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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民房土地】  【歸檔】17年01月16日

問一下沒有取得土地使用證的企業用地,繳納土地使用稅嗎?謝謝?

問題描述 請問沒有取得土地使用證的企業用地,繳納土地使用稅嗎?謝謝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一、關於房屋出租的計稅依據問題對商(市)場或其他納稅人將部分房屋整間出租,應按租金收入徵收房產稅;對未構成房屋的櫃檯、鋪面、場地等出租的,仍按房產的原值徵收房產稅。二、關於轉租的房屋計算繳納房產稅問題承租人轉租的房屋,按轉租人取得的租金收入減去支付租金後的餘額計算繳納房產稅。三、關於房屋裝修費用計入房屋原值徵收房產稅問題對新建房屋進行初次裝修,凡屬於房屋不可分割的吊頂、高檔燈具、牆飾、地磚、門窗等投資,不論其帳務如何處理,一律併入房產原值徵收房產稅。對舊房重複裝飾裝修的投資額,按現行會計制度規定,凡記入固定資產科目,增加房產原值的,徵收房產稅,未增加房產原值的,不徵收房產稅。四、關於恢復福利企業徵收土地使用稅問題對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的福利工廠用地恢復徵收土地使用稅。如納稅確有困難,可按稅收管理體制申請辦理減免稅。五、關於居民社區內綠化、道路用地土地使用稅征免問題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居民社區竣工後,其社區內按照規定標準進行綠化和修建公共道路的用地,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稅。六、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不論是否取得土地使用證,對已經開發或使用的土地,從開發或使用的次月起徵收土地使用稅。希望可以幫助你
2017年01月16日 00:00

土地使用稅自取得土地使用權開始繳納,每年繳納一次。土地使用稅以土地使用證確認的面積為計稅依據。土地使用稅應納稅額=土地使用面積×相應土地等級稅額;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的,暫以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土地出讓(轉讓)合同”或“土地劃撥通知單”等證明文件確認的面積為計稅依據;實際佔用面積超出土地使用證確認面積的,暫以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確認的面積為計稅依據;對土地管理部門尚不能確認面積的應稅土地,納稅人應據實申報,地方稅務機關核實計稅。

2017年01月16日 00:00

企業擁有的房產、土地,除國家稅收政策規定的可以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外的均要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1、如果房產、土地所有權是公司的,這種情況,公司要繳納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2、如果房產、土地是租用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應該由出租方繳納,你公司不交。

2017年01月16日 00:00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第二條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說,從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簽訂後就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而在每期開發專案建成進行預售或銷售後,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應是逐漸減少的,直到銷售完畢,納稅義務也就終止。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時應注意以下幾點:1、注意計稅依據和納稅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83號)第三條規定,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徵收。《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國稅地字[1988]第015號)第六條規定,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准;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應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雖只規定納稅義務時間,但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上的土地面積是經國土部門確定有關單位組織測定的。所以在申報時應以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上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財稅[2006]186號檔規定的納稅義務時間進行申報繳納。2、注意免稅土地面積和扣除時間。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國稅地[1988]015號)和《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國稅地[1989]140號)有關規定,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按規劃配套建設的交政府或業主使用的醫院、學校、托兒所、幼稚園、物業用房以及在開發項目中配套建設符合免稅條件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社區外的社會公用綠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社區內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佔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或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批,可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稅。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充分利用這些稅收優惠政策,在申報城鎮土地使用稅時,對按規劃配套建設的交政府或業主使用的相關專案所佔用的土地應在建成交付使用時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社區外的社會公用綠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社區內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佔用的土地應按實際佔用面積從合同簽訂時間或合同規定交付土地時間起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3、注意納稅義務終止時間及計算方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購置新建房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這裡明確了購置新建房品房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對應的也就是說作為出售方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納稅義務的終止,因為對同一塊地是不能重複徵稅的。財稅[2006]186號文件規定以合同簽訂時間或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那麼對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理解也應為房地產企業與購房者簽訂購房合同時,如果合同規定房產交付時間的,應以交付時間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終止時間,如果合同未規定房產交付時間的,應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終止時間,這樣納稅起始日和終止日銜接一致,避免重複納稅。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一個開發項目在建成進行預售或銷售後,隨著房產的不斷銷售,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應是逐漸減少的,到商品房銷售完畢,納稅義務也就終止。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計算城鎮土地使用稅時就要注意計算方法,在計算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按月比例扣除法較為合理。即本月應納稅額=本月剩餘應稅占地面積×月單位稅額;本月剩餘應稅占地面積=占地總面積-免稅占地面積-已簽訂合同預售或銷售房屋分攤占地面積(分攤面積以合同規定交付時間或合同簽訂時間為准進行統計);月單位稅額=年應納稅額÷12;已簽訂合同預售或銷售房屋分攤占地面積=占地總面積×(已簽訂合同預售或銷售房屋建築面積÷可售建築總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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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多種分類方式: 1、國有土地使用權,按取得的方式分為:出讓、劃撥兩種方式。 2、國有土地使用權,按取得的性質分為:原始取得、繼受取得。 3、國有土地使用權,按土地用途分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農用地使用權。過去籠統的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當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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