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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過道】  【歸檔】16年10月24日

公共過道寬度的規範誰清楚?可否報來參考一下?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過道寬標準:最窄的走道應該是住宅中通往輔助房間的過道,按《住宅建築設計規範》規定,其淨寬不應小於0.8m,這是“單行線“,一般只允許一個人通過。規範規定住宅中通往臥室、起居室的過道淨寬不宜小於1.0m的寬度,也只是一人正行,另一人側身相讓的尺寸。這個尺寸用“不宜小於“是考慮到磚混建築中,0.24m牆,1.2m中距的過道,淨空只有0.96m,不足1.0m考慮的。高層住宅的外走道和公共建築的過道的淨寬,一般都大於1.2m,以滿足兩人並行的寬度。通常其兩側牆中距由1.5~2.4m,再寬則是兼有其他功能的過道,如課間活動、候診等等。至於大型公共建築人流如潮的過道,那就要根據使用性質和疏散要求來決定它的寬度了。還需要補充說明的是,過道的長短,是否採光等因素都對過道的寬度起到相當的影響作用,一般長的、暗的、雙側有房間或牆壁的過道,都要適當寬一點或採取變換寬窄的手法加以處理,避免又長、又黑、又悶、又窄的過道,但也不能無原則加寬,白白浪費建築面積。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幫助。
2016年10月24日 00:00

最窄的走道應該是住宅中通往輔助房間的過道,按《住宅建築設計規範》(GBJ96-86)規定,其淨寬不應小於0.8m,這是“單行線“,一般只允許一個人通過。規範規定住宅中通往臥室、起居室的過道淨寬不宜小於1.0m的寬度,也只是一人正行,另一人側身相讓的尺寸。這個尺寸用“不宜小於“是考慮到磚混建築中,0.24m牆,1.2m中距的過道,淨空只有0.96m,不足1.0m考慮的。高層住宅的外走道和公共建築的過道的淨寬,一般都大於1.2m,以滿足兩人並行的寬度。通常其兩側牆中距由1.5~2.4m,再寬則是兼有其他功能的過道,如課間活動、候診等等。至於大型公共建築人流如潮的過道,那就要根據使用性質和疏散要求來決定它的寬度了。還需要補充說明的是,過道的長短,是否採光等因素都對過道的寬度起到相當的影響作用,一般長的、暗的、雙側有房間或牆壁的過道,都要適當寬一點或採取變換寬窄的手法加以處理,避免又長、又黑、又悶、又窄的過道,但也不能無原則加寬,白白浪費建築面積。

2016年10月24日 00:00

最窄的走道應該是住宅中通往輔助房間的過道,按《住宅建築設計規範》(GBJ96-86)規定,其淨寬不應小於0.8m,這是“單行線“,一般只允許一個人通過。規範規定住宅中通往臥室、起居室的過道淨寬不宜小於1.0m的寬度,也只是一人正行,另一人側身相讓的尺寸。這個尺寸用“不宜小於“是考慮到磚混建築中,0.24m牆,1.2m中距的過道,淨空只有0.96m,不足1.0m考慮的。高層住宅的外走道和公共建築的過道的淨寬,一般都大於1.2m,以滿足兩人並行的寬度。【過道的建築規範】過道的建築規範。通常其兩側牆中距由1.5~2.4m,再寬則是兼有其他功能的過道,如課間活動、候診等等。至於大型公共建築人流如潮的過道,那就要根據使用性質和疏散要求來決定它的寬度了。還需要補充說明的是,過道的長短,是否採光等因素都對過道的寬度起到相當的影響作用,一般長的、暗的、雙側有房間或牆壁的過道,都要適當寬一點或採取變換寬窄的手法加以處理,避免又長、又黑、又悶、又窄的過道,但也不能無原則加寬,白白浪費建築面積

