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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傢俱】  【歸檔】16年07月12日

新婚姻法出臺後,這個房子算夫妻共同財產嗎?還有老公婚前的房子要是加我兒子的名字在房產證上要交稅嗎?

問題描述 99年辦的結婚證,婚前(辦結婚證前)老公家買了一套房子作為我們的婚房,寫的是婆婆和老公的名字,裡面的傢俱和電器什麼都是我家買的。2008年,又買了一套房子,是公公婆婆出的錢,老公只拿出來2萬,辦好房產證一共花了90萬。因為我們2個都在上班,辦房產證的時候是公公婆婆去辦的。等我回家了才知道,房產證上只寫了婆婆、老公,和我兒子的名字,我和公公沒有寫名字(公公是入贅到婆婆家的)。當時我心裡也是不舒服的,但是老公說這是婚內買的,是共同財產,所以我也沒多計較。現在,新的婚姻法出臺後,我只想問,這個房子還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我可以占多少份?像我公公這種情況,他可以占多少份?還有老公婚前的房子要是加我兒子的名字在房產證上要交稅嗎?交多少?要準備些什麼材料?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新婚姻法規定,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應考慮對方還貸部分進行補償。也就是房子的升值部分也跟你無關,只能得到自己還貸款的一部分和還貸部分的補償。 新婚姻法出臺了,具體涉及房產的規定如下: 一、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房子的升值部分與配偶無關。 二、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配。 三、不管婚前婚後,如果由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則認定為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四、男方婚前買了房,婚後他擅自將房子賣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該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五、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應考慮對方還貸部分進行補償。 六、婚後夫妻以共同財產參與購買一方父母房改房時,離婚後該房子屬於一方個人財產,不參與財產分割。
2016年07月12日 00:00

我看到的新婚姻法說的是父母婚前給子女買的房子屬於個人財產(例如:婚前男方的父母給男方買了房,而那房產的名字寫的是男方的名字,婚後那就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2016年07月12日 00:00

按現在的新婚姻法規定,這個是屬於共同財產的,雖然產權是一個人,但是因為首付和月供是共同承擔,所以是共同財產,這是新婚姻法中剛剛規定的!

 相關用戶問答
  • 在婚姻存續期間添加配偶姓名可以直接添加。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就算是房產證上只寫一個人的名字也算是兩人的共同財產。因此在婚姻期間,這類情況如需辦理房產證增名手續,只需攜帶結婚證、房屋兩證、身份證原件及影本到房產交易中心“變更登記”視窗辦理即可。非婚姻存續期間:非婚期間房產證更名,不能直接添加配偶名字,只能以贈與的方式更名。

  • 據我所知,婚後買房,寫夫妻2人名字或者寫一個人名字,都是婚後共同財產,除非在一個人的名字後面標注了“單獨所有”.標注了“單獨所有”的房產,是一方獨有,離婚時候,另外一方無權分割.標注了“單獨所有”的程式是:配偶寫一份放棄產權的聲明,在房管局備案.這樣辦下來的房產證,只有一個人的名字,而且名字後面有括弧注明“單獨所有”。

  • 婚前按揭買的房子可以肯定的是婚後共同還款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至於婚前部分首付及還款部分,要考慮是哪一方出資,如為一方出資,則婚前部分屬於一方所有。同樣,房子的增值部分也要分為婚前部分增值和婚後部分增值,婚後部分的增值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前部分的增值同樣考慮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問題,如果屬於則增值部分屬於共同財產,反之亦然。所以婚前按揭買的房子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後的還貸是共同財產,離婚時房屋所有人應當給對方一半,剩下的貸款是房屋所有人的個人債務。

  • 如果購房款全部是男方父母出錢。而且住房是婚後購買又登記在男方一人名下,在新婚姻法有具體規定,屬於男方父母婚後贈予男方個人財產,權益是屬於男方。

  • 新婚姻法婚前買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其實在新婚應發中,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債務。婚前買房婚後辦證是否屬於共同財產,該房不屬夫妻共同財產。首先,該房屋不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配偶婚前已出資購買房屋,完成了取得房屋產權的實質要件。婚後才領取該房屋的的產權證,只是對該房產賦予了外在的證明。根據《新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為各自所有,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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