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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房產知識】  【歸檔】17年08月07日

我想曉得,現在我們的公證書,房產證那個更有法律效力啊?主要有什麼注意事項

問題描述 我想諮詢一下一個問題我父親當時因為某種原因,在買一處房產時只立了我哥哥的名字,現在我父親分家,想把這處房產去公證處去公證一下,我想請問一下,這種公證有法律效力嗎?那如果以後發生了衝突,公證書和房產證哪一個更具有法律效力?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我方為原告,1997年我購買了被告的房屋,雙方簽訂協定:有關房屋產權過戶手續所需要的一切證件均由被告負責辦理。原告當天將購房款支付給被告,被告與原告出具了一張收條。隨後,我方多次催被告協助辦理過戶手續,不過被告卻以各種理由推脫,至今都未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一審判決被告十日之內協助我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手續。而被告提出上訴。二審判決我們簽訂的協定沒有法律效益,判房子歸被告所有。這也太不合道理了吧!我們申請再審的話,勝算如何?(備註:房產證上戶頭是被告的母親的名字,現得知,是被告賣房時,自己模仿母親的筆跡簽的字。被告母親還一直以為自己的房子在出租中,不知道已經被其女兒賣了。二審是被告母親提出的,但我們認為都是被告人自己操作的,不過判決已經出來了,就是由於判定當初房屋買賣協議上不是房主本人簽的字,沒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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