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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房產知識】  【歸檔】17年05月20日

土地和房屋賠賞?有誰曉得?

問題描述 城市規劃,農村的土地和房屋是怎樣賠賞的,我沒有房,有沒有的補賠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商業配套40年,辦公50年,比住宅的70年縮水嚴重;產權時間我理解應該是土地使用權時間,不是房屋產權時間。因為房屋購買後,房屋產權就屬於你了,但土地你只有使用權,無所有權,土地所有權屬於國有。國家規定純住宅的土地使用權年出讓年限限最高為70年,商業用地最高出讓年限為40年。所以,住房只有40年的土地使用權時間也有可能出現。40年後,國家有權收回土地及地上附著物。50年和70年聽起來好象對現業主影響不大,但因為《物權法》對綜合用地上的房產使用權是否能夠自動續期規定並不明確,因此,購買綜合用地上的商住住宅還是有一定風險。《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最可能的方案是:到期後,你再次向國家交納土地出讓金,國家再次出讓土地使用權。所以,你不會賠30年,但會多繳一些土地出讓金,因為40年後的土地出讓金肯定會比現在的貴
 相關用戶問答
  • 現在銀行抵押貸款都要求房產證和土地證齊全,缺土地證不行。

  • 題主好!宅基地使用證和房產證的區別:1、宅基地證,通稱宅基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但集體土地使用證具有更為廣泛的定義,既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還包括其他集體或集體內部成員所使用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如:村辦學校、辦公室、村辦企業等等。可以抵押、出售以獲得其實際收益。2、房產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在通常意義上,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證的簡稱,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3、二者的區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是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相對應的,區別在於使用權的許可權:集體土地未經批准不得轉讓、出售,使用權人只能是本集體組織內部成員;而國有建設用地就沒有上述相關的規定。相對而言,宅基地的使用有更為嚴格的要求。房證是通過國家出讓土地,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後開發建樓依法取得的相關權證,可以正常上市交易。宅基地證是土地是集體所有,類似劃撥地。不能上市交易,只能在同一集體組織內的成員相互轉讓。假如要上市交易需要補交土地出讓金、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個稅等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才能交易。也可理解為宅基證是土地使用權證;房產證是所有證,證明房屋的所有者。從法律層面來講,宅基地就是國家通常所說的小產權,沒有實際的使用權,如國家有政策不受保護。房產證是在房產機關登記過的房屋產權證明,受法律保護。期望對你有用!!

  • 土地出讓金的的返還流程土地在具備出讓條件後,由國土評估機構對土地招拍掛的基價進行評估確定,以價高者得的原則進行招拍掛,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後,土地受讓方憑市國土資源管理局開具的“國有土地資金繳款通知單”按規定的時間將土地出讓金直接交市財政局收費中心。市財政局收費中心在徵收款項的同時,向土地受讓方開具“土地出讓金專用收據”。市國土資源管理局憑“土地出讓金專用收據”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市財政局收費中心將土地出讓金劃轉到“財政局土地出讓金專戶”.土地出讓金的返還由兩部分組成:一、土地的脫鉤費用、拆遷補償費、管理費及土地流轉的費用;二、土地的增值溢價部分。一、成本部分的返還流程:土地整理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經由評估機構核實、國土部門認可後提出申請,由財政部門返還。二、土地的增值溢價部分的返還根據框架性協定,本級財政留成部分向政府提出申請,由財政部門返還。

  • 你好,房屋建築施工總承包資質承包範圍根據資質等級的不同承包範圍也不相同。分為三個資質,分別為一級、二級、三級一級資質承攬範圍:可承擔單項合同額3000萬元以上的下列建築工程的施工:高度200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築工程;高度240米以下的構築物工程。二級資質承攬範圍:可承擔下列建築工程的施工:高度100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築工程;高度120米以下的構築物工程;建築面積4萬平方米以下的單體工業、民用建築工程;單跨跨度39米以下的建築工程。三級資質承攬範圍:可承擔下列建築工程的施工:高度50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築工程;高度70米以下的構築物工程;建築面積1.2萬平方米以下的單體工業、民用建築工程;單跨跨度27米以下的建築工程。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這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而制定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維護流轉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現代農業和農村經濟全面發展,現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堅持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制度,穩定現有土地承包關係,並保持長久不變,是規範土地流轉的基礎。 第三條 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讓其真正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流轉四權統一的權利。 第四條 在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農業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情況下,允許承包方在承包期內,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五條 各種形式的土地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承包期。 第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截留和扣繳,也不得以服務為由提取管理費。 第七條 拓展二三產業,讓分離土地的農民實現非農就業,並有穩定的工作崗位和收入來源,這是實施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前提條件。 第八條 農民向二三產業轉移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維護其土地承包權益,獲取土地流轉收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農民的根本利益。 第九條 通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逐步提高現代農業的集約化水準,促使更多的農民離開土地,運用減少農民的辦法來富裕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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