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一份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範本?有詳細告知嗎?
你好,經濟適用房目前的政策是簽訂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滿5年後可以依法轉讓。
經濟適用房可以買賣的,但經濟適用房買賣需要住滿5年,確需出售此類經濟適用房的業主,只能以不高於購買時的單價出售,並且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以原購房價出售已購經濟適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買賣合同、房住轉讓合同等證件。若出售家庭符合條件可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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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購買商品房。提供《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有效付款憑證(原件、影本各一份)。對付款憑證提供首付收據提取的,資金匯轉入售房單位;對提供全額發票提取的可提現款。2、購買二手房。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契證》、及辦理產權交易的有效付款憑證(原件、影本各一份)。3、購買經濟適用房。提供購買經濟適用房的購買合同及有效付款憑證(原件、影本各一份)。對提供首付收據提取的,資金匯轉入售房單位;對提供全額發票提取的可提現款。4、購買拆遷安置住房。提供拆遷產權交換補償協議及有效付款憑證(原件、影本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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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1、商品房認購書是商品房買賣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之前所簽訂的文書,是對雙方交易房屋相關事情的初步確認。2、認購書應屬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預約合同,與商品房買賣合同之間是預約與本約的關係。3、認購書是買賣雙方就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相關事宜進行的約定,不是對商品房買賣結果進行直接確認,也不應屬於商品房買賣合同。其效力應該區別於本約即商品房銷售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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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範本;解約協議書甲方:乙方:丙方:_________________鑒於甲方通過丙方居間向乙方出售坐落於之房屋,三方分別或共同簽署了相關法律檔(檔案名稱及編號:),現經甲乙丙三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定:1.本協議一經生效,甲乙丙三方此前分別或共同簽署的所有關於上述房屋買賣、代理及相關協定(無論口頭、書面或其它形式)均告解除。除本解約協議書所確定之責任外,甲乙丙三方互不承擔其它任何責任。2.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個工作日內,甲方應履行下列義務:3.13.23.33.43.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個工作日內,乙方應履行下列義務:4.14.24.34.44.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個工作日內,丙方應履行下列義務:4.14.24.34.45因履行本解約協議所引起的或與此相關的任何爭議,三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6本協議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此頁無正文)甲方(章):乙方(章):證件名稱及編號:證件名稱及編碼:聯繫地址:聯繫地址:聯繫電話:聯繫電話:代理人:代理人:丙方(章):住所:經辦人:聯繫電話:本檔簽署日期:年月日一、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情況有:(一)、反法律、法規、政策的房屋買賣違反法律、法規是指違反、、和其他各種法律、法規、規章及地方性法律的行為。違反國家政策是指違反了雖未明確載於法律條文,但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已作了明確規定的情況。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民事法律行為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違反了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的房屋買賣有以下幾種:(1)雙方惡意串通,迼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房屋買賣。比如,無行為能力人的財產監管人,將該無行國能力人的房屋惡意出賣給他人,自己和他人獲得非法利益,損害該無行為能力人利益的情況。(2)違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房屋買賣。(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房屋買賣。(4)房屋出賣人剝奪了共有人和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的房屋買賣合同。(5)享受政府或單位優惠補貼購建的房屋,違反法律規定沒有賣給原單位或侵犯原單位優先購買權的。(6)出賣違章建築,在國家徵用、拆遷範圍的房屋的。(7)違反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的其他房屋買賣。(二)、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主體不合格的房屋買賣(1)賣方的主體不合格。主要包括:賣方主體無行為能力或者臨時處於喪失行為能力的狀態;賣方主體沒有房屋所有權,只是代管人或承租人或借住人;沒有取得合法授權或超越代理權代理他人出賣房屋的人等。(2)買方主體不合格。主要包括:違反法律規定,購買私人住房的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購買他人享受國家或單位優惠補貼而購建房屋的非原單位職工等。(三)、規避法律的房屋買賣例如為了逃避債務而進行虛假的房屋買賣屬於規避法律的房屋買賣。(四)、買賣雙方意思表示真實的房屋買賣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意思表示真實。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無效。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中:(1)欺詐。即一方當事人採取隱瞞事實真相或用虛構、捏造的事實欺騙對方,使對方當事人陷入錯誤認識而作出非真實意思表示,同對方進行房屋買賣的行為。欺詐行為有下列特點:欺詐行為須出於行為人的故意;欺詐的手段可能是積極的行為,也可能是消極的行為,其目的都是為了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受欺詐一方進行房屋買賣行為完全是由上述錯誤認識所造成的結果,即如果瞭解了事實真相就不會同意進行這項房屋買賣行為。(2)脅迫。即當事人一方因受到恐嚇、脅迫而為的房屋買賣行為。恐嚇是以將來施加危害而使他人恐怖的行為。在他人的恐嚇手段要脅下進行的房屋買賣行為,並非出於真實的意思表示,所以其行為理應無效。