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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房產知識】  【歸檔】16年11月23日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指的是什麼?哪位能夠說說看?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區別是:1.含義上的區別。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2.土地用途主體的區別。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存在於國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權,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建設(如興辦鄉鎮企業、村民建造住宅、村內建設公共設施),則不屬於《物權法》第12章所規定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出讓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是政府。3.目的不同。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以保存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為目的的權利。這裡的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是指在土地上下建築的房屋及其他設施,如橋樑、溝渠、銅像、紀念碑、地窯,建設用地使用權即以保存此等建築物或構築物為目的。國有土壤土地所有權在法律允許的條件下可以使用,不問目的。
2016年11月23日 00:00

你好,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又叫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簡稱土地出讓收入或土地出讓金,是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包括受讓人支付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前期開發費用和土地出讓收益等。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2016年11月23日 00:00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一種較為完整的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實質是國家按照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把國有土地以約定的面積、價格、使用期限、用途和其他條件,讓與土地使用者佔有、使用、經營和管理。由於出讓土地使用權具備了物權所包含的基本權利,即佔有的權利,一般意義上使用的權利,收益的權利和一定程度的處分權利,所以它是除土地所有權之外的較為完整的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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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土地使用權抵押權的規定:首先呢,用於抵押的土地使用權應該是通過有償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權,並且是已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的土地使用權。其次呢,地使用權抵押設定本身並不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即土地使用權抵押後,土地使用者可繼續對土地進行佔有、收益,只有在債務不能履行時,抵押權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式處分土地使用權,此時土地使用權才發生轉移。

  • 土地使用權分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按照取得的方式分為劃撥、出讓、作價出資(入股)、租賃、授權經營、荒地拍賣、撥用宅基地、撥用企業用地、農用地承包、集體土地入股、其他等。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集體農用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 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土地須經依法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土地使用權才能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有協議出讓、招標、拍賣和掛牌四種方式。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 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是指在初始土地登記之後,單位、集體或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集體土地發生權屬轉移或用途改變而辦理的登記。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其土地使用權不受法律保護。 一、申請。由用地者填寫變更土地登記申請書,說明變更依據和變更內容,同時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因土地有償出讓、轉讓引起國有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提交出讓、轉讓合同及有關批准文件。 (二)用出讓、轉讓獲得的土地使用僅進行抵押、或因抵押終止引起權利消失的,應提交抵押合同和有關批准文件。 (三)因買賣、轉讓地上建築物、附著物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提交地上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等。 (四)因繼承地上附著物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提交地上建築物的建築物產權證明及公證機關有關繼承權的公證書。 (五)機構調整、企業兼併等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應提交有關領導部門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證書。 (六)因處分抵押財產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提交有關的證明文件。 (七)商品房預售,預售人應在預售合同簽定後三十日內,將預售合同報土地座落區縣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八)劃撥土地使用權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應提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出讓金繳納憑證及原土地證書。 (九)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項權利者更改名稱、地址的,應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和原土地證書。 (十)國有土地的用途發生變更的,應提交土地管理部門的批准檔和原土地證書。 二、變更地籍調查。根據土地使用者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的內容專案進行實地調查審核權屬並進行地籍測量。 (一)權屬審核。核實法人身份證明與申請書上的法人、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與委託書上的姓名是否一致。在土地使用者相鄰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共同確認變更後新界線、並將調查結果填入調查表內,同時讓相鄰者在表上簽字、蓋章。 (二)地籍測量。對變更後新產生的宗地的形狀、界址點、界址線的位置、宗地面積、地籍圖等進行準確的測繪、計算;同時對原宗地的界址點、界址線的位置、宗地面積、地籍圖等要進行相應的修測。 (三)註冊登記。變更登記申請經過變更地籍調查之後,其成果經檢查驗收,達到依據充分、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準確的要求,便可上報區縣或市人民政府審核、批准,更改或重新填寫土地登記卡、歸戶卡。 (四)填發土地證書。屬於權屬變更的要更換土地證書。

  • 土地出讓收益=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補繳的土地價款-劃撥土地收入-其他土地出讓收入-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補助被征地農民支出-土地出讓業務支出-破產或改制企業職工安置費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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