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搜索 分類
您的位置:首頁 » 裝修知識 » 問問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登記需要準備什麼材料?有哪位曉得?
問題 【房產知識】  【歸檔】17年06月29日

問問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登記需要準備什麼材料?有哪位曉得?

問題描述 應該怎麼繳納呢?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國有土地使用權性質有兩種: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國有農用地使用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對的,假如是國有農用地的話國土部門就該拆你的房子了。
 相關用戶問答
  • 題主好,依照本人一直的瞭解可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讓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下列方式:協議、招標、拍賣;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使用土地營造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建設的權利。建設用地使用權分為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進行非農業建設依法使用國有土地的權利。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和個人進行非農業生產建設依法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權利,這是兩者的區別,主要是使用權的方式不同,據我所知就是這些了,期望可以對你有用吧

  • 土地租賃法律糾紛處理土地租賃合同的規定都有哪些其中相關的規定都有哪些在此小編將會詳細提供相關的知識進行解讀,期望能對大家有用。土地租賃權概念。土地租賃權是土地承租人按期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支付租金而取得的一定期限內對土地使用、收益的土地他項權利。土地租賃權是指通過契約從土地所有權人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處獲得的土地佔有權、狹義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部分收益權。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相比少了一項處分權。主要包括土地轉租、農村土地轉包、城市土地出租。可分為有期限的或無期限的土地租賃權。1)土地租賃權的基本內容。土地租賃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在保留土地合法使用權的條件下,承租權人在一定期限內以支付租金為代價對土地進行使用和收益,由此看來土地承租權人享有租用土地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土地承租權人不享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無權行使轉讓或者抵押等處分權。依《合同法》第224條的規定,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同意,土地承租權人可以將之轉租,轉租期限不得超過承租期限。2)土地承租期間新增建築物的歸屬按照房屋所有權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主體統一的原則,確定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歸屬。租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投資建造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主體統一和“房地一致”的原則,其所有權歸屬於該租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這兩者的區別應予以關注。3)土地承租期間使用權轉移對承租權的效果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將其權利出租後,在租賃期內又將其權利轉讓、抵押的,仍需保護原承租人的利益,維護原租賃合同的效力。4)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參照《合同法》第230條的規定,確認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法律為保護承租人的權益,賦予其此種特權。因租賃合同為持續性合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承租人對土地進行了一定的投資,故需要對租賃物長期使用和收益。對此,法律應當加以特殊保護,以鼓勵承租人進行投資,實現土地資源的高效使用。5)出租人的交付義務出租人依約應將土地的佔有和使用提供給土地承租權人而未按期提供,但尚未造成土地租賃合同提前終止的,出租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由此造成土地承租權人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6)承租人的租金義務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以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支付一定數額的租金為代價,依照租賃合同對租金支付方式、數額、期限的約定,土地承租人負有按約定支付租金的義務。土地承租人不繳納、不足額繳納租金或者不按期繳納租金,未達法定期限,沒有被收回土地承租權的,土地承租權人應當支付違約金,承擔違約責任。7)承租人遵守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義務《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2l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租後,承租人應遵守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合理使用土地的義務,不得隨意改變原有的土地用途;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合同規定用途內容的,應該征得出租人的同意,並依法經過審批,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出讓金,辦理登記手續。

  • 農村集體房屋辦理抵押登記,限於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企業建設用地使用權,對於宅基地,耕地的土地使用權是不可以抵押的。抵押的程式1.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者的同意2.對土地使用權價格進行評估3.簽訂抵押合同4.申請辦理抵押合同登記5.辦理土地抵押登記證,基本上是這樣了,樓主,期望可以對你有用哦。

  • 內容包括如下:1.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用於商業、旅遊、娛樂等經營性項目的,應當參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公開交易的程式和辦法,通過土地交易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進行。2.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權由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無償收回,其地上建築物、附著物按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合同的約定處理。原土地使用者要求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在土地使用年限屆滿前與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協商,集體土地所有者同意繼續使用的,按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 您好,有多種分類方式:1、國有土地使用權,按取得的方式分為:出讓、劃撥兩種方式。2、國有土地使用權,按取得的性質分為:原始取得、繼受取得。3、國有土地使用權,按土地用途分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農用地使用權。過去籠統的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當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地圖 隱私 臉書 聯繫
搜索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