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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合同協議】  【歸檔】16年08月12日

鋪面合同期內租金漲多少合法?最多可以漲多少呢?

問題描述 鋪面合同期內租金漲多少合法?最多可以漲多少?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漲一些吧,什麼都可能漲,就工資不會漲
2016年08月12日 00:00

既然簽訂合同了在合同期內不讓你住就屬於違約了要賠償你違約金和租金

2016年08月12日 00:00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法律必須遵守,合同必須遵守。 ??出租人合同期內無權漲房租,漲價就是違約,要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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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_________公司(簡稱甲方),為已簽訂《勞動合同》的優秀員工_________(乙方),提供租用住房,並向甲乙雙方訂立有這些合同第一條乙方在其《勞動合同》期內,甲方為乙方提供_________,建築面積為_______平方米的租用住房,地址為_____________第二條以上租房費、管理費等,按標準每月從工資中扣除。房租和管理費隨物價上漲情況,作必要調整。第三條乙方應按照________________的有關規定,向當地水、電管理部門繳交水、電費其他有關費用。第四條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改動房屋結構、上下水管道和電器線路。如甲方批准乙方進行改造,改造費用由乙方自付。對擅自拆除、改動的租房者,除責令其修復外,將終止租用合同。第五條乙方租用的住房涉及原有設備的正常維修及公共衛生由甲方負責,住房內設備的非正常維修費由乙方自己負責。第六條乙方應遵守甲方住宅管理規定,應愛護住房,自覺保持樓梯、過道的清潔衛生,對門、窗、水電設備要愛護使用,不得損壞。如有損壞,由乙方按價給予賠償。第七條本合同受勞動合同的約束。勞動合同終止,本合同自動終止。如乙方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時,乙方應於解聘之日起60天內將住房及全部鑰匙全部完好交回甲方;如甲方解聘或辭退乙方時,乙方應於被解聘之日起90天內將住房和鑰匙完好交回甲方。若乙方被甲方除名,則應在60天內完好交回住房。第八條如發生第七條所列任何情況,甲方在勞動合同終止日起將乙方收取保證退回住房的住房押金_________元,如乙方按期交回住房及鑰匙時,將押金如數退還本人。乙方不按時交回住房、過期仍不搬出的,甲方有權通過法律程式強制乙方搬出,並有權對乙方超期搬出造成的損失進行索賠。乙方過期居住的,甲方將每月徵收_________元的住房租金。第九條本合同所提供的租房,其產權、使用轉讓權屬甲方所有,乙方無權轉賣、轉租、或轉讓給他人使用,無權改變其居住用途,否則甲方將終止合同。第十條甲方將依照乙方職務等變化,有權調整向乙方提供的租房,乙方應無條件服從。甲方調整租房時,對未住滿6年以上職工自己所付出的裝修費用,視使用時間長短給予部分補償。第十一條甲方對企業做出特殊貢獻及服務時間長、表現優秀的員工,將提供充滿永久性使用住房權利。永久使用權僅給予乙方及其配偶享用,他人不得繼承,其產權仍歸甲方所有,取得永久使用權的乙方不得轉賣、出租及轉讓給他人使用。甲方提供永久使用權住房時另簽新合同。第十二條隨著國家房改工作的深入進行,甲方如按國家房改政策,採取必要的房改措施時,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內租房使用的乙方要服從于甲方房改的規定。第十三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並從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管理辦法 條為公開、公正、合法、有序的土地市場,土地資產管理,土地資源的流動和優化配置,《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國土資源部《規範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試行)。 條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下簡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與縣級土地行政主管簽訂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並支付租金的。 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是出讓的補充。當前應以國有土地出讓為主,穩妥地推行國有土地租賃。 條對原有建設用地,法律規定可以劃撥使用的仍維持劃撥,不有償使用;對因土地轉讓、出租、企業改制和土地用途後依法應當有償使用的,可以租賃。新增建設用地,推行和國有土地出讓,租賃只出讓的補充。經營性房地產開發用地,是原有建設用地,新增建設用地,都出讓,不租賃。 條縣級土地行政主管本行區域內國有土地租賃管理工作,並依法監督檢查。 第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的國有土地租賃,應當由縣級土地行政主管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內容應當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範圍、面積、用途,租賃期限、土地使用條件,土地租金標準、支付和支付、土地租金標準的和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等。 第六條國有土地租賃依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審批許可權,報縣級批准。涉及征地和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先行辦理審批手續。 第七條國有土地租賃,要以採用招標、拍賣或者雙方協議的,有條件的,招標、拍賣。採用雙方協定出租國有土地的租金,低於出租底價和按及省規定的最低地價折算最低租金標準,協議出租結果要報土地行政主管備案,並向社會公開披露,土地行政主管和社會監督。 