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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房產知識】  【歸檔】17年05月26日

房地產抵押登記程式?有高手清楚嗎?

問題描述 我想要辦理房產抵押登記,可是好像程式挺麻煩的,哪位能告訴我具體的房地產抵押登記程式呢非常感謝~~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1)房地產轉移登記申請表;(2)申請人身份證明;(3)房地產權利證書;(4)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書,房地產買賣合同書,(按規定需公證的,應提交公證的房地產買賣合同書)或經公證的房地產贈與書,或經公證的房地產繼承證明檔,或房地產切換式通訊協定書,或房地產分割協議書;(5)已設定抵押權的,應提交抵押權人同意的書面文件;
 相關用戶問答
  • 答:不論是正在買房還是已經有房的朋友,除了房產證、購房協議書、房屋買賣合同範本,土地證也是一個很重要的證件

  • 你好沒有房產證的房子是不能作為抵押物的,換就話說抵押物應該要被證明是需要抵押貸款本人的財產才可以。想貸款是可以的,但不能用新房子做抵押,由於新房子沒有房本.你可以用舊房做抵押貸款,或採用其他貸款方法,比如擔保貸款.

  • 在貸款前就要確定你的貸款年限了,一旦貸款年限確定後是不能中途更改貸款年限的。但可以提前還貸就是貸款年限未到時提前把錢全還清了。建議申請提前還款,這樣可以申請縮短年限,就可以做到住房貸款更改年限了,不過具體要看貸款合同是怎樣規定的,有沒違約金這些,辦理提前還貸的流程這些,合同裡都會有規定的。

  • 劃撥土地房產過戶詳解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各種方式依法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它是計劃經濟的特定產物,絕大部分掌握在企事業單位等使用者手中,並與房屋產權緊密結合,形成了房地產,從而游離了國土資源部門的管理與控制,隱形變相交易,造成國有土地資產嚴重流失。准予轉讓的條件及其方式劃撥土地使用權只有符合一定條件下方可轉讓。即:(1)土地使用者必須是企業、公司、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3)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合法產權證明;(4)依照有關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所獲得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土部門審核認定)。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上形成房屋產權的轉讓,必須同樣要經過由劃撥土地使用權到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這一體制的轉換,未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不得轉讓。在城市規劃區,劃撥土地使用權上形成的房屋產權轉讓時,必須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予以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有劃撥土地上的房產轉讓程式(方案)方案一:要如何申請房產過戶,怎樣才可以獲得批准的問題?依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確需轉讓的,轉讓方應當書面提出申請,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審批。轉讓方在向所在地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再到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然後,分別到房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轉讓變更登記手續,最後辦理房屋所有權處分登記。方案二:持縣級以上國土部門批准轉讓文書,及相關材料至房管部門辦理登記,目前,《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對其行政主體和執法主體(批准主體)規定明確,即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但沒有詳細的法律法規規定房屋登記部門在劃撥土地上形成房產處分的明確審查責任。因此根據其出具的批准轉讓文書,可視為允許其上市交易。需提交證件和資料:1、登記申請書;2、申請人身份證明(企事業單位提交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證,法人代表身份證)3、房屋權屬證書;4、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買賣合同、互換合同、經公證贈與合同、分割協定、合併協定、入股協定、分立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5、國土部門批准轉讓文書;6、其他必要材料。

  • 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相關依據:(一)、在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飾裝修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和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按照《建築法》第七條、第八條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91號)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二)、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築工程;(三)、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四)、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二、必須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三、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施工許可證申請表;(二)、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影本(驗原件);(三)、建築施工企業資質證書、專案經理證書影本;(四)、施工圖設計檔審查合格書、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五)、招標(定標)備案書(附中標/定標通知書);(六)、建設單位開戶銀行依法出具的資金證明(工期一年內為投資額的50%,工期一年以上為投資額的30%);(七)、已備案的施工(監理)合同;(八)、工程品質監督申請表、安全報監表;(九)、施工組織設計;(十)、有拆遷的,提供拆遷許可證影本(驗原件)。四、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1、建設單位向發證機關(政務中心建委視窗)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2、建設單位持加蓋單位及法定代表人印簽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並附第三條規定的全部材料,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3、發證機關在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建設工程許可證申請表》和所附材料後,對於符合條件的,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頒發施工許可證,建築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五、開工有效期及延期: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時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建設單位既不按時開工,又不申請延期的,自期限屆滿之日起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六、對於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後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改正,對於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並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分別處以罰款。希望可以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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