恐嚇可以是針對肉體方面的,可以是針對精神方面的,也可以是針對財產方面的,恐嚇可以是指向本人,也可以指向本人的親屬。恐嚇的事實必須是非法的、重大的和可能發生的;如果是合法的、輕微的損害、無可能性的行為,那麼該行為不構成恐嚇行為。脅迫與恐嚇不同,脅迫是對肉體直接施加暴力和強制;脅迫是用正在發生的事實來逼迫;恐嚇是以將來的危害相要脅。但無論是恐嚇還是脅迫,都是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根據。(3)乘人之危。即一方當事人由於各種原因而陷入了極度的經濟困徹難,或者是親人有重病急需錢救治,或者是生產經營陷入了極度困難,急需資金等情況下,他方乘機得用這種困難,將房屋買賣價格壓得極低,明顯違背等價有償原則。(五)、違反法定形式的房屋買賣房屋買賣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口頭合同無效;並且,房屋買賣應依法定程式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不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房屋買賣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法律要求了特定形式的法律行為,如果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該行為沒有法律效力。第五十六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六)、一方代理人與他方惡意通謀的房屋買賣這種房屋買賣行為是代理人背著被代理人與對方私下串通所進行的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權得的行為。代理人負有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體現被代理人的意志的義務,如果損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背離了被代理人的意志,那麼這種房屋買賣行為理應無效二、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條件《房地產買賣合同》自當事人簽字或蓋章後生效(特別約定除外),各方當事人均須嚴格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條件將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但在符合一定條件下,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後不但不必承擔法律責任還可要求對方賠償損失。本律師在此就解除條件及程式做如下總結,以供網友參考:(一)、《房地產買賣合同》的解除條件:1、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2、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4、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債務;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6、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7、一手商品房的特別規定: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買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無法取得房屋;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買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無法取得房屋;3)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4)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5)房屋主體結構品質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後,主體結構品質經核驗確屬不合格;6)因房屋品質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7)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8)出賣人遲延交房或買受人遲延付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9)由於開發商的原因逾期辦理產權證超過一年的;10)合同約定買受人以貸款擔保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或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履行的;(二)、《房地產買賣合同》的解除程式除上述第1種協商解除情況外,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三)、《房地產買賣合同》的解除後果《房地產買賣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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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價房作為政府在一定時期內調控房地產市場、調節住房供需矛盾的有效手段,由政府成立的全資國有公司負責建設。銷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定價原則按照比周邊同類商品住房低20%-25%確定。銷售價格在預售時向社會公佈,公佈價格應為該限價房樓盤的最高價。購買限價房應自購房合同備案5年後方可上市交易。經濟適用房屬於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經濟適用房自購買合同備案之日起,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房的,由住房儲備機構按照屆時同類經濟適用房價格進行回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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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合同是購房合同的一種。一、購房協議書是購房合同的一種體現,是買賣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而簽訂的協定。一份正式的購房協議書範本會包含當事人資訊、房屋情況、房款及支付約定、雙方違約責任約定等內容。二、購房合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的協議。三、二者之間的區別:1、買賣之前一種協定作為開發商在不具備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條件之前的一種協議,認購書具備擔保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的擔保效力。如果認購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同時符合協議書約定的生效條件時,該協議書即發生法律效力,開發商和購買人均應按照協議書約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2、購房合同更加詳細如果認購書中,對於房屋的房號、面積、價格以及雙方權利義務等內容做了較為明確的約定,那麼認購書可以被看作為一份預先約定的房屋買賣合同。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只是對於認購書內容做出了更為具體的約定,而如果認購書中沒有約定上述內容,則其只是一份購房意向書,不具備合同性質,也就沒有合同的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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