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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房產政策】  【歸檔】16年06月08日

集體土地能轉讓嗎,按照法律的規定是什麼呢?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單位小產權房能買嗎: 小產權房只可以集體內部買賣,不可以外部密碼。 一、所謂“小產權”是指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所以叫做“鄉產權”,又叫“小產權”。 二、鄉鎮政府發證的所謂小產權房產,實際上沒有真正的產權。這種房沒有國家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國土房管局也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 三、國家明令禁止小產權房不能買賣的,但是對於擁有小產權房集體土地的本村戶口的居民來講是可以相互轉讓的,對於外村的戶口居民來講是不能買賣的。
2016年06月08日 00:00

集體土地性質是不允許過戶的。如果土地屬於農村集體的不能轉讓他人。村裡同意,鄉里審核,縣土地部門審批。協定寫清雙方轉讓的內容、價款、履行期限、違約責任等,但集體土地使用權能否在你們之間轉讓,建議先諮詢村委或土地部門。

2016年06月08日 00:00

按照法律的規定,農村集體土地是禁止轉讓和出租的,最好詢問過當地政府。

 相關用戶問答
  • 農民享有農村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承包權不能轉讓,經營權可以轉讓。所謂的農村土地流轉就是將土地租給別人,進行種植開發。

  • 可以轉讓除通常的民事行為生效要件外,尚須有這些特別要件: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 25% 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3)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2、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3)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 的產權證明; (4)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 納稅人城鎮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凡是在上述所稱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擁有土地使用權的施工企業,是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減免規定按照稅法規定,施工企業可以享受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優惠包括:(一)按照《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88)國稅地字第015號等檔的規定,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稅5年至10年。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為依據確定;具體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確定。(二)企業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稚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三)按照規定,對於企業徵用耕地,凡是已經繳納了耕地佔用稅的,從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後開始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在此以前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但是徵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佔用稅的應從批准之次月起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此外,現行稅法還規定:(1)企業關閉、撤銷、搬遷後,其原有場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批准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2)企業範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審批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年減免稅額不足10萬元的,經當地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審核,報省級財政部門和地方稅務局審批;10萬元以上的,經省級財政部門和地方稅務局審核,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批。農業企業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應當照征土地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相關稅收優惠政策1、下列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6)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8)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1年內免征土地使用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7號)自1988年11月1日起執行。2、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地稅局審批。《關於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性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蘇地稅規[2011]8號)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3、對免稅單位使用納稅單位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89]國稅地字第140號)自1989年12月21日起執行。4、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徵收範圍內經營採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其直接用於採摘、觀光的種植、養殖、飼養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 可以轉讓,但必須符合下例條件:1、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2、按照出讓合同屬於投資開發的,房屋建設工程要完成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於成片開發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 如果該土地是經過出讓獲得的,轉讓合法。你接手後,也可以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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