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國有土地劃撥相關法律規定?有人清楚嗎?
你好,安置房能夠進行買賣是不能一概而論的。有的可以交易有的不可以交易。一、首先從土地性質開始解釋。(一)、土地根據所有權可以劃分為兩類,一類是國有土地,一類是集體土地。(二)、取得建築用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兩種:劃撥和出讓。1、國有土地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國有土地劃撥是指國家機關用地,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等等,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也是國家在一定年期內,繼續向土地使用者無償提供生產經營的場地。2、通過國有土地出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協定、招標、拍賣。通過國有土地劃撥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需要通過征地獲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取得與出讓土地使用權取得在成本構成上的差別在於有沒有交出讓金。3、《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轉移的除外。”根據此條法律規定,集體土地使用權原則上不允許出讓、轉讓或者出租。二、接下來我們分析拆遷安置房的性質。(一)、所謂拆遷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為其安置物件是特定的動遷安置戶,該類房屋的買賣除受法律、法規的規範之外,還受到當地政府相關的地方政策的約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二)、根據相關法規及政策的規定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1、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2、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與市場價比較而言)。這兩類拆遷安置房是否可以買賣的規定是不同的。(三)、拆遷安置房是否能夠進行買賣,要看該拆遷安置房是否具有全產權。1、房產一般有兩證,房產證和土地證,房產證簡單的說就是表示這房子歸你所有,如果建築物沒了,你想再在原土地上興建,必須經相關部門批准。土地證表示此土地歸你所有,無論建築物是否存在,別人是無權在你的地盤建東西的,這就是侵犯你的權益。2、我們經常聽到“小產權房”,那麼什麼是小產權房呢?國家不發產權證的叫“小產權房”。第一類小產權房:佔用集體用地或耕地違法建設,將農民集體用地使用權流轉,用於商品住宅開發的違法建築。第二類小產權房:在政府劃撥或出讓的土地上,不按規劃功能開發或使用,並將限制銷售的房屋直接在市場上銷售,具有產權糾紛隱患的不完全產權房。第三類小產權房:在軍隊享有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商品房的開發,之後賣給軍人以外的地方居民,俗稱“軍產房”。(四)、具有完全產權的拆遷安置房是可以進行買賣的。拆遷安置房如果進行了產權登記並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是可以上市交易的,房屋權屬證書(房產證)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合法權利並對房屋行佔有、使用受益和處分的唯一合法憑證。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其它任何房產證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管是什麼性質的房屋只有在取得房產證後才可以進行二次交易,沒有取得房產證是禁止上市交易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你。
1、原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持下列有關材料,向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1)申請書;(2)《國有土地使用證》、《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3)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的產權證明;(4)原土地使用權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5)共有房地產,應提供共有人書面同意的意見(6)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應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2、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接到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決定是否受理。
協定出讓的範圍,《協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進行了明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外,方可採取協定方式,並明確從兩個層面進行把握:一是細分範圍,可以協議出讓的範圍,主要包括以下情況:“(1)供應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計畫公佈後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2)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定方式,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3)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定方式,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4)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續期,經審查准予續期的,可以採用協定方式;(5)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可以協議出讓的其他情形。二是建立認定程式:---對不能確定是否符合協議出讓範圍的具體宗地,可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調決策機構集體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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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不是不能改,理論上是可以改的。有以下兩種方式。1、找開發商改。先去撤銷網簽,然後再重新做網簽。這個方式對於開發商比較麻煩,所以沒有特殊情況一般開發商都不願意做。首先要撤網簽,然後去房管局要從新簽的材料,然後才能從新備案簽新的合同。因為國務院規定禁止期房轉讓,對於開發商還有一個撤網簽率的問題,所以一般情況下開發商不願意做。具體要看你如何去溝通了。2、等房產證下來以後再把房本變更成一個人。如果現在有什麼問題,就只能是先以協議形式確定下來了。夫妻之間更名是只收工本費的,不是夫妻的話,就要按照過戶計算相應稅費了,相當於購買了部分房屋,走的是二手房的程式。你們三個人,應該是按分共有,所以現在如果有可能在辦房本時,把另外兩個人的份額做小些,將來過戶能省些稅費。真牛這裡有購房合同範本啊,這兒有購房合同範本,我是找不到購房合同範本,到處問哪裡有的話告訴我購房合同範本的網址吧,購房合同範本挺難找的,我現在真的需要購房合同範本,誰要是能找到購房合同範本,就告訴我購房合同範本網址吧,謝謝你告訴我購房合同範本,找到購房合同範本挺不容易的啊,這裡有購房合同範本啊,這裡有購房合同範本,我還是找不到購房合同範本,到處問哪裡有的話告訴我購房合同範本的網址吧,購房合同範本挺難找的,我現在真的需要購房合同範本,誰要是可以找到購房合同範本,就告訴我購房合同範本網址吧,謝謝告訴我購房合同範本,找到購房合同範本挺不容易的,謝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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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出讓、劃撥、轉讓。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1、內涵: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2、出讓方式:招標、拍賣、掛牌、協議。3、年限: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一)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使用權範圍:(1)供應商業、旅遊、娛樂、工業用地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及有競爭要求的工業用地;(2)其他土地供地計畫公佈後一宗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3)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用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4)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5)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6)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其他情形。(二)以協定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1)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範圍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方可採取協定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況:A、供應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工業用地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計畫公佈後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B、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定方式,但《國有土地計畫決定書》、《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C、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定方式,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D、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續期,經審查准予續期的,可以採用協定方式。(2)禁止性規定A、以協定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B、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有基準地價的地區,協定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出讓地塊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低於最低價時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二、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1、內涵: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即劃撥土地使用權不需要使用者出錢購買土地使用權,而是經國家批准其無償的、無年限限制的使用國有土地。但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者依法應當繳納土地使用稅。2、年限: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雖然 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國家應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依法出讓。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也可以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並可依法出讓。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其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歸國家所有,但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3、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形: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劃撥:(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專案用地;(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主管部門登記、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4、轉讓、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得轉讓、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條件的也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領有土地使用權證,地上建築物有合法產權證明,經當地政府批准其出讓並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出讓金。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沒收其非法收入,並根據其情節處以相應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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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證過戶流程:集體土地可以過戶,但前提是,買方必須是本村村民,否則不予變更。集體土地如果土地證不辦理變更,房產部門是不會給你變更房產證的。(國有土地變更:先更房產證,後土地證。集體土地:先土地證,後房產證)。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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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有實際成交價的,且不低於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成交價不低於40%的標準計算出讓金,若成交價低於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全部地價40%計算。二. 發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三. 通過以上方式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有異議的,由受讓人委託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的40%計算土地出讓金。四. 劃撥土地使用權成本價格占土地價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於60%,在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計算出讓金時,必須將成本價格換算成市場土地價格,再按不低於40%的標準計算土地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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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土地出讓金計算方法:住宅土地出讓金計算一般按房屋交易價或評估價的2%收取。經濟適用房過戶必須在取得產證5年後過戶。這時候過戶就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繳納過土地出讓金的經濟適用房再次轉讓就和普通的商品房一樣,不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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