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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購房稅費】  【歸檔】16年05月10日

這樣的物業管理費合理嗎?如果可行該由誰拿?物業管理合同怎麼說?

問題描述 我租用的門市是社區一層的住宅房,前些天物業的管理人員來收到管理費,說是當時房主和他們簽的合同為住宅用,現改為商服出租,就每月付100元的管理費,請問這樣的費且合理嗎?如果可行的話該由拿這項費用?謝謝!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前期物業管理(precedingstage Ofproperty management)是指房屋自售出之日起至物業管理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生效時止的物業管理。 內容 管理業務 無論物業管理企業開發商組建的,或是獨立組建的,或是房管所轉換的,還是各大系統組建的,前期管理首先必須不斷開拓,通過投標競爭來接洽業務。 進行可行性、可靠性、可盈利性分析,可行性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既要從自身的實際出發,考慮擬接管的物業與本企業的資質等級是否相符,該物業的接管能否發揮本企業的優勢,做到揚長避短,又要考慮能否在該物業的管理權競爭中取勝,如果明知競爭對手實力比自己強大,就不必勉強競爭。可靠性是指該物業的建設是否有保證,業主的資信條件是否較好並能協作配合,等等。以免管理權競爭得手後,由於業主或建設方面的原因,工作仍留有漏洞,造成今後的物業管理難以完善,給企業帶來不應有的損失。可盈利性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自己的經營目標,測算物業的管理能否給企業帶來正常利益,或近期雖無利潤但企業能在該地區打開新局面,爭取更多的業務。 ( 1)具體測算物業管理費用,並草擬總體管理方案。 ( 2)投標競爭、洽談、簽訂物業管理合同(協定)。 (3)選派管理人員運作前期物業管理。 租戶關係 ??折疊 物業管理的管理對象是物業,而服務物件則是人,即業主和使用人。因此,物業管理企業既應與第一業主(開發商)共同協商,又要與未來業主或使用人取得聯繫,聽取意見。 ( 1)聽取業主或使用人對物業管理的要求、希望。 (2)瞭解業主或使用人對物業使用的有關安排、打算。 (3)參與售房部門同業主或使用人簽約,並提供草擬的業主公約、裝修施工管理辦法、門禁出入辦法、停車場管理辦法、管理費收取辦法等物業轄區綜合管理辦法。 察看現場 ??折疊 前期物業管理的目的是為以後的管理創造良好的條件,因此,物業管理企業應根據物業管理要求,對物業的規劃設計及建築施工提出合理建議。 (1)審視工程土建構造、管線走向、出入線路、保安系統、內外裝飾、設施建設、設備安裝的合理性。重點察看消防安全設備、自動化設備、安全監控設備、通訊設備、給排水設備、空調設備、車庫及公用泊位設備、電力設備、交通運輸及電梯設備、服務設備等。 ( 2)對施工現場提出符合物業管理需要的建議方案,磋商解決辦法。 (3)在施工現場做好日後養護、維修的要點記錄,圖紙更改要點記錄。 (4)參與工程驗收,進行器材檢查、外觀檢查、性能檢查、功能測試、銘牌檢查,並按整改計畫督促整改。 擬定制度折疊 物業管理企業在前期管理中要根據業主和使用人的希望與要求,設計日後的管理模式,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其中還須與開發商一起草擬有關文件制度。 (1)籌建業主管理委員會。 ( 2)與開發商一起草擬物業轄區的規章制度、業主管理委員會章程、業主公約、裝修施工管理辦法等。 ( ??3)設置物業轄區的組織機構,規定各部門人員崗位責任制度,編制住戶手冊、物業轄區綜合管理辦法等。 ( 4)制定上崗人員的培訓計畫,並實施計畫
2016年05月10日 00:00

一、關於公共衛生費 物業管理費不包含衛生費,所謂的衛生費不是你所在的社區內收取的,而是你社區內所產生的生活垃圾的清掃和運輸費用.說白了就是你把垃圾扔垃圾桶裡.但是垃圾桶裡的東西要運走啊(環衛部門負責啊),這段收取的才是衛生費. 二、關於照明費 是否合理應該看物業管理合同是如何定的,也就是說要看物業管理費是否包含公共照明費,通常來說是包括在內的,但如果合同中有特別的說明,可能就要另外在交了. 基於物業管理費的法律性質,如您已經交納物業管理費,事實上便對公共照明及電梯電費已有承擔;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物業公司另行收取公共照明及電梯電費沒有合法依據。 從物業管理費的性質來看,物業管理費的基本開支應包括房屋附屬公用設施、設備和公共場所的日常管理、維修和養護費用,公共照明電費、電梯電費應包括在內。 在物業公司與您對公共照明電費、電梯用電電費收取事宜並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因您事實上對公共照明電費、電梯電費已有承擔,物業公司同時收取物業管理費和公共照明電費、電梯電費並無合法依據;因此,物業公司在向您收取物業管理費的同時還收取公共照明費,構成了民法上的不當得利。

2016年05月10日 00:00

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新房收房時繳納多少物業管理費根據雙方(開發商和業主、或者物業公司與業主)的約定進行。有些開發商在銷售房產時,房地產銷售合同中就注明了新房需要繳納一年的物業管理費,那麼業主應當根據之前的合同約定進行繳納,如果之前沒有約定的,在新房入夥時可以現場約定,通常情況下可以預交3個月。 一般來說,物業公司不能把是否繳納物業管理費和給鎖匙關聯到一起,這是兩個概念,這樣操作明顯不合理,除非雙方之前有約定。

 相關用戶問答
  • 依照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原則,物業公司與業主協商,按業主要求的物業服務標準,確定合適的物業管理收費標準,其中,將住宅出租作商用的,須雙倍交納物業管理費,可由使用人(租客)承擔費用,作為房東的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早前,原市房地局和市物價局曾有過規定,租客加倍交納的物業管理費,其中部分應納入物業維修基金。

  • 沒有規定,如果裝修管理不在約定服務內容之中,收費標準可雙方協商。裝修管理費就是物業管理公司針對裝修行為收取的管理費用。那麼,這種裝修管理費又是否合法呢?我們要搞清楚的第一件事,就是裝修這種行為究竟是一種物業管理內的事情,還是物業管理以外的事情。如果是物業管理的份內事,那麼它就應該已經包含在物業管理費裡面,而如果不是物業管理的約定服務內容之中,那麼作為是對業主提供的額外服務,那麼收取費用就是合理的。《物業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9號))中規定,第二條: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第四十四條規定: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託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專案,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有相關的法律條款的規定,分析問題就簡單得多,裝修管理費是否收,首先我們要看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委員會之間的物業服務合同(或者建設單位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是否已經包含了裝修管理行為的約定,如果有,那麼收取裝修管理費用明顯是不合理的,因為業主已經交納了管理費用。如果沒有,那麼先簡單地認為其是一種合同外的額外服務,那麼是應該可以收取費用的。作為額外服務,按照第四十四條,裝修管理費收取標準也應該由雙方約定。而不是物業管理公司說收多少錢就多少錢。因為各種因素,導致雙方沒有對此有約定的,物業管理公司對裝修行為收取管理費,按照法律規定也應該取得物價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書,而不是隨便那個行政部門可以規定的。

  • 現在要辦入戶手續,物業還有收裝修垃圾清理費,裝修押金

  • 因為商鋪是經營用途,與外界保持頻繁的聯繫,管理難度遠遠大於住宅房屋的難度,所以商鋪的物業管理費要比住宅的貴。

  • 湯臣一品.........物業公司:大峰物業;物業管理費:15 元/平方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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