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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房屋性質】  【歸檔】16年11月13日

購買沒有房產證的房子有沒有風險?希望詳細說說。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當然不能買 一般這種房子都是糾紛房 房子的開發商跑路了 欠下一屁股債 很多提前支付房款的小戶在房子落成搬進去 因為沒有房產證這房子歸屬問題是不能確定的最後只能是法院判決 是問下 小老百姓能爭過那些 借開發商錢的銀行 大公司麼 很可能淨身出戶 買期房就是這樣有風險 我們這有個社區這樣 很多人都虧了 呵呵這房子說實話一分錢不值 白給你住還要擔心裝修錢呢
2016年11月13日 00:00

即使房子不是產權的,是使用權也可以交易,但是必須要有使用權房本。這個房子不是使用權,那是開發商的大產權,作了抵押,對你的影響有: 1:不能夠貸款,因為沒有正式的房產本,銀行不予受理貸款 2:不能過戶。沒有正式房本,國家房產交易部門無法受理過戶。 3:日後有風險。即使你與開發商簽定合同,但是如果開發商毀約或者該房產被拍賣,你的利益無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護。 如果出現了糾紛,法律上的唯一依據是房產本。如果你明知沒有本還購買,出現問題會有很大的風險。 可能這個房子很合你的心意吧,但是要知道風險和誘惑並存,小心為好,我的意見,沒有產權證,不要買。希望可以幫到您

2016年11月13日 00:00

買沒有房產證的房子有巨大的風險,房屋適用不動產登記制度,不進行登記,否則不發生權利轉移。 根據《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希望能幫你

 相關用戶問答
  • 答:首先得確定之前的業主賣這個房子是沒有房產證公證過來的,還是有房產證公證過來的。沒有房產證的房子購買風險係數很大。

  • 賣不成,你這房子一來沒有房產證,二來貸款沒有還清,無法辦理買賣過戶手續。需還清貸款,拿到房產證解壓,註銷他項權證,以後,才可以買賣轉讓,原因;貸款沒有還清,產權抵押給了銀行,暫時不屬於你,你無權變賣暫時不屬於你的住房。..

  • 集體的沒有、小產權。個人的有。個人的房子都有房產證。

  • (一)小產權房的定義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所謂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所以叫做鄉產權房,又叫小產權房。鄉鎮政府發證的所謂小產權房產,實際上沒有真正的產權。這種房沒有國家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國土房管局也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二)小產權房的性質國家發產權證的叫“大產權房”,國家不發產權證的叫“小產權房”。“小產權房”、“鄉產權房”有兩種:一種是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屬於該農村的集體所有者,外村農民根本不能夠購買;另一種是在集體企業用地或者佔用耕地違法建設的。和一般意義上的商品房相比,“小產權房”沒有土地出讓金概念,也沒有開發商瘋狂的利潤攫取,所以,“小產權房”的價格,一般僅是同地區商品房價格的1/3甚至更低。“廉價”是大量城鎮居民頂著產權風險購買“小產權房”的根本原因。說明一開始相當多的農民本身自己沒有建設能力為了儘快建好自己的房屋把一部分小產權的房子賣出去。差不多以集資的形式把自己的房子建起來。雖然暫時沒有權證,還是有相當多城鎮居民和外來人員購買了小產權房。既購買了相當便宜的房子自己居住,同時也是很大程度上幫助了農民解決了的建房資金難題。(一)購買小產權房的法律效力“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效力一般認定無效為原則。但也應當區分不同情況,妥善處理。1、對於發生在本鄉範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該房屋買賣合同認定有效。2、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鄉以外的人員的,如果取得有關組織和部門批准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3、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鄉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實際履行或者購房人尚未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該合同應作無效處理。(二)購買小產權房能拿到房產證嗎如前所述,通常所謂的“小產權房”,也稱“鄉產權房”,拿不到正式的房產證,因此並不構成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也就是說因為小產權房並非由國家所頒發,所以小產權房是沒有房產證的房子,只有土地證,也相當於買了小產權房的房子只有使用權,沒有的所有權。以上就是對“小產權房是什麼意思,購買小產權房能拿到房產證嗎”的解答,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總的來說,小產權房的購買有著一定的風險。對於小產權房的產權的取得,要按具體的情況分析,所以建議您在購買小產權房時一定要對房屋的性質區分清楚,以免得不到產權,造成利益損失。

  • 要看具體的公證事項,大部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是需要當事人提供不動產產權證明檔的。房產公證內容十分廣泛,主要包括:房產買賣合同公證、房產租賃合同、房產抵押合同公證、商品房預售合同公證、房產繼承公證、房產贈與公證、房產侵害協定公證、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定公證、確認房屋產權公證、涉及房屋的保全證據、以及涉外及涉港澳臺的房產事務公證等。房產屬於不動產,根據《公證暫行條例》和《公證程式規則(試行)》規定,房產公證一般應當由房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管轄;涉外及涉港澳臺的房產公證由司法部批准的辦理涉外公證業務的公證處管轄;涉港澳臺房產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區司法廳(局)指定的公證處管轄。《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是司法部門與建設部於1991年8月31日聯合下發的辦理房產公證的重要法律檔。《通知》規定:1、繼承、贈與房產,當事人應當先辦理繼承、贈與公證,然後持公證書和有關契證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2、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3、涉外及涉港澳臺的房產所有權轉移行為,必須辦理公證,然後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登記等行政手續;4、各地房地產管理機關與司法公證機關可以根據本地情況,制定本地其他房產事項必須公證的規定;5、有關辦理公證和房產登記的程式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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