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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房產知識】  【歸檔】17年07月06日

專家談小產權房治理有什麼建議?有誰清楚?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小產權房不能貸款,建議不要買小產權房,由於小產權房沒有產權保障,國家是不予承認產權的,更不能進行產權交易,而且小產權房假如遇到房屋拆遷時得不到國家法律保護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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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陽臺花園設計其實也不是想像中的那麼複雜,只要我們細心一點,肯花時間去打理,就會有一個美麗可愛的陽臺小花園。小面小編就介紹一下設計陽臺花園的一些小竅門,實際上也是需要關注的事項,想要打造陽臺花園的朋友們一定要仔細的看看小編的介紹哦,這樣才能對你的陽臺花園有所保證。2.在陽臺花園設計中首先要關注的就是排水問題了,植物和人一樣,是需要水分的滋潤的,假如缺少水分植物就會枯萎。由於我們住在樓上,排水就是一個問題,並不像在地上一樣,澆過的水就直接滲透到地底去了。可以使用小管道將各個植物下方連結起來,或者是小暗道也可以,這樣我們澆水之後多餘的水分就可以流出來,並且排走。3.了完善的排水設施,接下來就要著手準備泥土了。泥土是種植植物時不可或缺的一樣東西,想要打造圍欄式小花園的朋友就應該多準備一些泥土,這樣不僅可以種植花,還可以種一些草,就像那種綠油油的草坪一樣。需要關注的是在鋪泥土之前,需要在地上做好防漏措施,就像可以塗上一層防水膠。

  • 以下是玄關沒鏡子好的查詢1:直接對著門的玄關不適合放鞋櫃和大面鏡子,可設置在門的旁邊。假如有大面鏡子,一進門就感覺有人迎面沖來,從人的感受角度講有點恐怖。2:側面的玄關,不能全部都放鏡子,最好一部分放鏡子,和玄關成為一個整體。期望我的回答能幫助到你

  • 房屋買賣合同標的額較大且系比較重要之合同,故法律規定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0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28規定:“商品房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上述規定是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法律依據。根據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房屋買賣合同書面形式應包括如下類型:(一)正式房屋買賣合同正式房屋買賣合同是房屋買賣合同書面形式的基本類型,內容一般包括房屋買賣合同的基本條款,如房屋位置、結構、建築面積、價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品質標準、產權轉移登記等條款。儘管法律法規並未規定買賣雙方必須採用統一的房屋買賣合同文本,但在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時,房屋產權登記機關往往要求使用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制訂的規範的合同文本,否則,不予辦理備案、登記。但是,並不因為不使用統一合同文本而影響書面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實踐中,商品房買賣時,要求必須使用建設主管部門統一製作的格式文本。但在正式合同文本簽訂之前,多由開發商提供認購書、預訂協定等預約合同文本要求買受人簽署,其中有的預約合同已經具備本約性質,相當於房屋買賣合同。二手房買賣的合同形式未作統一要求,買賣雙方一般會根據協商一致的意見共同起草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生效,並據此履行,在產權登記機關填寫的制式合同只作為登記檔使用。(二)具備特定條件的預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第五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根據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觀點,商品房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是在開發商取得立項、規劃、報建審批手續至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之前簽訂的預約性質的合同(事實上預約合同的簽訂並不限於這個期間)。為保障交易安全,保護業主權益,促進簽約,規定具備合同實際履行條件的預約合同,應當認定為本約合同。筆者認為,司法解釋的本條規定,用意雖好,但效果一般,極易造成誤導。首先,《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多達13項,而認購書等預約合同均為開發商擬定的格式合同,同時具備該13項內容的可能性很少,買受人依據該條規定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並不多見。其次,認定合同性質的依據為合同內容,而非合同名稱。預約合同如果具備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理應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不再具有預約性質。第三,“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表明買賣合同已經實際履行。即使預約合同未完全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只要標的物明確、價款確定,完全可以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認定雙方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如果機械適用該條司法解釋的規定,就會導致依據合同法應當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成立,而依據該條司法解釋則不能認定合同成立。(三)房屋買賣合同的其他書面形式。《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根據《電子簽名法》第3條第3款的規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的文書,不適用“電子簽名、資料電文”。無疑排除了以“資料電文”為表現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記載雙方房屋買賣意思表示的、以有形方式表現的信函等雙方往來資料,應當認定為其他書面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有些情況下,沒有書面合同,也無法認定口頭合同存在,買受人以其持有的購房款收據或發票主張房屋買賣合同成立。此時,買受人持有的購房款收據或發票,既是書面合同形式,也是合同實際履行證據,如果收據或發票載明的房屋位置具體、房屋價款明確,應當認定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筆者認為,認定其他書面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已有書面證據必須能夠證明三項事實:房屋買賣的意思表示、房屋具體位置和價款。

  • 你好,小產權房一直以來就是不被法律認可的,是不能辦理房產證的。若果簽訂的合同中有署名可辦理房產證或有證據能指明開發商承諾可辦房產證,如今辦不了,可要求開發商退款並支付一定的賠償。一般情況下,小產權房是不允許交易的,這種交易在法律上可視作無效。

  • 一般把開發商取得的房屋所有權稱為“大產權”,把買房人取得的房屋所有權稱之為“小產權”,這種分法主要是從數量上來界定的,在實際的權利行使上,兩者沒有質的區別。小產權在轉讓時需要支付土地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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