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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房產知識】  【歸檔】17年05月25日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是什麼?包括哪些方面的呢?有哪位知道?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一、保障性住房的概念及範圍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對中低收入家庭實行分類保障過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應物件、建設標準、銷售價格或租金標準,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公共租賃住房。二、廉租住房稅收優惠政策(一)營業稅、房產稅方面。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房產稅;(二)城鎮土地使用稅方面。對廉租住房建設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廉租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征開發商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三)土地增值稅方面。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廉租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四)印花稅方面。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廉租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廉租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征開發商應繳納的印花稅。(五)契稅方面。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廉租住房,免征契稅;(六)個人所得稅方面。對個人按《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等9部委令第162號)規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貨幣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對於所在單位以廉租住房名義發放的不符合規定的補貼,應徵收個人所得稅。(七)企業所得稅方面。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於2008年1月1日前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有關公益性捐贈政策執行;2008年1月1日後捐贈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有關公益性捐贈政策執行。個人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的,捐贈額未超過其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准予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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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土地使用權投資換取股權屬於非貨幣性☆禁☆交換,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應視同銷售,評估後價值800萬元與原帳面價值500萬元之間的差額屬於資產轉讓所得,需要繳企業所得稅。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1995]48號)第一條的規定: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轉讓股權行為屬於資產轉讓銷售行為,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規定,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餘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併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股權轉讓不屬於銷售轉讓不動產,無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稅款。 納稅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後15日內完成,預繳申報後再進行當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納稅人在年度中間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等終止生產經營情形,需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的,應在清算前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款;納稅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自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5月31日前,納稅人如發現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有誤的,可以進行更正申報,涉及補繳稅款的不加收滯納金。 5月31日後,納稅人如發現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有誤的,可以進行補充申報,涉及補繳稅款的,應自6月1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 根據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五款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但是對百分之二十。但從2001年1月1日起,對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就已按10%稅率徵稅,2008年(財稅[2008]24號)重申,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所以個人出租房屋的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率是按1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在計算房屋租賃所得時,還需要考慮應繳其他稅費、修繕費和法定除費用因等幾方面的因素。 1、可先扣除出租財產過程中繳納的有關稅金(如營業稅)、教育費附加等; 2、能提供依據證明由出租人負擔的該出租房屋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每月一次扣除以800元為限,一次扣不完的,可下次扣除直至扣完為止)後, 3、然後再按《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對月租金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費用標準20%,後,餘下的為應納稅所得額。 4、應納稅所得額×10%=應繳個人出租房屋的個人所得稅額。 當然了徵收機關為了計算方便,也有採用核定一個徵收率的方法,按出租收入總價直接計算方法的

  •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優惠的資格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二)優惠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之後出臺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4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就是說,符合特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際企業所得稅稅負只為 10%。 近期出臺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和23號檔,將小型微利企業的上述優惠政策執行時間進一步延長至2016年12月31 日;同時擴大了優惠的範圍: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無論是採取查帳徵收還是核定徵收的企業符合規定的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待遇;第三,在此期間,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第四,政策將小型微利企業優惠備案程式由原來的事先備案改為事後備案。 (三)小微企業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的統計口徑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七條規定: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企業應按上述口徑對照是否可以享受相關稅收優惠。

  • 現行政策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為了進一步支援小型微利企業發展,《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規定,包括採取查帳徵收和核定徵收方式的企業,均可按照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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