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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產權產證】  【歸檔】16年10月02日

請問哪些情形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啊?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你好,收回土地使用權是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國有(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土地管理法》第5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到你
2016年10月02日 00:00

是指當出現某種法律事實時,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地政部門經批准後依法收回用地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管理法》第78條第1款規定:無權批准徵用、使用土地的單位或個人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超越批准許可權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式批准佔用、徵用土地的,其批准檔無效,對非法批准徵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人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專用土地論處。依據《土地管理法》第58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2016年10月02日 00:00

閒置土地的處理常式:1、立案調查核實國土資源局對閒置土地進行現場核實調查,查實用地批供手續情況、核實閒置土地定性、面積和閒置時間,並對被調查人進行詢問、瞭解情況。2、閒置土地認定告知閒置土地認定後,向土地使用權人下達《閒置土地認定通知書》,告知閒置土地的認定理由、處理依據、處理方式以及土地使用權人的權利和義務等。告知後,土地使用權人行使陳述申辯權利的過程情況,市國土資源局應做好筆錄,並經土地使用權人簽證認可。3、擬定閒置土地處置方案在確認閒置土地認定結論和充分考慮被處置方陳述、申辯意見的基礎上擬定閒置土地處理方案。閒置土地上依法設立了抵押權的,應通知抵押權人參加。4、處置方案、聽證告知閒置土地處置方案確定後,向土地使用權人下達《閒置土地處置方案告知書》、《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聽證告知書》。需要簽收《土地管理公文送達回證》和書面提出聽證申請。當事人申請聽證的,進入聽證程式,組織聽證。要做聽證記錄。5、處置方案報批、公告將《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處置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告政府收回閒置土地方案。6、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以國土資源局名義向原土地使用者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將《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抄送市局法規、用地、地產、地籍等機構備案,撤銷建設用地批准書,終止土地有償使用合同,註銷土地登記和土地證書。

2016年10月02日 00:00

協定出讓的範圍,《協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進行了明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外,方可採取協定方式,並明確從兩個層面進行把握:一是細分範圍,可以協議出讓的範圍,主要包括以下情況:“(1)供應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計畫公佈後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2)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定方式,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3)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定方式,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4)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續期,經審查准予續期的,可以採用協定方式;(5)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可以協議出讓的其他情形。二是建立認定程式:---對不能確定是否符合協議出讓範圍的具體宗地,可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調決策機構集體認定。

2016年10月02日 00:00

1、立案調查核實國土資源局對閒置土地進行現場核實調查,查實用地批供手續情況、核實閒置土地定性、面積和閒置時間,並對被調查人進行詢問、瞭解情況。2、閒置土地認定告知閒置土地認定後,向土地使用權人下達《閒置土地認定通知書》,告知閒置土地的認定理由、處理依據、處理方式以及土地使用權人的權利和義務等。告知後,土地使用權人行使陳述申辯權利的過程情況,市國土資源局應做好筆錄,並經土地使用權人簽證認可。3、擬定閒置土地處置方案在確認閒置土地認定結論和充分考慮被處置方陳述、申辯意見的基礎上擬定閒置土地處理方案。閒置土地上依法設立了抵押權的,應通知抵押權人參加。4、處置方案、聽證告知閒置土地處置方案確定後,向土地使用權人下達《閒置土地處置方案告知書》、《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聽證告知書》。當事人申請聽證的,進入聽證程式,組織聽證。5、處置方案報批、公告將《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處置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告政府收回閒置土地方案。6、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以國土資源局名義向原土地使用者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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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題主好,公民可以通過下列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1、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的行為,出讓的實際辦法有協議出讓、招標和拍賣三種。公民可以依法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通過協定、招標或拍賣的方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交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使用權。2、通過土地使用權劃撥的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公民可以提出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申請。通過劃撥的方式獲取的土地使用權沒有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權人可以無限期的使用。3、通過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在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後,劃撥的土地使用權經批准辦理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都可以進行轉讓。公民通過轉讓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依照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隨之轉讓,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轉讓。題主覺得我回答得好就採納吧謝謝!

  • 題主好,收回土地使用權是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國有(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土地管理法》第5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期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到你

  • 題主好,依照本人一直的瞭解可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讓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下列方式:協議、招標、拍賣;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使用土地營造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建設的權利。建設用地使用權分為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進行非農業建設依法使用國有土地的權利。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和個人進行非農業生產建設依法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權利,這是兩者的區別,主要是使用權的方式不同,據我所知就是這些了,期望可以對你有用吧

  • 1、立案調查核實國土資源局對閒置土地進行現場核實調查,查實用地批供手續情況、核實閒置土地定性、面積和閒置時間,並對被調查人進行詢問、瞭解情況。2、閒置土地認定告知閒置土地認定後,向土地使用權人下達《閒置土地認定通知書》,告知閒置土地的認定理由、處理依據、處理方式以及土地使用權人的權利和義務等。告知後,土地使用權人行使陳述申辯權利的過程情況,市國土資源局應做好筆錄,並經土地使用權人簽證認可。3、擬定閒置土地處置方案在確認閒置土地認定結論和充分考慮被處置方陳述、申辯意見的基礎上擬定閒置土地處理方案。閒置土地上依法設立了抵押權的,應通知抵押權人參加。4、處置方案、聽證告知閒置土地處置方案確定後,向土地使用權人下達《閒置土地處置方案告知書》、《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聽證告知書》。需要簽收《土地管理公文送達回證》和書面提出聽證申請。當事人申請聽證的,進入聽證程式,組織聽證。要做聽證記錄。5、處置方案報批、公告將《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處置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告政府收回閒置土地方案。6、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

  • 你好,收回土地使用權是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國有(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土地管理法》第5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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