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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民房土地】  【歸檔】17年02月05日

房子沒有房產證土地證要怎麼去辦理?有網友曉得嗎?

問題描述 房子沒有房產證土地證要怎麼去辦理?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小產權房屋抵押貸款是不行的,因為房屋抵押要三證即土地證,房產證,契證,你的房屋沒有只有房產證,甚至有的連房產證也沒有,只有一個村集體的綜合土地證,你的房屋土地是集體的,集體的東西你怎麼能去抵押貸款呢。
2017年02月05日 00:00

如果是什麼也沒有的房產,我個人認為按照國家規定,是不能給你辦理手續的。1、我估計土地證你也沒取得吧2、沒有經過當地規劃、施工許可,你去補交人家都不敢為你簽字。3、以上證明材料你都沒有,房產證的辦理就更不可能了。 如果是農村土地上,我覺得問題不是很大。如果是規劃範圍的,我估計辦出來的可能性小,除非你關係網很強。 不過呢,你還是要先從國土局開始,向他們主動講明原因,繳點罰款,可能能辦下來,然後一家一家單位都得這樣。你現在不辦,等時間長了,把你的劃成違章建築,非把你哭死不可。。 記得加分。

2017年02月05日 00:00

1.如果是大產權房,那麼只要房產證裡面注明,已繳納國有土地出讓金,那就證明你可以有土地使用權了。2.如果是小產權房,那麼根本辦不了土地證。小產權房是指建築在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子。國家規定,住宅地基是不能買賣的,只能由村集體分配給村民使用。當地村民可以辦理宅基地使用證,而非村民則辦不了。1、房產證屬於個人所有權證,是個人財產。土地是國家的,所謂土地證只是土地使用權證,國家可以徵收的。2、沒有土地證,但是有房產證,國家在收回的時候要重新安置,有土地證的話徵收就要按照土地使用年限了。另外沒有土地證,公積金貸款貸不下來。3、分兩種情況:如果是開發商,那不用擔心,因為房產證下來後自己可以去辦理土地證。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到您!

2017年02月05日 00:00

土地證必須要有,其實房產證有沒有倒無所謂.您現在已經有房產證,就說明土地證在物管那裡.辦理流程--房屋測量--土地局辦理土地證--持土地證辦理房產證你可以找物業要回屬於自己的土地證,如果他們不給,可以通過法律途徑!

2017年02月05日 00:00

沒有房產證這個房子就不是你的。房產證好比房子的身份證。你應該找欠你錢的人再協商此事。口頭抵押不行的。房產證辦理可以去房管所詢問。土地證要看欠你錢人有土地證沒。有的話也去當地土地部門詢問。沒有也很正常。土地證辦理都很慢的。

 相關用戶問答
  • 購房時先要交萬分之二的印花稅(與你交房款同時交),待交給你房子鑰匙時還要交一個1.5%的契稅和一個2%的維修基金。期望我的回答對你有用

  • 1、貸款買房不可以在房產證上加其他一個人的姓名,由於房產證加減名字涉及到銀行抵押權的變更,故只有將銀行貸款結清的情況下才可以變更房產證上的名字。2、“按揭”一詞是英文“Mortgage”的粵語音譯,指以房地產等實物資產或有價證券、契約等作抵押,獲得銀行貸款並依合同分期付清本息,貸款還清後銀行歸還抵押物。按揭是指按揭人將房產產權轉讓按揭受益人作為還款保證,按揭人在還清貸款後,受益人立即將所涉及的房屋產權轉讓按揭人,在此過程中,按揭人享有房產的使用權。

  • 土地使用年限是按照買地的時間也就是交納土地出讓金的時間開始算,住宅用地70年,商鋪40年,寫字樓50年

  • 注意事項如下:1、房屋手續是否齊全(查看房產證,土地證,個別地區還有契稅證)2、產權是否明晰無糾紛(是否有抵押,查封,離婚析產,繼承,共有權人狀況)3、交易房屋是否在租(須注意:買賣不破租賃)4、土地情況是否清晰(是否有土地抵押,查封等)5、市政規劃是否影響(是否在動遷紅線內)

  • 對於公園、名勝、寺廟及文教、衛生、社會福利等單位使用的土地,城鎮、街道、公共設施用地、鐵路、機場、港區、車站、管理交通運輸用地及水利工程,農、林、牧、漁、果生產基地用地,以及個人非營業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稅。為了鼓勵利用荒地、灘塗等土地,對經過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廢土地,給予10年期限的免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1988年9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7號發佈根據2006年12月3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的決定》修訂)第一條為了合理利用城鎮土地,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強土地管理,制定本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稅條例。第二條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第三條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土地的等級劃分,按規定稅額計算徵收。前款土地佔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第四條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稅(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准。第六條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第七條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後,報國家稅務局批准。第八條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第九條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一)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二)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第十條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徵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土地使用稅:工作人員土地使用稅:工作人員第十一條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的規定執行。第十二條土地使用稅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第十三條本條例的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條本條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費辦法同時停止執行。目前土地使用稅只在鎮及鎮以上城市開徵,因此其全稱為城鎮土地使用稅。開徵土地使用稅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土地資源,使企業能夠節約用地[2]。徵收土地使用稅的作用具體包括如下:(1)能夠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節約使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2)能夠調節不同地區因土地資源的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3)為企業和個人之間競爭創造公平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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