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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房產政策】  【歸檔】16年07月30日

網友知道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押金能否全額要回啊?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其依據是房屋租賃合同相關法律規定,一般包括以下要素:房屋基本情況、租賃期限、租金、押金、房屋維護、合同解除、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法等。房屋租賃合同,
2016年07月30日 00:00

可以認為交付的租賃物不符合要求而要求解除合同,返還押金

2016年07月30日 00:00

品質問題是否嚴重到影響居住使用,恐怕這個標準各有不同。 如果夠嚴重,那麼可以解除租賃合同要回剩餘租金和押金。

 相關用戶問答
  • 1、按合同上面約定的支付違約金就可以了,如果開發公司遲遲不肯退,說明兩個問題:房子銷售路子有問題或是開發商拿你們的錢去周轉了,退不出來。 2、買房之前一定要想清楚,千萬不能一時興起就去定房。你現在只能找媒體幫幫忙了,但是不知道你們那邊的媒體是不是被開發商操控的,我們這邊就比較好了,媒體對這個事情特別感興趣。

  • 1.為確保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之安全與完好,及租賃期內相關費用之如期結算,乙方同意於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給甲方押金_______元整,甲方在收到押金後予以書面簽收。2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甲方應於租賃關係消除且乙方遷空、點清並付清所有應付費用後的當天將押金全額無息退還乙方3.因乙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而產生的違約金、損壞賠償金和其它相關費用,甲方可在押金中抵扣,不足部分乙方必須在接到甲方付款通知後十日內補足。4.因甲方原因導致乙方無法在租賃期內正常租用該物業,甲方應立即全額無息退還押金予乙方,且乙方有權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 對房屋租賃合同效力認定問題 出租人和承租人訂立房屋租賃合同,雙方就租賃的房屋、租金、期限、違約責任等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後,合同視為成立。房屋租賃合同有無效力,根據有關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規的規定,為對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審查: 1、審查合同的主體是否適格。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如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等。 2、審查租賃的標的物是否為法律法規禁止出租。但只要法律法規沒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應是可以出租的。建設部1995年以第42號令發佈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權屬有爭議的; (五)屬於違法建築的; (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姓名:______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姓名 _____甲、乙雙方就甲方合法擁有的位於 市 路 弄 號房屋租賃事項達成如下協定: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為全新裝修房第二條 房屋用途該房屋 使用。第三條 租賃期限租賃期限為一年。第四條 租金該房屋月租金為: 元;按季度交費,一個季度為: 元。第五條 付款方式乙方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支付保證金人民幣 元後,合同隨之生效。第六條 交付房屋期限甲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內,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第七條 甲方對房屋產權的承諾甲方保證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第八條 維修養護責任租用期間,一般日常維修保養,均由乙方負責。若屬常規房屋大修,費用則由甲方承擔。第九條 關於房屋租賃期間的有關費用所有需付費的專案和物品等,如水,電,燃氣,電話,網路,有線電視,供暖設備等等,均由乙方自己付費,並承擔用戶的一切違約責任。第十條 租賃期滿租賃期滿後,如乙方要求繼續租賃,乙方應在期滿提前向甲方提出,若甲方同意繼續租賃,甲乙雙方應簽租賃合同。第十一條 因乙方責任終止合同的約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終止合同並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1.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結構或改變承租房屋用途的2.拖欠租金累計達半個月3.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4.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5. 私自將房屋轉租於他人的第十二條 提前終止合同租賃期間,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合同,需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後簽訂終止合同書,在終止合同書簽訂前,本合同仍有效。如因國家建設、不可抗力因素,甲方必須終止合同時,一般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經濟損失甲方不予補償。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租賃期間雙方必須信守合同,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依據事實輕重,按年度須向對方交納年度租金的10%作為違約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權按月租金的2%向乙方加收滯納金。第十四條本合同之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定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第十五條 本合同共頁,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簽約日期

  • 一、未經出租人同意的違法房屋轉租 未經出租人同意的違法房屋轉租是指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出租房屋轉租給第三人的行為。 《合同法》第224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釋》第16條規定,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未經出租人同意的全部違法轉租產生以下法律效果: 1、出租人享有原房屋租賃合同(出租合同)的解除權: A.經出租人行使出租合同解除權解除原房屋租賃合同後,次承租合同(轉租合同)無效(無權處分行為未獲追認的合同無效); B.出租人行使出租合同解除權以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後在6個月內提出異議為條件。 2、出租人可以請求法院確認未經其同意的轉租合同無效: A.出租人請求確認轉租合同無效實際是出租人拒絕追認承租人處分權的行為; B.出租人請求法院確認轉租合同無效以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後在6個月內提出異議為條件; C.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二)未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行為的行為認定: 1、未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合同,屬於無權處分的效力待定合同。 2、承租人構成根本違約行為,出租人享有出租合同解除權。 3、出租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的6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對轉租人無權處分行為的默示追認:A.因出租人的默示追認行為,出租人喪失出租合同解除權;B.因出租人的默示追認行為,違法轉租合同轉化為合法轉租合同,轉租合同依法有效。 4、出租人提出請求解除合同和確認轉租合同無效受異議期和1年除斥期限的限制。 二、超過剩餘租賃期限的違法房屋轉租 超過剩餘租賃期限的違法房屋轉租是指雖經出租人同意轉租,但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並且出租人和承租人沒有另外約定的行為。 《解釋》第15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超過剩餘租賃期限的部分違法轉租產生以下效果: (1)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除非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存在明示約定。 (2)②原租賃合同到期後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存在不定期租賃合同,超過剩餘租賃期限部分的轉租合同仍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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