2016年10月24日 00:00

親戚家的房子也留有一過道,大概一米左右吧,這要根據你房子面積大小來決定吧,太窄也不行的,可以聽取設計師的意見。過道寬:最窄的走道應該是住宅中通往輔助房間的過道,按《住宅建築設計規範》(GBJ96-86)規定,其淨寬不應小於0.8m,這是“單行線“,一般只允許一個人通過。規範規定住宅中通往臥室、起居室的過道淨寬不宜小於1.0m的寬度,也只是一人正行,另一人側身相讓的尺寸。這個尺寸用“不宜小於“是考慮到磚混建築中,0.24m牆,1.2m中距的過道,淨空只有0.96m,不足1.0m考慮的。高層住宅的外走道和公共建築的過道的淨寬,一般都大於1.2m,以滿足兩人並行的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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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題主好,房屋過道的淨寬不應小於0.8m,套內入口通道寬度不小於1.20m;到臥室、起居室(廳)通道寬度不小於1m;到臥室、起居室(廳)通道寬度不小於1m;廚房、衛生間、貯藏室的過道寬度不應小於0.90m,在過道的角大小應該很容易處理的傢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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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旅館建築設計規範(JGJ62-90)第1章總則第1.0.1條為使旅館建築設計符合適用、安全、衛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規範。第1.0.2條本規範適用於新建、改建和擴建的至少設有20間出租客房的城鎮旅館建築設計。有特殊需求的旅館建築設計,可參照執行。第1.0.3條根據旅館的使用功能,按建築品質標準和設備、設施條件,將旅館建築由高至低劃分為一、二、三、四、五、六級6個建築等級。第1.0.4條旅館建築設計除執行本規範外,尚應符合現行的《民用建築設計通則》以及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範。當設計旅遊涉外飯店時,應有明確的星級目標,其功能要求尚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第2章基地和總平面第2.0.1條基地。一、基地的選擇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要求,並應選在交通方便、環境良好的地區。二、在歷史文化名城、風景名勝地區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附近,基地的選擇及建築佈局,應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管理條例和保護規劃的要求。三、在城鎮的基地應至少一面臨接城鎮道路,其長度應滿足基地內組織各功能區的出入口、客貨運輸、防火疏散及環境衛生等要求。第2.0.2條一、總平面佈置應結合當地氣候特徵、具體環境,妥善處理與市政設施的關係。二、主要出入口必須明顯,並能引導旅客直接到達門廳。主要出入口應根據使用要求設置單車道或多車道,入口車道上方宜設雨棚。三、不論採用何種建築形式,均應合理劃分旅館建築的功能分區,組織各種出入口,使人流、貨流、車流互不交叉。四、在綜合性建築中,旅館部分應有單獨分區,並有獨立的出入口;對外營業的商店、餐廳等不應影響旅館本身的使用功能。五、總平面佈置應處理好主體建築與輔助建築的關係。對各種設備所產生的雜訊和廢氣應採取措施,避免干擾客房區和鄰近建築。六、總平面佈置應合理安排各種管道,做好管道綜合,並便於維護和檢修。七、應根據所需停放車輛的車型及輛數在基地內或建築物內設置停車空間,或按城市規劃部門規定設置公用停車場地。八、基地內應根據所處地點佈置一定的綠化,做好綠化設計。第3章旅館建築設計規範3.1一般規定第3.1.1條公共用房及輔助用房應根據旅館等級、經營管理要求和旅館附近可提供使用的公共設施情況確定。第3.1.2條建築佈局應與管理方式和服務手段相適應,做到分區明確、聯繫方便,保證客房及公共用房具有良好的居住和活動環境。第3.1.3條建築熱工設計應做到因地制宜,保證室內基本的熱環境要求,發揮投資的經濟效益。第3.1.4條建築體型設計應有利於減少空調與採暖的冷熱負荷,做好建築圍護結構的保溫和隔熱,以利節能。