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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合同協議】  【歸檔】13年10月11日

請問商品房預售合同是預約合同?還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

問題描述 請問商品房預售合同是預約合同?還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商品房預售合同不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預購方於多數情況下是分期支付房屋的價款,這種作法類似於分期付款買賣,但它不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 其原因有三: 一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在合同生效後必須交付給買受方,這樣才能實現買受方的經濟目的。可見,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必須是現實存在的物。但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作為標的物的商品房尚不存在或尚在建造中; 二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買受方在接受標的物後,尚有二期以上的價款需要支付;但商品房預售合同中,預購方既可以在取得房屋前一次性支付房屋的全部價款,也可以在取得房屋前分期支付價款。前者是在取得標的物之前的分期付款,而後者是在取得標的物後的分期付款; 三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功能在於出賣方向買受方融資,以滿足買受方資金不足的需要。而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功能在於買受方向出賣方融資,以滿足出賣方資金不足的需要。 綜上所述,商品房預售合同不是預約買賣合同、期貨買賣合同、附期限買賣合同、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如果從法律上為商品房預售合同定性,則商品房預售合同屬於遠期交貨合同。所謂遠期交貨合同,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在將來的一定期間內交貨的合同。這類買賣合同僅是在交貨期限方面與一般買賣合同有所區別,而在合同的訂立、貨物價格的確定、履行地點等方面與一般買賣合同沒有任何差別。當事人必須在合同規定的期限交貨,否則即應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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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1、商品房認購書是商品房買賣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之前所簽訂的文書,是對雙方交易房屋有關事宜的初步確認。2、認購書應屬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預約合同,與商品房買賣合同之間是預約與本約的關係。3、認購書是買賣雙方就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相關事宜進行的約定,不是對商品房買賣結果進行直接確認,也不應屬於商品房買賣合同。其效力應該區別於本約即商品房銷售合同的效力。

  • 一、購房合同可以更名嗎(一)商品房買賣合同未拿到交易中心登記。這種情形下即是說合同未備案,那麼購房合同是可以進行更名的。(二)商品房買賣合同已經拿到交易中心登記,但是該商品房未竣工驗收。在這種情形下也是有可能進行更名。(三)商品房買賣合同已經拿到交易中心登記,而且該商品房已經竣工驗收。這種情形下則不能再對合同進行更名了。根據國家七部委頒佈的《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的意見》中明確規定:“禁止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在預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預購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房地產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轉讓等手續;房屋所有權申請人與登記備案的預售合同載明的預購人不一致的,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不得為其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因此,合同備案後不能通過更名來進行交易。購房合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的協議。因此購房合同是有效的法律文書,合同能否更名要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二、購房合同怎麼樣更名據上所訴,在前兩種情形下,購房合同是可以進行更名,那麼這兩種情形下,購房合同如何來進行更名呢(一)商品房買賣合同未拿到交易中心登記。這時只要同房產商協商,把合同註銷,以其更名人的名義重新簽訂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就可以了,此種情況不涉及稅費。(二)商品房買賣合同已經拿到交易中心登記,但是該商品房未竣工驗收。這種情形下要到市有關單位開具未竣工檢查報告,並由開發商提交☆禁☆合同更名的原因,此時只需支付相關手續費用。另外,雖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已經拿到交易中心登記,而且該商品房已經竣工驗收這種情形下不能再對合同進行更名了。但是可以在產權證辦理出來後再以贈予的形式將產權證的名字改在更名人的名下,這實質上是一種房產繼承了。三、購房合同更名費用怎麼算現今房地產市場上開發商通常的做法是:購房者需要進行更名,他們都將收取更名手續費,這一收費雖然沒有政策依據,但基本上所有樓盤都是這樣做的,可以說是不成文的行規。對於以下三種情況進行合同更名開發商普遍都將收取同樣的費用:一是只交了定金;二是簽了正式合同並付了首付款的;三是簽了合同並已辦完按揭手續。目前到房管部門撤銷合同不收取費用,但在具體辦理過程中存在費用變化情況以房管局解釋為准。

  •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三)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四)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五)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 如果預售合同已經在房屋主管部門進行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那麼。商品房預售合同轉讓需要符合下列條件才可以辦理: (一)符合當地法律、法規的要求,允許預售轉讓的可以轉讓、不允許預售轉讓的不得轉讓。這個要求需要查閱當地房地產轉讓管理辦法。 (二)商品房預售合同合法有效。商品房預售合同無效的,商品房預售轉讓合同,一般也應認定為無效。 (三)預售房屋尚未實際交付。 (四)預購人履行了預購合同約定的義務。預購人沒有履行預購合同的義務時,預購人無權轉讓該預售房屋。 (五)簽訂商品房預售轉讓合同。無需簽訂新的預售合同。

  • 商品房預售人與預購人簽訂正式商品房預售合同之前,為了對交易房屋的有關事宜進行確認,往往訂立一個法律文書,通常稱之為商品房預售認購書,實踐中,認購書的名稱也並不規範,又名認購意向書.購房訂購單、購房臨時證明單等。預售認購書是商品房買賣雙方當事人在簽訂正式預售合同前所簽訂的一種法律文書,是對雙方買賣商品房有關事宜的初步法律確認和書面憑證。 首先,預約合同最突出的特徵在於,它約定的是當事人為將來許立木合同而談判的義務。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為特定行為的義務,而不是對行為結果的直接確認。具體到認購書中,普遍引起爭議的買方“簽署契約”的義務,就應該界定為買方須為談判磋商行為,以便達成一致意見,而不應理解為買方已做出簽訂正式買賣合同的承諾。預約合同分配給當事人達成正式合同的義務時,對行為的內涵有默示性的要求,即雙方在為簽訂正式合同而談判之際,須盡最大努力,確保公平的談判,一方對另一方不得強加不合理條件,不得利用己方之優勢地位迫使對方接受不公平內容,此要求為誠實信用原則在預約合同中的具體體現。 其次,從商品房預售認購書的訂立來看,認購書是預售人和預購人雙方在平等、自願基礎上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已具備了合同的標的、價款等契約一般條款,是平等主體間為設立某種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而簽訂的協定,符合《合同法》第2條關於合同定義的規定,因此,認購書可以成為獨立的合同。而意向書一般不具備合同的要件,實踐中,在性質上多為要約邀請或要約。而將認購書看作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補充協議,首先忽視了認購書的獨立合同性質。再者,從補充協定和正式合同的簽訂先後順序看,補充協定應該是正式合同的補充,形成時間應後於正式合同,而認購書先於商品房預售合同成立,顯然不可能成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補充協議。 最後,認購書是買賣雙方就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相關事宜進行的約定,不是對商品房買賣結果進行直接確認,所以也不應屬於商品房預售合同。並且,認購書與商品房預售合同之間還存在許多不可預測的環節與風險,如果將認購書直接認定為商品房預售合同,那麼開發商在掌握優勢資訊的情況下,可能附加種種不合理條件,強行要求買方履行此“買賣合同”或承擔違約責任,則會嚴重損害買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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