第八條國有土地租賃標準應與地價標準相均衡。承租人土地使用權時未支付其它土地費用的地,租金標準應按全額折算;承租人土地使用權時支付了征地、拆遷等土地費用的,租金標準應按扣除費用後的地價餘額折算。 採用短期租賃的,按年度或季度支付租金;採用長期租賃的,應在國有土地租賃合同中約定土地租金支付、租金的間隔和。 第九條國有土地租賃可以具本情況短期和長期租賃。對短期使用或用於修建臨時建築物的土地,應短期租賃,短期租賃年限不超過5年;對需要地上建築物、構築建設後長期使用的土地,應長期租賃,租賃期限由合同約定,但最長租賃期限超過法律規定的同類用途土地出讓最高年期。 第十條國有土地租賃,承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權。承租人在按租賃合同約定支付剩餘年期的土地租金並開發建設後,經簽訂合同的原土地行政主管同意,可將剩餘年期的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上或抵押,須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承租人將承租土地轉租或者分租給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權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與人了附加租賃關係,人土地的他項權利。 承租人轉讓土租賃合同的,租賃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給人,承租土地使用權由人,租賃合同經更名後。 地上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權可隨之抵押,但承租土地使用權只能按合同租金與市場租金的差值及租期估價,抵押權時,土地租賃合同轉讓。 第十一條在租賃合同約定的使用年期內,承租土地出讓,承租人有優先受讓權。租賃土地在辦理出讓手續後,終止租賃關係。 第十二條已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土地使用者,有條件的,可終止原租賃合同,改按法律、法規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出讓土地使用權。 已簽訂土使用權出讓合同,按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有的,交足已使用年限的土地出讓金後,經原批准機關同意,可以終止原出讓合同,改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第十三條對土地使用者依法的承租土地使用權,在租賃合同約定的使用年屆滿前不收回;因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式提前收回,應對承租人補償。 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期滿,承租人需要使用土地的,應當在期滿前三個月向縣級土地行政主管上申請續期,並按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租賃審批手續,除社會公共利益面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予以批准。未按規定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批准的,承租土地使用權由依法無償收回,其地上建築物、附著物所有權由無償,或要求承租人拆除地上建築物、構築物,恢復土地原狀。 承租人未按合同約定開發建設、未經土地行政主管同意轉讓、轉租或不按合同約定按時交納土地租金的,土地行政主管可以解除合同,依法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權。 第十四條土地行政主管應國有土地租金的徵收工作,協助財政作好土地租金的使用管理。土地租金由土地行政主管代征代繳,全額上交財政,使用財政印製的《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專用收款收據》。收取的土地租金參照國有土地出讓金的管理辦法管理,按規定專項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 第十五條各地在本《辦法》下發前對國有土地租賃適用範圍已有規定或各地已簽訂《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的,暫按已有規定及《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的約定,並在需今後工作中規範;本《辦法》下發後實施國有土地租賃的,一律按本《辦法》要求規範辦理。 第十六條《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文本在國土資源部制發前,由省國土測繪局制定試行。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 條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下簡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與縣級土地行政主管簽訂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並支付租金的。 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是出讓的補充。當前應以國有土地出讓為主,穩妥地推行國有土地租賃。 條對原有建設用地,法律規定可以劃撥使用的仍維持劃撥,不有償使用;對因土地轉讓、出租、企業改制和土地用途後依法應當有償使用的,可以租賃。新增建設用地,推行和國有土地出讓,租賃只出讓的補充。經營性房地產開發用地,是原有建設用地,新增建設用地,都出讓,不租賃。 (更多精彩文章來自“秘書不求人”) 條縣級土地行政主管本行區域內國有土地租賃管理工作,並依法監督檢查。 第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的國有土地租賃,應當由縣級土地行政主管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內容應當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範圍、面積、用途,租賃期限、土地使用條件,土地租金標準、支付和支付、土地租金標準的和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等。 