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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產權產證】  【歸檔】16年03月14日

求問一下農村房產繼承手續怎麼辦理?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房產繼承是指按照《繼承法》的規定,把被繼承人所遺的房產轉歸繼承人的行為。那麼,繼承房產過戶手續要怎麼辦,找法網小編為您能介紹,希望能給您提供幫助。 繼承房產過戶手續要怎麼辦,主要內容如下: (一)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要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註銷戶籍,辦理死亡證明; (二)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要到區或市公證處(原外銷商品房到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房產繼承分兩種:一是遺囑繼承,二是法定繼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2、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需要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 3、戶口名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係的證明檔; 4、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需要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有遺囑的繼承權公證另需提交的資料:被繼承人所立遺囑(該遺囑必須是已公證過的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由於無法認定其真實性,因此暫不予採納)。 (三)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申請人是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文件: 《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身份證明(影本)、房地產權證書(原件)、 繼承權公證文書或者遺囑公證書
2016年03月14日 00:00

辦理農村房子過戶,首先必要的條件之一就是購買的或繼承的農村房屋有房產證。如果沒有房產證,則需要請原戶主幫忙去辦理房產證,然後才能過戶。 (一)、農村房產證怎麼辦 1、提交材料,提出申請:登記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申請登記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其他必要材料。 2、房管部門受理; 3、公告; 4、審核; 5、收費; 6、記載於登記簿; 7、發證 (二)、農村房子如何過戶,手續怎麼辦 當購買的農村房屋有房產證後,就需要向國土部門提出過戶申請了。具體的過戶手續如下: 1、 去鄉鎮國土所提出申請; 2、 提交相關材料; 3、 當地國土所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資料進行審查; 4、 實地進行勘丈、調查、公告; 5、 報國土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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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先到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2.再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房產繼承手續。二.辦理繼承公證所需資料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2.繼承人的身份證明。3.被繼承的房產證或其他證明文件。假如法定繼承人不只一個,而房產只過戶給其中一人的話,需要其他人的書面同意,表示放棄對房產的繼承。4.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遺囑(遺囑繼承的情況)。5.公證費:一半繼承1%;全部繼承2%。

  • 農村房屋屬於集體土地,不存在使用年限。農村房屋買賣需要注意以下事項:1、農村房屋只能在本村村民之間買賣。賣給外村村民的,買賣無效,不受法律保護。2、要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詳細約定房屋資訊、價格、支付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內容。3、農村房屋買賣也可以辦理房屋過戶手續。4、沒有房產證的,要經村民委員會同意並出具相關宅基地轉移的證明,以便未來辦理房產證時使用。

  • 農村房屋買賣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1、農村房屋只能在本村村民之間買賣。賣給外村村民的,買賣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2、要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詳細約定房屋資訊、價格、支付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3、農村房屋買賣也可以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4、沒有房產證的,要經村民委員會同意並出具相關宅基地轉移的證明,以便未來辦理房產證時使用。

  • 離婚後房產如何過戶,需要的材料有以下幾種:(1)、關於房產分割的離婚協議書(協議離婚時);(2)、離婚財產歸屬協議,權利人一方申請登記的,需要提交經公證的離婚財產歸屬協定(協定離婚時);(3)、生效的法院判決書及影本(訴訟離婚時);(4)、判決書中明確房產歸屬的可由權利人一方申請登記房產證(訴訟離婚時);(5)、離婚證及影本;(6)、房產證;(7)、身份證明及影本。離婚後房產證如何更名,需要的手續有以下幾步:(1)、協議離婚,簽訂離婚協議書的到公證處辦理析產公證,如有離婚判決書的話無需辦理公證;(2)、到交易中心辦理轉繪;(3)、到房管局辦理免征契稅申請;(4)、辦理析產登記手續並繳交50元登記費;(5)、取證。(1)、契稅按產價百分之二;(2)、印花稅按產價萬分之五。(3)、登記費80.00元;(4)、交易手續費百分之二(按產價);(5)、工本費20.00元對於離婚後房產證更名的費用,因為地區差異的影響,對於部分地區可能並不符合上面的情況。此時,可以選擇諮詢當地的專業律師,在律師的幫助下解決離婚後房產證更名的問題。離婚後房產證更名是確保離婚房產歸屬的關鍵一步,因此,對於離婚時分到房產的一方,一定要即是去房產部門辦理過戶手續,變更房產證。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選擇找專業人士代理辦理此事,省事又沒有法律風險,及時保護自己的財產不受侵犯

  • 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號)提出,“加快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力爭用3年時間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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