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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購房稅費】  【歸檔】16年04月03日

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哪些?優惠的資格條件有哪些?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優惠的資格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二)優惠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之後出臺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4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就是說,符合特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際企業所得稅稅負只為 10%。 近期出臺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和23號檔,將小型微利企業的上述優惠政策執行時間進一步延長至2016年12月31 日;同時擴大了優惠的範圍: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無論是採取查帳徵收還是核定徵收的企業符合規定的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待遇;第三,在此期間,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第四,政策將小型微利企業優惠備案程式由原來的事先備案改為事後備案。 (三)小微企業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的統計口徑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七條規定: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企業應按上述口徑對照是否可以享受相關稅收優惠。
2016年04月03日 00:00

流轉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檔規定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其中,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按照上述檔規定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 一、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包括採取查帳徵收和核定徵收方式的企業),均可按照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企業所得稅減按20%徵收(以下簡稱減低稅率政策),以及財稅〔2014〕34號檔規定的優惠政策(以下簡稱減半徵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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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要計算有這些:營業稅是最早提出5年期限的稅種,購房滿5年交易的營業稅(非普通住宅按差價徵收),未滿5年的要交納5.5%的營業稅,房改房首次出售,免征營業稅,與5年期限無關.此外,個稅的徵收也有5年的說法,購買滿5年的住宅,免征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普通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稅,非普通住宅,購買滿5年出售的免征土地增值稅。購房滿5年減免稅收的說法,均是對住宅的優惠政策,非住宅並無5年期限的說法,也沒有相關的優惠。

  • 一、保障性住房的概念及範圍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對中低收入家庭實行分類保障過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應物件、建設標準、銷售價格或租金標準,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公共租賃住房。二、廉租住房稅收優惠政策(一)營業稅、房產稅方面。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房產稅;(二)城鎮土地使用稅方面。對廉租住房建設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廉租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征開發商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三)土地增值稅方面。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廉租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四)印花稅方面。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廉租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廉租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征開發商應繳納的印花稅。(五)契稅方面。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廉租住房,免征契稅;(六)個人所得稅方面。對個人按《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等9部委令第162號)規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貨幣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對於所在單位以廉租住房名義發放的不符合規定的補貼,應徵收個人所得稅。(七)企業所得稅方面。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於2008年1月1日前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有關公益性捐贈政策執行;2008年1月1日後捐贈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有關公益性捐贈政策執行。個人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的,捐贈額未超過其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准予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 1、法定免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1)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 (2)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產。 2、因城市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免征土地增值稅。 國稅發〔2006〕31號:關於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需要而搬遷,納稅人自行轉讓房地產的征免稅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四款所稱:因“城市實施規劃”而搬遷,是指因舊城改造或因企業污染、擾民(指產生過量廢氣、廢水、廢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已審批通過的城市規劃確定進行搬遷的情況;因“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是指因實施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批准的建設專案而進行搬遷的情況。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一、關於以房地產投資、聯營的征免稅問題 對於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對以房地產作價入股,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或是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徵收土地增值稅。參見財稅〔2006〕21號) 二、關於合作建房的征免稅問題 對於一方出地,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後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建成後轉讓的,應徵收土地增值稅。 三、關於企業兼併轉讓房地產的征免稅問題 在企業兼併中,對被兼併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併企業中的,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五、關於個人互換住房的征免稅問題 對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地產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 4、從2008年11月1日起,對居民個人轉讓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稅。(財稅[2008]137號) 5、加計扣除: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計算的金額之和,按稅務機關規定的加計扣除標準計算扣除。 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6]21號) 一、關於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和居民個人轉讓普通住宅的征免稅問題 《條例》第八條中“普通標準住宅”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210號)第三條中“普通住宅”的認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制定並對社會公佈的“中小套型、中低價位普通住房”的標準執行。納稅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應分別核算土地增值額。 在本檔發佈之日前已向房地產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並經稅務機關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原來確定的普通標準住宅的標準審核確定,免征土地增值稅的普通標準住宅,不做追溯調整。 五、關於以房地產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征免稅問題 對於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48號)第

  • 2016房產契稅優惠政策:1.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2.2010年10月1日起,個人購買首套普通住房契稅將下調,對出售自有住房並在1年內重新地方購房的納稅人不再到達減免個人所得稅。

  • 現行政策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為了進一步支援小型微利企業發展,《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規定,包括採取查帳徵收和核定徵收方式的企業,均可按照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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