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搜索 分類
您的位置:首頁 » 裝修知識 » 房地產所得稅清算有什麼規定?進行清算的條件是什麼?
問題 【購房稅費】  【歸檔】16年05月10日

房地產所得稅清算有什麼規定?進行清算的條件是什麼?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1、所得稅屬於季度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2、房地產企業所得稅也是在年終匯算清繳的,而不是在開發專案完工時進行所得稅清算的。你單位完工的樓盤,可以進行收入、成本的結轉,按照結轉後的利潤預繳所得稅。 3、計算預交所得稅時,對單位以前年度的虧損可以先進行彌補,按彌補後的利潤計算繳納所得稅。
2016年05月10日 00:00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之前,應當按照合理的方法估算每期應當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的土地增值稅,按照權責發生制予以計提,但在計算當期的企業所得稅時應當將只計提未實繳的土地增值稅予以納稅調減。如此,極易發生如下情況,即房地產銷售前期每期都是稅務盈利,繳納了當期的企業所得稅,但在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當年形成稅務虧損,有時甚至是巨額稅務虧損。這種情況主要是由於會計與稅務對土地增值稅的處理原則不同造成的,會計講權責發生制,但稅務上對土地增值稅的處理原則是收付實現制。

2016年05月10日 00:00

一是納稅人應該進行清算的條件:(一)房地產開發專案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二)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專案的;(三)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二是主管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進行清算的條件:(一)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占整個專案可售建築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餘的可售建築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三)納稅人申請註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四)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增值收益部分涉及的稅種主要是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為了加強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分別制定了《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國稅發〔2009〕91號)和《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土地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雖然都是按所得額(增值額)計算徵稅,也都要匯算或清算,但是在匯(清)算時間上,卻存在著明顯的差異。 企業所得稅是以一個會計年度為週期進行匯算清繳,時間是固定的。不論房地產開發專案是否完工,都要按期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土地增值稅卻是以房地產開發專案為單位進行清算,對於分期開發的專案,以分期專案為單位清算,開發專案中,同時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應分別計算增值額。清算期間具有不確定性,可以長於一個會計年度,也可以短于一個會計年度。清算之前按期預繳,達到清算時限條件時,則必須按規定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相關用戶問答
  • 你好,很榮幸回答你的問題,規定一般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國家財稅務總局下發的《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 117號),通知明確,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 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基管理的兩大核心業務,資產損失申報和稅收優惠事項備案直接關係到全年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調整額。1、企業年終結帳前務必關注兩大事項:資產損失申報和稅收優惠事項備案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基管理的兩大核心業務,資產損失申報和稅收優惠事項備案直接關係到全年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調整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規定,“對需要事先向稅務機關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經稅務機關審核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稅務機關應書面通知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5號,以下簡稱25號公告)規定,“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後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無論是稅收優惠的審批事項或備案事項,還是資產損失的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事項,均屬於匯算清繳前必經的程式。2、稅法與會計確認收入條件的差異引發的納稅調整稅法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的確認條件與會計上確認收入的條件有差異。《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同時滿足四個條件即可確認所得稅應稅收入,而會計上除了要求同時滿足稅法規定的四個條件外還需要滿足“經濟利益是否很有可能流入企業”這個條件,顯然稅法確認應稅收入的條件相對寬鬆,因而形成了會計上還沒有確認收入,而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需要調增計算企業所得稅的情形。無論是納稅人還是稅務機關,均應重視這一差異造成的稅收差異。3、流轉稅應稅收入與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的差異一般情況下,企業開具發票的當天,是流轉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那麼開具了發票的部分是否一定要確認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呢?由於不同稅種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不同規定,因此,兩者是有區別的。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如果先開具發票的,應以開具發票的當天作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國稅函[2008]875號文對銷售商品和勞務收入及特殊銷售作出了不同規定,主要是以商品所有權是否轉移、勞務是否提供等為前提。因此,企業發生的經營業務雖開具發票但尚未發生銷售或提供勞務,沒有達到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的條件,就會形成應繳流轉稅但不計入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的情形,納稅人應進行正確的賬務處理和稅務處理。

  • 房地產專案轉讓涉及房地產專案建設單位的轉移,涉及專案轉讓方已經簽訂的合同的效力。為了保護已經與房地產開發專案轉讓人簽訂合同的當事人的權利,要求房地產專案轉讓的雙方當事人在辦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後30天內,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在辦理備案手續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要審核專案轉讓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房地產開發專案轉讓人已經簽訂的拆遷、設計、施工、監理、材料採購等合同是否作了變更;相關的權利、義務是否已經轉移;新的專案開發建設單位是否具備開發受讓專案的條件;同時要變更開發建設單位的名稱。上述各項均滿足規定條件,轉讓行為有效。如有違反規定或不符合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有權責令補辦有關手續或者認定該轉讓行為無效,並可對違規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處罰。備案應當提供的檔,在該條例中只提到了房地產開發專案轉讓合同,各地在制定具體辦法時應當進一步明確應當提供的證明材料。如受讓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條件、拆遷的落實情況、土地使用權的變更手續以及其他的證明材料。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辦理完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後30天內,到市、縣人民政府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專案轉讓備案手續。未經備案或未按規定期限辦理備案手續的房地產轉讓行為無效。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房地產開發專案時,尚未完成拆遷安置補償的,原拆遷安置補償合同中有關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專案轉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是房地產開發的重要環節之一。專案轉讓之後能否保證被拆遷人的利益不受損害,是政府部門審查房地產專案是否允許轉讓的重要指標。

  • 1、 國八條2、京十五條3、 金融房貸緊縮政策4、 徵收房產稅政策

  •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房地產經紀活動,保護房地產交易及經紀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為促成房地產交易,向委託人提供房地產居間、代理等服務並收取傭金的行為。 第四條 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職業規範,恪守職業道德。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房地產經紀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 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實行自律管理,向有關部門反映行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促進房地產經紀行業發展和人員素質提高。

地圖 隱私 臉書 聯繫
搜索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