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搜索 分類
您的位置:首頁 » 裝修知識 » 裝修準備 » 求份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範本?有人瞭解嗎?
問題 【房產知識】  【歸檔】17年08月17日

求份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範本?有人瞭解嗎?

問題描述 我爸的土地要轉讓,讓我幫他找份相關檔,誰有啊,給下啊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簡單看一下1、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的行為,出讓的實際辦法有協議出讓、招標和拍賣三種。公民可以依法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通過協定、招標或拍賣的方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交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使用權。2、通過土地使用權劃撥的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公民可以提出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申請。通過劃撥的方式獲取的土地使用權沒有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權人可以無限期的使用。3、通過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在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後,劃撥的土地使用權經批准辦理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都可以進行轉讓。公民通過轉讓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相關用戶問答
  • 土地使用證是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國有土地使用證是證明土地使用者(單位或個人)使用國有土地的法律憑證,國有土地使用證辦理流程是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機關申請發證。

  •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有效期內是可以轉讓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5月19日國務院令第55號)第二十五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登記辦法》(2007年12月30日國土資源部令第40號)第三十九條規定,依法以出讓、國有土地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土地權利發生轉移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依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假如受讓方不改變土地用途的,按該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假如受讓方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按該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應當征得出讓方同意並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本章的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可以由出讓方與原土地使用權人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再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期望能幫到您哦。

  •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甲、乙雙方共同簽訂本租賃合約,達成以下協議並共同遵守。1、甲方同意將穆莊沿街樓一套兩層獨間,租給乙方作辦公使用。租期為一年,從2009年3月4日至2010年3月4日止。2、該房屋租金為人民幣柒千元整,簽合同日付清一年租金。3、租賃期間,該住宅有線電視費、水電費、電話費/網路費及社區管理費等應由乙方全部負責。4、乙方應維護該房清潔衛生,注意防火、防盜等到安全防範,不得在房內做任何違法行為,否則由此帶來的後果由乙方負責。5、乙方在室內裝修時須得到甲方的同意,但不能改變房屋的牆體、結構及用途,乙方故意或過失造成該房及配套設施、財物損壞或丟失,應恢復其原狀或賠償經濟損失。6、租賃期間,如乙方需退房,必須提前壹個月通知甲方。7、如合同期滿,乙方有權優先租賃的權利;租賃期滿後,乙方應將房屋交回甲方使用,並繳清負責的費用,經雙方移交無誤,租賃合同解除。8、本合同一式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甲方:(代表簽字)乙方:(代表簽字)聯繫電話:聯繫電話:這裡有租房合同範本啊,這裡有租房合同範本,我還是找不到租房合同範本,到處問哪裡有的話告訴我租房合同範本的網址吧,租房合同範本挺難找的,我現在真的需要租房合同範本,誰要是可以找到租房合同範本,就告訴我租房合同範本網址吧,謝謝告訴我租房合同範本,找到租房合同範本挺不容易的啊,這兒有租房合同範本啊,這裡有租房合同範本,我還是找不到租房合同範本,到處問哪裡有的話告訴我租房合同範本的網址吧,租房合同範本挺難找的,我現在真的需要租房合同範本,誰要是可以找到租房合同範本,就告訴我租房合同範本網址吧,謝謝告訴我租房合同範本,找到租房合同範本挺不容易的

  • 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糾紛的救濟途徑 實踐中,因土地管理部門違約而引起糾紛的情況比較少見,更多的是因受讓方違約,土地管理部門對其進行制裁而引起的糾紛。出讓方和受讓方因合同的有關條款發生爭議時,應尋求何種途徑解決糾紛,《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均未作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18日公佈的《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5號)也回避了這一問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不適用於仲裁機構仲裁根據《仲裁法》第二條規定,民事仲裁僅適用於解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非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合同,其一方當事人的行為具有一定的行政屬性,因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糾紛不在《仲裁法》的適用範圍之內。

  • 農村集體土地轉讓合同轉讓方(即承包方、流出方,以下簡稱甲方):1、農村集體:戶代表數:戶2、負人:職務:3、負責人身份證號碼:受讓方(即受讓方、流入方,以下簡稱乙方):1、單位:2、法定代表人:3、單位位址:4、法人居民身份證號碼:為了明晰產權,辦理林權過戶手續,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本著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對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地,通過公開協商方式,按照法定程式,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特訂立本轉讓補充合同。一、荒山荒地名稱、坐落、面積和用途、荒山荒地名稱:

地圖 隱私 臉書 聯繫
搜索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