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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購房稅費】  【歸檔】16年05月08日

房地產公司的土地使用稅怎麼算?還需要繳納的稅費有哪些?

問題描述 之前在大亞灣看房的時候交了定金,但現在不想要了,請問要怎麼把定金退出來啊?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1、房地產公司需要交納的稅金: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契稅、土地增值稅、所得稅。 2、房地產公司代收的維修基金和契稅,計入“其他應付款”科目。
2016年05月08日 00:00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土地使用稅在稅款的計算方面並沒有什麼特別的規定。其計算公式仍然為:應納稅額=計稅土地面積×適用稅率。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三條作了明確規定:“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徵收。” 如果硬要說有什麼不同,那麼就是有關稅收優惠政策上的區別,即房地產開發企業用於建造商品房的土地曾經有過一定的稅收優惠。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國稅〔89〕地字第140號)曾明確規定:房地產開發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則上應按規定徵收土地使用稅。但鑒於其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納稅確有困難的具體情況,對房地產開發公司征地後商品房在建期間佔用的土地(有償轉讓使用的除外),暫緩徵收土地使用稅。對建成後的商品房占地及院落,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徵收土地使用稅。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占地及院落,應按規定徵收土地使用稅。在商品房出售後,按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歸屬情況劃分征免。

2016年05月08日 00:00

土地使用稅本屬於房地產公司專案可物件化的成本,可惜,會計制度規定土地使用稅一律計入管理費用,而增值稅法又規定管理費用為房地產開發費用,從兩項成本的5%或10%以內扣除,故稅局規定土地使用稅在清算時不得扣除

 相關用戶問答
  • 這不是房地產土地使用稅,是城鎮土地使用稅,是按年按平方交的。按80000*5*8/12沒有按月,都是按年的。假如不滿一年,按月平攤

  • 你好安置房,假如拆遷前這房子就是業主自有房,安置房辦出的產權證也是業主的,拿到產權證後就可以交易,但除了正常的房屋交易稅外,還需要交納一份土地出讓金。對於沒有產權證房屋就出售,按照《房地產管理辦法》視為非法,但土地房產局不參與裁定。假如拆遷前這房子是公房,住戶是租住的,該房就不能轉讓;假如是公房,業主已向單位購買,而且安置房的產權證上是業主本人名字,就可以轉讓,但也需要額外交納土地出讓金。假如是經適房,要想變成自己的,還要等五年並且還要補價給政府

  • 土地使用稅的計算方法 一、土地使用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土地使用稅按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依照規定的稅額計算徵收。其計算公式為: 年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單位適用稅額 月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年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12 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權由幾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其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 按照規定,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根據當地情況,一般確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土地使用稅的納稅地點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徵收。 企業使用的土地不屬於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的,應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稅。 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如何確定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1)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2)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以上為土地使用稅的計算方法內容,希望對你有用。

  • 房產稅: 1.工業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50—6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 應納房產稅的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10%—30%]×1.2%。 2.商業和其他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70—8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 應納房產稅的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10%—30%)]×1.2%。 房屋原價折算為應稅房產原值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財政和地方稅務部門在上述幅度內自行確定。 3.對於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築,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車場、商場的地下部分等,應將地下部分與地上房屋視為一個整體按照地上房屋建築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房產稅

  • 首先確定增值額與扣除項目合計的比例,看其結果介於稅率中哪一個層次,然後運用公式“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數”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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