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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房產知識】  【歸檔】18年05月15日

問一下房屋交付使用的條件有哪些?哪位能說說看?

問題描述 房屋交付使用的條件有哪些,交房條件包括哪些內容?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所謂“交房時間”,是指出賣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使房屋達到合同約定的交付使用條件,並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通知買受人辦理房屋交接手續,買受人在通知所確定的期限內辦理完畢房屋交接手續的過程。交鑰匙能否算交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清楚表明,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由此看來人們常說的“交鑰匙”就算交付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說,審判實踐存在著許多當事人因對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房屋交付使用”理解不同而發生的爭議。房地產開發企業往往認為“房屋交付使用”就是“交鑰匙”,而買房戶則認為,“房屋交付使用”不僅是領取房屋鑰匙,還應同時辦理交付房屋的所有權證書。由此就引發了許多糾紛,這主要涉及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否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所謂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已建成的房屋轉移給買房戶佔有,其外在表現主要是將房屋的鑰匙交付給買房戶。但房屋的交付使用並不意味著房屋所有權的轉移。假如當事人僅約定了“房屋交付使用”的時間,而未明確約定其中包括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只要在約定的期限內將房屋移轉給買房戶佔用,即“交鑰匙”,就應認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期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義務。當然,依照法律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對“房屋交付使用”的內容進行特別約定。假如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房屋交付使用”不僅是轉移佔有房屋,並且同時要轉移房屋所有權的,就應當按照約定來確定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內容。在此約定下,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僅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買房戶“交鑰匙”,並且還應當將房屋所有權移轉于買房戶,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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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交房指的是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開發商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期限內將符合約定交付條件的住宅交付於買受人的行為。該合同約定的日期具有法律效力的。標誌著社區物業管理建設正式啟動,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用戶共同管理和相互監督局勢已然形成。二、實際的房屋交付使用時間在買賣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裡應該有明確的約定日期的,可以翻看購房合同裡的實際約定時間。假如開發商如期未交付使用的話,開發商屬於違約行為。依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出賣人延期交付房屋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依照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三、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 現在很多人買的商品房都是從開房商那邊選購的,一般都是期房,都要很長的時間才有交房的,交房時經常會產生一些糾紛,這些糾紛很多情況下都是因為開發商交付了不符合交房條件的房子引起的。那麼開發商交房條件都有具備哪些?一、經建設工程品質監督機構核驗合格。商品房一般是由所在區、縣建設工程品質監督站核驗,出具是否合格的書面證明,如果驗收合格,還須說明品質等級,如合格、優良等。二、住宅房屋所屬的樓必須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是由市或區住宅發展局頒發的。未取得許可證的房屋,不允許交付,公安戶籍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入戶手續。三、辦理房地產初始登記手續,取得了新建商品房房地產權證,俗稱“大產證“。實際上只要取得“大產證“,就必須具備一、二條所列條件。未取得“大產證”的,開發商不能辦理交房手續,開發商向買方預先交付房屋交鑰匙的,買方應拒絕接受。不少購房者在開發商房屋不具備合法交房條件時,就提前進房裝修,等交房期屆滿,開發商卻交不出符合合同約定標準的房屋;或配套不到位;或品質存在問題或產權有糾紛;或有些費用未繳付,導致不能按時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和商品房房地產權證。這時購房者只能是左右為難:退房吧,已投入大量裝修資金和時間、精力;不退吧,住下去確有諸多不便,或乾脆無法居住,再說,即使是要求退房,購房者也無法要求開發商賠償自己的全部經濟損失,因為購房者也有過錯,也應對提前裝修造成的損失承擔一定責任。以上就是開房商要具備這些條件才可以交房的,這邊友情提示一下:不要輕易接受房屋。有些買房人在辦理交接時,明知開發商沒有相應的證明檔,因為急於裝修入住,仍然接受房屋,此種行為在法律上被視為交付。

  • 1、問:何謂“交房時間” 答:所謂“交房時間”,是指出賣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使房屋達到合同約定的交付使用條件,並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通知買受人辦理房屋交接手續,買受人在通知所確定的期限內辦理完畢房屋交接手續的過程。 2、問:交房過程中出賣人的主要義務有哪些 答:交房過程中出賣人的主要義務有:(1)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使房屋達到合同約定的使用條件;(2)房屋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後,應當及時約定的方式通知買受人辦理房屋交接手續; (3)在交接時出示有關房屋達到交付使用條件的證明文件,並不得以任何非合同約定的條件阻礙交房。 3、問:交房過程中買受人的主要義務有哪些 答:交房過程中買受人的主要義務是按照出賣人通知要求的時間、地點與出賣人辦理房屋交接手續。4、問:商品房交付使用後,房屋權屬證明辦理完畢前,房屋如發生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誰承擔 答: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中第11條明確規定:“對房屋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

  • (一)竣工驗收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性品質驗收標準的規定。 (二)竣工驗收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式和要求進行。 (三)建設工程應當完成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驗收內容和要求後才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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