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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水電改造】  【歸檔】16年11月25日

中性點接地和不接地的區別到底是什麼?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首先應區別單點(一點)接地和單相短路,它們是針對不同的系統而稱呼不同。因此我們來根據不同系統來分析,有三種:不接地系統、小接地(經消弧線圈接地)系統、接地系統。1、不接地系統、小接地(經消弧線圈接地)系統,導線與地之間只存在容性,單相(單點)接地時只會引起其他相電壓上升,是允許系統短時運行的,這種接地就稱為單點(一點)接地。2、接地系統,因電源中性點或一點已經直接接地,如果再出現接地就會使電源經兩點形成短路回路,產生很大的電流燒毀設備,這種接地就稱為短路接地,也稱為單相短路。
2016年11月25日 00:00

儘量避免不接地線,接地(earthing)接地指電力系統和電氣裝置的中性點、電氣設備的外露導電部分和裝置外導電部分經由導體與大地相連。可以分為工作接地、防雷接地和保護接地。防雷接地是為了消除過電壓危險影響而設的接地,如避雷針、避雷線和避雷器的接地。防雷接地只是在雷電衝擊的作用下才會有電流流過,流過防雷接地電極的雷電流幅值可達數十至上百千安培,但是持續時間很短。

2016年11月25日 00:00

接地的目的:1、在電力系統中,運行需要的接地,如中性點接地等,稱為工作接地.2、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鋼筋混凝土杆和金屬杆塔等,由於絕緣損壞有可能帶電,為了防止這種電壓危及人身安全而設的接地,稱為保護接地.保護接地是中性點不接地的低壓配電系統和電力高壓系統中,電氣設備和電氣線路最採用的一種保安措施.3、接地電壓保護裝置,如避雷針、避雷器和保間隙等,為了消除過電壓危險而設的接地,稱為過電壓保護接地.4、易燃油、天然氣貯罐和管道等,為了防止靜電危險影響而設的接地,稱為防靜電接地.接地的作用:1.防止電磁耦合干擾:如數位設備接地;射頻電纜佈線遮罩層接地等;2.防止強電和雷擊通信設備:如列架及一般通信設備機殼接地,防止設備、儀錶、人身傷害;3.通信系統工作需要:如海纜中繼設備的遠供系統採用導線——大地制方式.希望可以幫到您,祝您生活愉快~

 相關用戶問答
  • 接地保護跟漏電保護的不同點是:(1)保護原理不同??保護接地是限制設備漏電後的對地電壓,使之不超過安全範圍。在高壓系統中,保護接地除限制對地電壓外,在某些情況下,還有促使電網保護裝置動作的作用;保護接零是借助接零線路使設備漏電形成單相短路,促使線路上的保護裝置動作,以及切斷故障設備的電源。此外,在保護接零電網中,保護零線和重複接地還可限制設備漏電時的對地電壓。(2)適用範圍不同??保護接地即適用於一般不接地的高低壓電網,也適用於採取了其他安全措施(如裝設漏電保護器)的低壓電網;保護接零隻適用於中性點直接接地的低壓電網。(3)線路結構不同,如果採取保護接地措施,電網中可以無工作零線,只設保護接地線;如果採取了保護接零措施,則必須設工作零線,利用工作零線作接零保護。保護接零線不應接開關、熔斷器,當在工作零線上裝設熔斷器等開斷電器時,還必須另裝保護接地線或接零線。

  • 其實動產和不動產最簡單的區分方法就是看在物品移動之後價值上或者是用途上是否有較大的減損,如果沒有就是動產,如果減損嚴重就是動產。當然啦,對於在法律上的意義也是要有區分的哦~1. 物權變動的法定要件不同,法律規定不動產權利的變動以向國家行政主管機關登記為要件,否則不受法律保護;而對於動產物權的變動,則一般以物的實際交付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為要件。2. 物權類型不同。典權、地上權、土地承包權、地役權以不動產為限;而動產質權、留置權以動產為限。3. 訴訟管轄方面的不同。因不動產發生的糾紛,一律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進行專屬管轄,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而動產的訴訟管轄則比較靈活。

  • 前者比較少見,短路接地線是電力行業在設備或線路斷電後進行檢修之前要掛接的一種安全短路裝置,用來預防突然來電杜絕對操作人員或設備造成傷害的安全防護用具。這種裝置是嚴格按照國家電力行業DL/T879-2004《攜帶型短路接地線技術規定》的安全用具,在電力行業屬於安全工器具範疇。

  • 目前防雷接地可以分為二種類型:一點防雷接地:把各系統的接地線接到接地母線同一點或同一金屬平面上,這樣的方法叫一點防雷接地法。一點防雷接地法能解決各系統接地線的等電位問題,所以能夠降低各系統之間的干擾程度,尤其是50Hz工頻信號對系統的干擾基本上得以消除,所以一點防雷接地法在防雷工程上得到廣泛應用。多點防雷接地:各系統的接地線採用多點短連線的接地方式,稱作多點防雷接地。當信號或電磁干擾的頻率相當高或採用快速邏輯傳輸時,電容耦合效應將會產生某種干擾耦合,這時引線長度成為主要矛盾,必須採用多點防雷接地使串聯阻抗減至最小,並將駐波減至最小。多點防雷接地方式應用於高頻電路。

  • 依據GB50057-94(2000版)《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第三章、建築物的防雷措施;第二節、第一類防雷建築物的防雷措施要求,第3.2.1條: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應和電氣設備接地裝置共用,其工頻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第三節、第二類防雷建築物的防雷措施要求,第3.3.4條:每根引下線的接地電阻不小於10Ω,防直擊雷接地裝置宜和防雷電感應、電氣設備、資訊系統等共用接地裝置。第3.3.9條:避雷器、電纜金屬外皮、鋼管和絕緣子鐵腳、金具等應連在一起接地,其衝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架空和直接埋地的金屬管道在進出建築物處應就近與防雷的接地裝置相連;當不相連時,架空管道應接地,其衝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本規範第.2.0.3條四、五、六款所規定的建築物,引人、引出該建築物的金屬管道在進出處應與防雷的接地裝置相連;對架空金屬管道尚應在距建築物約25m處接地一次,其衝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第四節、第三類防雷建築物的防雷措施要求,第3.4.2條:每根引下線的衝擊接地電阻不宜大於30Ω。第3.4.9條:避雷器、電纜金屬外皮和絕緣子鐵腳、金具等應連在一起接地,其衝擊接地電阻不宜大於30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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