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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裝修設計】  【歸檔】17年09月11日

住房品質問題,客廳內部頂面高度差5公分.?有哪些規格的呢

問題描述 我的新房子屋頂面高度差有5CM左右,開發商說,這是在屋頂層做的斜面防水....(我的房子是頂樓10樓,我覺得斜面應該是做到隔熱層,而不是做在居室內部屋頂面吧?)……請問建設方面的內行,開發商這樣說合理嗎,有什麼依據呀?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1、陽臺推拉門的防水,第一要重視門的品質,密封性要好。防水框的裡外方向不要搞錯。2、陽臺地面的防水,第一就是要確保地面有坡度。低的一邊為排水口。第二就是要確保陽臺和客廳至少要有2--3公分的高度差。假如使客廳和陽臺有這樣的高度差很困難的,建議你用一塊大理石板來做裝飾,既實用又美觀。當然,石板的兩頭和下面都要確實做好堵縫防漏的工作。3、保持陽臺地漏的通暢。期望我的回答對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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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家要瞭解擺放電視機的房屋大小,從而確定應該選購多大尺寸的電視。比如42寸液晶電視最佳的收視距離是2.5米到3.3米,47寸液晶電視的是3米到4米,55寸液晶電視的是4.5米到5.5米,這是一個可以依照自己家裡面實際情況來選取電視機尺寸的大小。

  • 別墅客廳裝修要點。別墅客廳的尺寸和舒適度以及其他指標要很好的結合,別墅客廳要滿足美觀,合理,舒適。客廳是一個家庭生活比較集中的地方,大家在客廳看電視,娛樂等等,不過假如過於寬敞也不好,大部分空間都會被浪費,並且,會讓客人感到極度的空曠感。

