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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房產知識】  【歸檔】17年05月14日

房屋買賣繳稅問題?分別是多少

問題描述 我家房子是我母親名字,現在目前去世了,房屋過戶給我後(過戶方式是我繼承母親的50%後父親的50%走的買賣),賣房是需要按照不滿五年繳納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嗎?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契稅一般是在新房交付時繳納。契稅是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徵稅物件,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應繳稅範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等。
2017年05月14日 00:00

如果從你房產證上的日期算起,不滿五年的,就需要全額繳納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滿了五年的,可不交營業稅,這套房又是你唯一的住房的,個人所得稅也可不交。

2017年05月14日 00:00

當然還是要交的了。房產契稅是指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徵稅物件,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應繳稅範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等。

2017年05月14日 00:00

不能的,首套房交契稅需要準備的材料: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購房資料。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徵稅物件,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應繳稅範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等。

2017年05月14日 00:00

二手房房產契稅不可以退。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徵稅物件,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應繳稅範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等。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你。

 相關用戶問答
  • 理論上印花稅是不需要計提的,但現在不一樣了,你要計提也是可以的計提的時候,一樣過應交稅金或應繳稅費科目借:管理費用-印花稅貸:應交稅金或應繳稅費-印花稅交的時候借:應交稅金或應繳稅費-印花稅貸:銀行存款由於現在有些企業交印花稅是依照收入來計算印花稅,或簽訂了大額合同按月分期繳納,計提印花稅也是可以的以前的印花稅是依照合同交,就不存在計提的問題

  • 假如是一手房,有契稅、維修基金,二手房有契稅、營業稅、個稅、交易手續費等。

  •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件及影本;委託代理人代辦的,代理人應提交身份證件和授權委託書;2、賣方要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書及影本;3、出賣共有房屋,賣方應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賣的書面意見;4、房屋買賣合同文本;當事人可以請公證機關代為草擬;5、單位購買私房的,買方應當提交房屋管理部門批准買房的批准檔;6、公證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如房屋藍圖、房屋管理部門對房屋的估價報告等。以上便是關於房屋買賣合同需要公證嗎,以及公證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等問題的相關介紹。從上述闡述我們可以知道,房屋買賣合同並不必然需要公證,不過假如公證了則其證據效力更強。此外,房屋買賣合同公證時需要提供相應地一些材料,這些要求可能會隨著各地公證機構的不同規定有所不同。,在辦理時建議應該去當地問問公證機構或者當地律師,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 房屋買賣合同標的額較大且系比較重要之合同,故法律規定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0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28規定:“商品房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上述規定是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法律依據。根據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房屋買賣合同書面形式應包括如下類型:(一)正式房屋買賣合同正式房屋買賣合同是房屋買賣合同書面形式的基本類型,內容一般包括房屋買賣合同的基本條款,如房屋位置、結構、建築面積、價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品質標準、產權轉移登記等條款。儘管法律法規並未規定買賣雙方必須採用統一的房屋買賣合同文本,但在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時,房屋產權登記機關往往要求使用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制訂的規範的合同文本,否則,不予辦理備案、登記。但是,並不因為不使用統一合同文本而影響書面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實踐中,商品房買賣時,要求必須使用建設主管部門統一製作的格式文本。但在正式合同文本簽訂之前,多由開發商提供認購書、預訂協定等預約合同文本要求買受人簽署,其中有的預約合同已經具備本約性質,相當於房屋買賣合同。二手房買賣的合同形式未作統一要求,買賣雙方一般會根據協商一致的意見共同起草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生效,並據此履行,在產權登記機關填寫的制式合同只作為登記檔使用。(二)具備特定條件的預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第五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根據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觀點,商品房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是在開發商取得立項、規劃、報建審批手續至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之前簽訂的預約性質的合同(事實上預約合同的簽訂並不限於這個期間)。為保障交易安全,保護業主權益,促進簽約,規定具備合同實際履行條件的預約合同,應當認定為本約合同。筆者認為,司法解釋的本條規定,用意雖好,但效果一般,極易造成誤導。首先,《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多達13項,而認購書等預約合同均為開發商擬定的格式合同,同時具備該13項內容的可能性很少,買受人依據該條規定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並不多見。其次,認定合同性質的依據為合同內容,而非合同名稱。預約合同如果具備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理應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不再具有預約性質。第三,“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表明買賣合同已經實際履行。即使預約合同未完全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只要標的物明確、價款確定,完全可以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認定雙方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如果機械適用該條司法解釋的規定,就會導致依據合同法應當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成立,而依據該條司法解釋則不能認定合同成立。(三)房屋買賣合同的其他書面形式。《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根據《電子簽名法》第3條第3款的規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的文書,不適用“電子簽名、資料電文”。無疑排除了以“資料電文”為表現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記載雙方房屋買賣意思表示的、以有形方式表現的信函等雙方往來資料,應當認定為其他書面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有些情況下,沒有書面合同,也無法認定口頭合同存在,買受人以其持有的購房款收據或發票主張房屋買賣合同成立。此時,買受人持有的購房款收據或發票,既是書面合同形式,也是合同實際履行證據,如果收據或發票載明的房屋位置具體、房屋價款明確,應當認定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筆者認為,認定其他書面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已有書面證據必須能夠證明三項事實:房屋買賣的意思表示、房屋具體位置和價款。

  • 現在房產契稅計算方法;第一、建築面積90平米以下,同區域首次購房,農村戶口全免契稅;第二、建築面積90-140平米之間,首次購房,不管城鎮戶口還是農村戶口,則契稅1.5%;第三、建築面積90平米以下,首次購房,城鎮戶口,契稅1%第四:以下條件契稅均為3%。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徵稅物件,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應繳稅範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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