第六條國有土地租賃依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審批許可權,報縣級批准。涉及征地和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先行辦理審批手續。 第七條國有土地租賃,要以採用招標、拍賣或者雙方協議的,有條件的,招標、拍賣。採用雙方協定出租國有土地的租金,低於出租底價和按及省規定的最低地價折算最低租金標準,協議出租結果要報土地行政主管備案,並向社會公開披露,土地行政主管和社會監督。 第八條國有土地租賃標準應與地價標準相均衡。承租人土地使用權時未支付其它土地費用的地,租金標準應按全額折算;承租人土地使用權時支付了征地、拆遷等土地費用的,租金標準應按扣除費用後的地價餘額折算。 採用短期租賃的,按年度或季度支付租金;採用長期租賃的,應在國有土地租賃合同中約定土地租金支付、租金的間隔和。 第九條國有土地租賃可以具本情況短期和長期租賃。對短期使用或用於修建臨時建築物的土地,應短期租賃,短期租賃年限不超過5年;對需要地上建築物、構築建設後長期使用的土地,應長期租賃,租賃期限由合同約定,但最長租賃期限超過法律規定的同類用途土地出讓最高年期。 第十條國有土地租賃,承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權。承租人在按租賃合同約定支付剩餘年期的土地租金並開發建設後,經簽訂合同的原土地行政主管同意,可將剩餘年期的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上或抵押,須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承租人將承租土地轉租或者分租給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權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與人了附加租賃關係,人土地的他項權利。 承租人轉讓土租賃合同的,租賃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給人,承租土地使用權由人,租賃合同經更名後。 地上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權可隨之抵押,但承租土地使用權只能按合同租金與市場租金的差值及租期估價,抵押權時,土地租賃合同轉讓。 第十一條在租賃合同約定的使用年期內,承租土地出讓,承租人有優先受讓權。租賃土地在辦理出讓手續後,終止租賃關係。 第十二條已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土地使用者,有條件的,可終止原租賃合同,改按法律、法規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出讓土地使用權。 已簽訂土使用權出讓合同,按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有的,交足已使用年限的土地出讓金後,經原批准機關同意,可以終止原出讓合同,改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第十三條對土地使用者依法的承租土地使用權,在租賃合同約定的使用年屆滿前不收回;因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式提前收回,應對承租人補償。 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期滿,承租人需要使用土地的,應當在期滿前三個月向縣級土地行政主管上申請續期,並按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租賃審批手續,除社會公共利益面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予以批准。未按規定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批准的,承租土地使用權由依法無償收回,其地上建築物、附著物所有權由無償,或要求承租人拆除地上建築物、構築物,恢復土地原狀。 承租人未按合同約定開發建設、未經土地行政主管同意轉讓、轉租或不按合同約定按時交納土地租金的,土地行政主管可以解除合同,依法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權。 第十四條土地行政主管應國有土地租金的徵收工作,協助財政作好土地租金的使用管理。土地租金由土地行政主管代征代繳,全額上交財政,使用財政印製的《土地有償使用

  • 可以起訴他違約必須把房子騰出來讓你住到你合同期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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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租賃房屋其實和購置房產一樣,都需要簽合同之後備案,這是國家明文規定的,因此對於打算租房或者正在租房的人來講,瞭解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流程也是必須得知的常識! 法定依據 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所需材料 1.房屋租賃登記書面申請表 2.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產權證明 3.出租人、承租人的身份證件 4.房屋租賃書面合同 5.法律、法規規定房屋租賃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 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辦理流程 第一步:視窗收件、受理、收費 第二步:經辦人現場勘查 第三步:審核、審批 第四步:制證 第五步:發證 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所需費用 住宅登記費:100元/套 飛住宅登記費:500平米以下150元/件;500平米以上200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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