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搜索 分類
您的位置:首頁 » 裝修知識 » 離婚後公房如何分割?
問題 【房產政策】  【歸檔】13年10月15日

離婚後公房如何分割?

問題描述 離婚後公房如何分割?謝謝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1、對於夫妻離婚對於房產的分割問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有關規定符合以下情況下的房產,雙方均是可以主張承租權的: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係存續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後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4)婚後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後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後,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8)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後合併調換房屋的; (9)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2、對於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應依照下列原則予以處理: (1)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 (2)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3)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4)照顧無過錯一方。
2013年10月15日 00:00

在夫妻結婚登記前,公房使用權已在一方名下,離婚時,如何分割?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係存續5年以上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注意,這裡一方取得的時間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後取得的,不論時間長短,另一方均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公房,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也就是說,雖然夫妻雙方結婚不到五年,但調到同一個單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權益。 (3)一方婚前借錢投資建房並取得公房承租權,婚後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雖然公房所購時間為婚前,但由於婚後雙方共同還款,另一方也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當然,這裡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婚後共同償還了多少錢,另一方才有權提出該要求,是一部分還是全部,司法解釋沒有規定,實踐中由法院根據案情酌情處理。 (4)婚後一方或雙方取得公房承租權的,無論誰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權分割公房權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後因該承租房屋被拆遷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權的,雖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後遇到拆遷又換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權益就是兩個人共有的。 (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 (7)夫妻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公房,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後,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公房的,也就是說,婚後調換的公房,使用權也是雙方共有的。 (8)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後合併調換公房的。 (9)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這是個彈性條款,法院有自由裁量權,當法院認為將公房承租權僅判給一方顯失公平,或有其他嚴重不妥的後果時,就可以根據該條酌情處理。

 相關用戶問答
  • 婚前買房與婚後買房的主要區別是:婚前買房,房產屬於個人財產,如婚後離婚,房產不參與離婚的財產分配。婚後買房,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參與離婚財產分配。假如婚前以雙方名義購房,在雙方沒有約定房產份額的情況下,應視為共同擁有房屋所有權。離婚時,該房產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與婚後購房沒有本質上的區別。

  • 離婚經濟適用房如何分割 在解決經濟適用房離婚怎麼分配,歸誰的問題後,最重要的就是解決離婚房產的補償問題了。在解決離婚經濟適用房如何分割,對另一方的補償問題時,就需要分情況來進行說明。 1、 購買的經濟適用房不滿5年的,離婚如何分割 根據《經濟適用房管理管理辦法》的規定,購買經濟適用房不滿5年的,首先遵照夫妻協定約定,夫妻對經濟適用房沒有達成約定的,由於無法估計房產的價值,因此也就無法確定補償的數額。在此種情況下,對購買不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不予分割,等到取得完全產權時,再行分割。此時,就涉及到房產增值或房產貶值的問題了。為了避免發生難以預料的情況,可以選擇申請回購。對回購取得產權的房產按照市場幾個進行分割即可。此時,還有一個比較可行的辦法,就是夫妻可以競價拍賣該經濟適用房,由出價高的一方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並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 購買的經濟適應房已滿5年的,離婚如何分割 同樣的,夫妻對財產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以後,取得該房完全產權。再由評估機構按照市場價評估該房的價值,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分割此經濟適用房。取得產權的一方對另一方給予相應的房屋價值補償。 需要強調的是,經濟適用房離婚時的分配和購房資格沒有任何關係,經濟適用房離婚時分割只需要按照法院判決或雙方協商確定即可。

  • 可以; 首先,糾正個問題,不是新婚姻法如何規定,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三》(以下簡稱“解釋”),根據該解釋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 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也 就是說一方名義辦理,之後共同償還房貸,離婚時,可以判給一方,另一方得到補償。至於您想要登記在兩人名下,在理論上是可以的,但是需要存在共有關係。與其寫上雙方名義,不如另寫一份協定,規定該房屋為兩人共同購得。 希望可以幫到你!

  • 離婚經濟適用房如何分割 在解決經濟適用房離婚怎麼分配,歸誰的問題後,最重要的就是解決離婚房產的補償問題了。在解決離婚經濟適用房如何分割,對另一方的補償問題時,就需要分情況來進行說明。 1、 購買的經濟適用房不滿5年的,離婚如何分割 根據《經濟適用房管理管理辦法》的規定,購買經濟適用房不滿5年的,首先遵照夫妻協定約定,夫妻對經濟適用房沒有達成約定的,由於無法估計房產的價值,因此也就無法確定補償的數額。在此種情況下,對購買不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不予分割,等到取得完全產權時,再行分割。此時,就涉及到房產增值或房產貶值的問題了。為了避免發生難以預料的情況,可以選擇申請回購。對回購取得產權的房產按照市場幾個進行分割即可。此時,還有一個比較可行的辦法,就是夫妻可以競價拍賣該經濟適用房,由出價高的一方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並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 買的經濟適應房已滿5年的,離婚如何分割 同樣的,夫妻對財產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 在夫妻結婚登記前,公房使用權已在一方名下,離婚時,如何分割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係存續5年以上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注意,這裡一方取得的時間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後取得的,不論時間長短,另一方均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公房,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也就是說,雖然夫妻雙方結婚不到五年,但調到同一個單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權益。 (3)一方婚前借錢投資建房並取得公房承租權,婚後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雖然公房所購時間為婚前,但由於婚後雙方共同還款,另一方也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當然,這裡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婚後共同償還了多少錢,另一方才有權提出該要求,是一部分還是全部,司法解釋沒有規定,實踐中由法院根據案情酌情處理。 (4)婚後一方或雙方取得公房承租權的,無論誰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權分割公房權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後因該承租房屋被拆遷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權的,雖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後遇到拆遷又換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權益就是兩個人共有的。 (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 (7)夫妻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公房,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後,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公房的,也就是說,婚後調換的公房,使用權也是雙方共有的。 (8)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後合併調換公房的。 (9)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這是個彈性條款,法院有自由裁量權,當法院認為將公房承租權僅判給一方顯失公平,或有其他嚴重不妥的後果時,就可以根據該條酌情處理。

地圖 隱私 臉書 聯繫
搜索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