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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其他】  【歸檔】15年05月04日

創實不動產怎麼樣

問題描述 請問大家有買過創實不動產嗎,感覺怎麼樣?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你是想打算在創實不動產實習嗎,我之前在那裡應聘過,感覺公司規模挺大的,而且整個團隊很有凝聚力哦,我把我的經驗跟你分享一下吧。 第一,其實如果真的在那邊工作的話,我不太建議你去哦,因為提升空間有限,而且沒有太多的技術含量的,不過買房子的話還是很適合的,那邊員工多,服務挺周到的,想找房產銷售的工作的話可以考慮下,親戚朋友去過都覺得不錯。 第二,買賣房的話只要是大型連鎖仲介都可以,儘量不要找小仲介,說關門就關門了,我在那時就遇到過邊上的一家仲介因為沒給別人的商鋪過成戶直接關門跑路了,創實在管城區、經開區周邊實力比較強,你要考慮那塊的房子可以作為首選。
2015年05月13日 00:00

創實不動產有一定的經濟實力,所以值得信賴,放心去那裡看看吧,覺得挺靠譜的。

2015年05月11日 00:00

創實不動產還好吧,如果是買房子就不要去小仲介了,去一些大的企業問吧。

2015年05月04日 00:00

其實還是不錯的,新人最重要的是發展平臺,加油!

2015年05月04日 00:00

不知道你是問應聘還是問買賣房靠譜不,我上年實習在那待過,想找房產銷售的工作的話可以考慮下,大部分都是從大學實習出來的,起碼氛圍我個人覺得不錯,可能大家都是同齡人吧,也沒那麼多心眼,我有個同學在其他仲介幹的,說很多都是三四十歲的人,滑的狠,一個店的人還互相搶客戶。買賣房的話只要是大型連鎖仲介都可以,儘量不要找小仲介,說關門就關門了,我在那時就遇到過邊上的一家仲介因為沒給別人的商鋪過成戶直接關門跑路了,創實在管城區、經開區周邊實力比較強,你要考慮那塊的房子可以作為首選。個人親身經歷過的感受,僅供參考!

2015年05月04日 00:00

房產銷售的公司都差不多,建議多逛幾家看看。

 相關用戶問答
  • 投 資英國房產是非常明智的,英國目前稅收政策不對海外買家徵收房產稅,相對其他發達國家低買入高房產稅高持有成本的情況,英國物業無需繳納房產稅則是一大優勢。總體看下來投 資英國房產好處蠻多,你可以去仲量聯行官網看看,裡面很多研究資料可以參考。

  • 不動產登記可以到當地有關部門進行登記辦理。這是我收集的關於登記辦理不動產的流程,希望能幫到你: 1、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2、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 4、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5、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註銷登記的; 6、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動產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申請登記除了必須提交申請書,還要提交相關材料,條例第16條第1款對此給出了明確提示,可便於申請人事先做好準備工作,它們主要涉及:(1)身份資訊,包括申請人、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如為委託代理的,還包括授權委託書;(2)不動產權屬資訊,包括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不動產權屬證書;(3)登記原因證明檔,包括買賣合同、遺囑等;(4)不動產自然狀況資訊,包括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5)與他人利害關係的說明材料等。

  • 這是我在網上收集到的,希望能幫到你:不動產登記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確立的一項物權制度,是指經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由國家專職部門將有關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作為物權公示手段,不動產登記本質上為產生司法效果的事實行為而非登記機關的行政管理行為。 將分散在多個部門的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由一個部門承擔,理順部門職責關係,減少辦證環節,減輕群眾負擔。建立不動產登記資訊管理基礎平臺,實現不動產審批、交易和登記資訊在有關部門間依法依規互通共用。推動建立不動產登記資訊依法公開查詢系統,保證不動產交易安全。

  • 根據物品能否移動並且是否因移動而損害其價值為標準,可以將物分為動產和不動產,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就會損害其價值的物,不動產主要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定著物; 動產是指能夠移動而不損害其價值或用途的物。

  • 以登記為標準。由出讓人承擔 不動產的所有權已經轉移,但並沒有交付。因此,交付前由出讓人承擔;有效地產權登記+受讓人的實際佔有(交接)=交付完成很多人依據法條認為產權登記完成後即為交付完成,此後產生的損失由買受人承擔。但是現實中有一個現象,如果僅完成了產權登記而為交接房屋,買受人想要通過開鎖公司等途徑實際佔用房屋的可能性很小(因為開鎖公司此時需KFS或老房主與新房住共同在場才能開鎖),故如KFS或舊屋主不配合,即會嚴重損害新屋主的利益。現在已經有類似案例,判決未實際交接前的損失由原房屋所有人承擔。當然具體責任承擔問題要看合同約定以及未能交接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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