開發建設的法律憑證。按照國家規定,《建設用地批准書》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填寫和頒發。

  • 土地管理法規定:第四十四條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專案、國務院批准的建設專案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專案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條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第四十六條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第四十七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 1在所在鄉鎮的規劃、國土站領取申請表。2在所在的小組取得三分之二以上農戶通過並簽字後,在村委會簽署意見,再報鄉鎮政府進行審批。3所在市的國土部門對建房主體資格進行審查,合格後核發《建房資格認定書》。4持資格認定書到市規劃部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之後到國土局辦理《建設用地批准書》,再持《建設用地批准書》以及建築單體方案到規劃申請劃線,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5房子竣工驗收合格後,向國土、規劃、房管部門申請換發《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房產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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