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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房產知識】  【歸檔】17年05月21日

息烽流長街二手房屋買賣稅收是怎樣算的?哪位有經驗?

問題描述 息烽流長街二手房屋買賣稅收是怎樣算的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二手房屋買賣營業稅的計算方法:1.契稅:1.5%×總房價(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3%×總房價;2.計算方法:(出售價格-購入價格)×5.6%購入不足5年的住房出售的。3.普通住宅90平方以下按過戶價的1%徵收,90--144平方按過戶價1.5%徵收非普通住宅按過戶價3%徵收。
 相關用戶問答
  • 辦理流程:1、簽署二手房買賣協定,付清首付款或辦理資金託管協議;2、攜帶二手房貸款材料,填寫房屋貸款申請表;3、銀行進行房貸貸款審批;4、銀行放款至託管中心;5、辦理產權過戶等相關手續;但願我的答案能讓你滿意

  • 1.隨意拆改結構引起牆體變形2.不要以為二手房已經有前面的業主住過,防水方面就不會出問題,實際上經常會有人在搬進二手房之後由於漏水被下層的業主投訴。由於房子的年代過久或者是原本的防水做得不好,不少二手房的衛浴空間都有漏水的現象。建議在搬入二手房之前,最好在衛浴空間做一個閉水試驗,檢查以前的防水處理做得如何。在測試之前最好與樓下鄰居打招呼,萬一真的漏水,也可以獲得鄰居的理解和配合。假如有問題,一定要重新做防水,然後再開始貼瓷磚。3.由於以前的材質沒有現在的先進,並且加上年代比較久,很多二手房都存在水電路老化的問題,若是事前沒有進行仔細檢查,很可能沒住上多長時間,電燈不亮了,水管又爆裂了。水電路改造是舊房改造最複雜的項目之一。裝修前要仔細檢查原有水路、燃氣管線是否銹蝕、老化,水管應該重新換成銅管或PPR管。對於燃氣管道這樣具有危險性的管道,最好請專業人士進行檢測。題主覺得我回答得好就採納吧

  • 二手房屋買賣稅費標準二手房屋交易買賣雙方需要提交的證件有:賣方:(1).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2).房屋買賣合同(3).評估報告(4).房地測繪證明(5).身份證影本買方:身份證及影本

  • 購房合同範本中與正規的合同基本是一樣的,購房合同範本中提到的東西要仔細的流覽一遍,文字遊戲往往都是你忽略卻又真實存在的。在購房合同範本內也要寫到如果不能按期交房或是設計變更等等違約行為的賠償方式。購房合同注意事項之甲方乙方:產權的登記以及物管的約定也都是細節條件,不可忽視。在購房合同範本中盡可能的將各種內容全面,詳細的寫出來。但是也要注意購房合同範本的每個條例也不能相互衝突。簽購房合同注意事項之項目名稱:你覺得這個名稱不重要,那就錯了,在購房合同範本中名稱是至關重要的,它精確到門牌號和項目名稱以防以後有出入可以拿出來對比。購房合同範本內必然要寫清楚房屋裝修檔次以及戶型面積等等。購房合同範本中關於房屋裝修的標準要寫清楚,根據這些條例來收房是最好不過了的,房屋的內部設施以及負荷標準都是有明確的數位的。購房合同注意事項中付款的方式以及產權保證都要具體的說明。在購房合同注意事項內不要一味的看對開放商的條款,開放商對於乙方的要求也要注意看。

  • 房屋買賣合同標的額較大且系比較重要之合同,故法律規定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0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28規定:“商品房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上述規定是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法律依據。根據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房屋買賣合同書面形式應包括如下類型:(一)正式房屋買賣合同正式房屋買賣合同是房屋買賣合同書面形式的基本類型,內容一般包括房屋買賣合同的基本條款,如房屋位置、結構、建築面積、價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品質標準、產權轉移登記等條款。儘管法律法規並未規定買賣雙方必須採用統一的房屋買賣合同文本,但在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時,房屋產權登記機關往往要求使用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制訂的規範的合同文本,否則,不予辦理備案、登記。但是,並不因為不使用統一合同文本而影響書面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實踐中,商品房買賣時,要求必須使用建設主管部門統一製作的格式文本。但在正式合同文本簽訂之前,多由開發商提供認購書、預訂協定等預約合同文本要求買受人簽署,其中有的預約合同已經具備本約性質,相當於房屋買賣合同。二手房買賣的合同形式未作統一要求,買賣雙方一般會根據協商一致的意見共同起草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生效,並據此履行,在產權登記機關填寫的制式合同只作為登記檔使用。(二)具備特定條件的預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第五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根據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觀點,商品房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是在開發商取得立項、規劃、報建審批手續至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之前簽訂的預約性質的合同(事實上預約合同的簽訂並不限於這個期間)。為保障交易安全,保護業主權益,促進簽約,規定具備合同實際履行條件的預約合同,應當認定為本約合同。筆者認為,司法解釋的本條規定,用意雖好,但效果一般,極易造成誤導。首先,《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多達13項,而認購書等預約合同均為開發商擬定的格式合同,同時具備該13項內容的可能性很少,買受人依據該條規定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並不多見。其次,認定合同性質的依據為合同內容,而非合同名稱。預約合同如果具備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理應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不再具有預約性質。第三,“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表明買賣合同已經實際履行。即使預約合同未完全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只要標的物明確、價款確定,完全可以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認定雙方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如果機械適用該條司法解釋的規定,就會導致依據合同法應當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成立,而依據該條司法解釋則不能認定合同成立。(三)房屋買賣合同的其他書面形式。《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根據《電子簽名法》第3條第3款的規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的文書,不適用“電子簽名、資料電文”。無疑排除了以“資料電文”為表現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記載雙方房屋買賣意思表示的、以有形方式表現的信函等雙方往來資料,應當認定為其他書面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有些情況下,沒有書面合同,也無法認定口頭合同存在,買受人以其持有的購房款收據或發票主張房屋買賣合同成立。此時,買受人持有的購房款收據或發票,既是書面合同形式,也是合同實際履行證據,如果收據或發票載明的房屋位置具體、房屋價款明確,應當認定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筆者認為,認定其他書面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已有書面證據必須能夠證明三項事實:房屋買賣的意思表示、房屋具體位置和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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