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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產權產證】  【歸檔】16年10月02日

誰能講下現在哪些情形可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啊?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你好,收回土地使用權是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國有(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土地管理法》第5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到你
2016年10月02日 00:00

收回閒置土地是涉及當事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處罰,除應遵守《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外,還應遵守《閒置土地處置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的特別要求,避免程式違法。收回閒置土地應遵循以下步驟:一、立案。通知原土地使用權人。二、對土地閒置情況進行調查、認定並要求原土地使用權人限期舉證申辯。三、認定事實後,下發《收回土地使用權告知書》。告知原土地使用權人有關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事實、理由和依據;閒置土地已依法設立抵押權的,還應當告知抵押權人。四、擬定閒置土地處置方案。告知原土地使用權人聽證權利;聽取原土地使用權人的陳述和申辯。原土地使用權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五、處置方案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六、下發《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並送達原土地使用權人。告知原土地使用權人有申請行政覆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七、向社會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權決定。

2016年10月02日 00:00

1、立案調查核實國土資源局對閒置土地進行現場核實調查,查實用地批供手續情況、核實閒置土地定性、面積和閒置時間,並對被調查人進行詢問、瞭解情況。2、閒置土地認定告知閒置土地認定後,向土地使用權人下達《閒置土地認定通知書》,告知閒置土地的認定理由、處理依據、處理方式以及土地使用權人的權利和義務等。告知後,土地使用權人行使陳述申辯權利的過程情況,市國土資源局應做好筆錄,並經土地使用權人簽證認可。3、擬定閒置土地處置方案在確認閒置土地認定結論和充分考慮被處置方陳述、申辯意見的基礎上擬定閒置土地處理方案。閒置土地上依法設立了抵押權的,應通知抵押權人參加。4、處置方案、聽證告知閒置土地處置方案確定後,向土地使用權人下達《閒置土地處置方案告知書》、《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聽證告知書》。當事人申請聽證的,進入聽證程式,組織聽證。5、處置方案報批、公告將《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處置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告政府收回閒置土地方案。6、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以國土資源局名義向原土地使用者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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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題主好,收回土地使用權是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國有(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土地管理法》第5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期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到你

  • 1、立案調查核實國土資源局對閒置土地進行現場核實調查,查實用地批供手續情況、核實閒置土地定性、面積和閒置時間,並對被調查人進行詢問、瞭解情況。2、閒置土地認定告知閒置土地認定後,向土地使用權人下達《閒置土地認定通知書》,告知閒置土地的認定理由、處理依據、處理方式以及土地使用權人的權利和義務等。告知後,土地使用權人行使陳述申辯權利的過程情況,市國土資源局應做好筆錄,並經土地使用權人簽證認可。3、擬定閒置土地處置方案在確認閒置土地認定結論和充分考慮被處置方陳述、申辯意見的基礎上擬定閒置土地處理方案。閒置土地上依法設立了抵押權的,應通知抵押權人參加。4、處置方案、聽證告知閒置土地處置方案確定後,向土地使用權人下達《閒置土地處置方案告知書》、《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聽證告知書》。需要簽收《土地管理公文送達回證》和書面提出聽證申請。當事人申請聽證的,進入聽證程式,組織聽證。要做聽證記錄。5、處置方案報批、公告將《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處置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告政府收回閒置土地方案。6、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

  •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是土地交易一級市場,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代表國家通過拍賣、招標、掛牌出讓和協定四種方式出讓土地。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是土地使用權交易二級市,採取方式多為出售、交換和贈與。

  • 你好,收回土地使用權是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國有(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土地管理法》第5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到你

  • 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別人出讓給你,別人轉讓給你,或者別人也就是政府撥付給你,這三種方式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1、內涵: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2、出讓方式:招標、拍賣、掛牌、協議。3、年限: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一)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使用權範圍:(1)供應商業、旅遊、娛樂、工業用地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及有競爭要求的工業用地;(2)其他土地供地計畫公佈後一宗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3)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用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4)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5)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6)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其他情形。(二)以協定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1)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範圍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方可採取協定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況:a、供應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工業用地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計畫公佈後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b、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定方式,但《國有土地計畫決定書》、《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c、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定方式,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d、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續期,經審查准予續期的,可以採用協定方式。(2)禁止性規定a、以協定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b、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有基準地價的地區,協定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出讓地塊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低於最低價時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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