  • 一、新修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分預售合同和現售合同兩個文本 對比:原《商品房買賣合同》並未就預售和現售作區分,合同條款設計不明確,不能有效詮釋兩者之間的差異。 意義:引導買賣雙方對簽訂合同過程中容易忽視的事項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事項作出明確約定,在避免引發糾紛的同時,為解決可能出現的糾紛提供有效的合同依據。 二、完善了商品房基本狀況 對比:新修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對商品房陽臺數量及是否封閉作出詳細約定,增加商品房抵押的明確情況、房屋權利狀況承諾和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 意義:在買賣雙方資訊不對稱的前提下,引導開發企業全面地、客觀地告知購房人商品房的基本狀況,說明商品房可能存在的權利瑕疵,引入懲罰性賠償金,加重開發企業資訊披露責任。 三、強化對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 對比:新修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新增商品房的全部房價款應當存入預售資金監管帳戶,用於工程建設,並要求開發企業公佈監管機構、監管帳戶和帳號。 意義:加強了對開發企業使用預售資金用途的監管,讓開發企業用錢有章可循,能有效避免爛尾樓、開發企業卷款跑路的現象。 四、明確了商品房交付條件和交付手續 對比:新修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明確了商品房交付時至少滿足已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材料和房屋測繪報告,同時也明確了商品房交付時基礎設備設施和公共服務及其他配套設施應達到的標準。 意義:首先,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材料包括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和竣工驗收報告;規劃、環保、消防、人防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檔或者准許使用檔;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品質保修書等,能有效表述商品房經過各項綜合驗收合格,符合品質、規劃、環保等要求。其次,更加明確了購房人關心的社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建設完成情況,開發企業是否完成合同約定的建設標準,是否滿足交付條件,一目了然。 五、擴大了購房人拒絕收房的條件 對比:新修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增加了開發企業交付商品房時基礎設備設施和公共服務及其他配套設施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購房人可以拒絕收房,由此產生的逾期交付責任由開發企業承擔。 意義:在實際生活中,購房人不清楚開發企業瑕疵交付是否應當收房。且對不少購房人來說,不收房而導致的延期交付責任,不知道到底應該由誰承擔,由此也出現了不少糾紛。現新修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明確了開發企業不滿足商品房相關設施設備交付條件的,購房人可以拒絕收房,責任由開發企業承擔。 六、增加了購房人查驗房屋的環節 對比:新修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增加了在辦理商品房交付之前,購房人有權對商品房進行查驗。 意義:實際生活中,在業主未簽訂物業管理協定之前,是沒有機會實地看房的。因此,業主在辦理完畢各項手續後,即使查驗出房屋有品質問題,不少開發商也會怠於維修或處理。增加交付之前的查驗房屋環節,實現從期房到現房的平穩過度,業主的提前介入,弱化了開發商“賣完房子了事”的思想。 七、填補了商品房套內建築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對比:新修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對於商品房面積差異化處理,無論商品房是按照套內建築面積計價還是按照建築面積計價,均將套內建築面積誤差絕對值在3%之內作為合同要素,而並非只是考量建築面積誤差。 意義:房屋建築面積未變,但套內建築面積變小糾紛層出不窮,因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不明確,給購房人維權帶來較大難度。將套內建築面積作為考量依據,對開發商提出更高的要求,更為有效解決面積誤差提供明確的合同依據。 八、細化了開發企業關於商品房品質和保修責任 對比:新修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從商品房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到其他房屋品質,到裝飾裝修及設備設施,再到室內空氣品質、建築隔聲和民用建築節能措施標準予以細化,明確了各項品質標準、處理措施和保修責任。 意義:將室內空氣品質、建築隔聲和民用建築節能措施標準作為合同條款,對商品房建築環保和能效指標提出明確要求,更加注重對購房人權益的保障,更能滿足購房人現代生活需要。 九、固定了業主對建築物專有和共有部分所享有的權利 對比:新修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對於業主共有部分予以明確,增加了對於社區內車位、車庫、會所等配套設施的所有權歸屬的約定。 意義:業主除了自己房屋的一畝三分地之外,往往不清楚社區內的哪些設施、車位、車庫、會所屬于業主共有,如人防的車位、車庫歸誰所有,社區會所權屬和功能等等。明確權利,是為了更好地行使權利,在他人侵犯業主專有權或者共有權的時候,能夠及時拿起法律武器進行維權。 十、引導了買賣雙方對合同重要事項作出承諾 對比:新修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引導開發企業就不採取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依法依約建設和銷售商品房、不得擅自處置業主共有公共部位和設施、告知業主妨礙房屋正常使用的情況等事項作出承諾,引導業主就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用途和承重結構作出承諾。 意義:明確告知買賣雙方什麼事情不能做,提前預警,規範商品房契約訂立和履行。 十一、突出開發企業資訊保密義務 對比:新修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增加購房人資訊保護條款,明確了開發企業對購房人的資訊負有保密義務,非經購房人書面同意,開發企業不得披露購房人資訊或者將購房人資訊挪作他用。 意義:能有效遏制買受人個人隱私不受披露或者非法使用,最大限度保護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 保障性住房品質問題可以找物業公司或者開發商解決的,首先與開發商協商解決,並申報建交委、規劃局等相關部門進行檢測、備案。如果購房者因品質問題要求賠償損失,應由開發商向購房者賠償,開發商再根據品質原因依照合同約定追索責任單位賠償。還有可以向建設工程品質監督機構申請組織認定或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住戶可以直接委託具有法定結構安全鑒定資質的單位對房屋進行鑒定,其鑒定結論可作為民事賠償的證據。

  • 安置房品質問題解決方法如下:1、購房者認為開發商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屬於主體品質不合格的,首先購房者應該向工程品質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品質不合格的,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購房者有權退房,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並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2、購房者所購買的房屋品質問題不屬於主體品質不合格,但因房屋品質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購房者也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一般是指購房者所購買的房屋出現嚴重品質問題,且該品質問題通過修復等亦無法保證購房者人身、財產安全及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3、購房者所購買的房屋存在品質問題,但尚未達到“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這一嚴重程度,在保修期內,開發商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如開發商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購房者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開發商承擔。在這裡要提醒大家注意,入住以後出現品質問題應注意分清責任,保留證據。要求開發商保修時最好是書面提出,並讓開發商予以確認,可作為以後訴訟的證據。總之,房屋品質問題不同情況有不同的解決方式,在現實中很多購房者在發現商品房品質問題後不知如何處理,有的對一般品質問題提出巨額索賠甚至要求退房,結果是輸了官司又賠錢;有的委曲求全,草草辦理了收房手續,入住後才發現房屋主體結構有嚴重品質缺陷。很多購房者對房地產法律知識不太瞭解,最好邀請專業的律師,幫您根據其性質和嚴重程度依法提出合理的索賠要求,通過法律程式妥善加以解決。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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