第3.1.5條採暖地區的旅館客房部分的保溫隔熱標準應符合現行的《民用建築節能設計標準》的規定。第3.1.6條鍋爐房、冷卻塔等不宜設在客房樓內,如必須設在客房樓內時,應自成一區,並應採取防火、隔聲、減震等措施。第3.1.7條室內應儘量利用天然採光。第3.1.8條電梯。一、一、二級旅館建築3層及3層以上,三級旅館建築4層及4層以上,四級旅館建築6層及6層以上,五、六級旅館建築7層及7層以上,應設乘客電梯。二、乘客電梯的台數應通過設計和計算確定。三、主要乘客電梯位置應在門廳易於看到且較為便捷的地方。四、客房服務電梯應根據旅館建築等級和實際需要設置。五、六級旅館建築可與乘客電梯合用。五、消防電梯的設置應符合現行的《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第3.1.9條當旅館建築中採用方便殘疾人設施時,應符合現行的《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範》的有關規定。3.2客房部分第3.2.1條客房。一、客房類型分為:套間、單床間、雙床間(雙人床間)、多床間。二、多床間內床位數不宜多於4床。三、客房不宜設置在無窗的地下室內,當利用無窗人防地下空間做為客房時,必須設有機械通風設備。四、客房內應設有壁櫃或掛衣空間。五、客房的隔牆及樓板應符合隔聲規範的要求。六、客房之間的送風和排風管道必須采取消聲處理措施,設置相當於毗鄰客房間隔牆隔聲量的消聲裝置。七、天然採光的客房間,其採光窗洞口面積與地面面積之比不應小於1:8。八、樓中樓式客房內樓梯允許設置扇形踏步,其內側0.25m處的寬度不應小於0.22m。第3.2.2條客房淨面積不應小於表3.2.2的規定。第3.2.3條衛生間。一、客房附設衛生間應符合表3.2.3-1的規定。二、對不設衛生間的客房,應設置集中廁所和淋浴室。每件衛生器具使用人數不應大於表3.2.3-2的規定。三、當衛生間無自然通風時,應採取有效的通風排氣措施。3.3公共部分第3.3.1條門廳。一、門廳內交通流線及服務分區應明確,對團體客人及其行李等,可根據需要採取分流措施;總服務台位置應明顯。二、一、二、三級旅館建築門廳內或附近應設廁所、休息會客、外幣兌換、郵電通訊、物品寄存及預訂票證等服務設施;四、五、六級旅館建築門廳內或附近應設廁所、休息、接待等服務設施。第3.3.2條旅客餐廳。一、根據旅館建築性質、服務要求、接待能力和旅館鄰近的公共飲食設施水準,應設置相應的專供旅客就餐的餐廳。二、一、二級旅館建築應設不同規模的餐廳及酒吧間、咖啡廳、宴會廳和風味餐廳;三級旅館建築應設不同規模的餐廳及酒吧間、咖啡廳和宴會廳;四、五、六級旅館建築應設餐廳。三、一、二、三級旅館建築餐廳標準不應低於現行的《飲食建築設計規範》中的一級餐館標準;四級旅館建築餐廳標準不應低於二級餐館標準;五、六級旅館建築餐廳標準不應低於三級餐館標準。四、為旅客就餐的餐廳座位數,一、二、三級旅館建築不應少於床位數的80%;四級不應少於60%;五、六級不應少於40%。五、旅客餐廳的建築設計除應符合上述各款規定外,還應按現行的《飲食建築設計規範》中有關餐館部分的規定執行。第3.3.3條會議室。一、大型及中型會議室不應設在客房層。二、會議室的位置、出入口應避免外部使用時的人流路線與旅館內部客流路線相互干擾。三、會議室附近應設盥洗室。四、會議室多功能使用時應能靈活分隔為可獨立使用的空間,且應有相應的設施和貯藏間。第3.3.4條商店。一、一、二、三級旅館建築應設有相應的商店;四、五、六級旅館建築應設小賣部。設計時可參照現行的《商店建築設計規範》執行。二、商店的位置、出入口應考慮旅客的方便,並避免雜訊對客房造成干擾。第3.3.5條美容室、理髮室。一、一、二級旅館建築應設美容室和理髮室;三、四級旅館建築應設理髮室。二、理髮室應分設男女兩部,並妥善安排作業路線。第3.3.6條康樂設施。一、康樂設施應根據旅館要求和實際需要設置。二、康樂設施的位置應滿足使用及管理方便的要求,並不應使雜訊對客房造成干擾。1三、一、二級旅館建築宜設游泳池、蒸汽浴室及健身房等。3.4輔助部分第3.4.1條廚房。一、廚房應包括有關的加工間、製作間、備餐間、庫房及廚工服務用房等。二、廚房的位置應與餐廳聯繫方便,並避免廚房的雜訊、油煙、氣味及食品儲運對公共區和客房區造成干擾。三、廚房平面設計應符合加工流程,避免往返交錯,符合衛生防疫要求,防止生食與熟食混雜等情況發生。四、廚房的建築設計除應符合上述各款規定外,還應按現行的《飲食建築設計規範》中有關廚房部分的規定執行。第3.4.2條洗衣房。一、各級旅館應根據條件和需要設置洗衣房。二、洗衣房的平面佈置應分設工作人員出入口、汙衣入口及潔衣出口,並避開主要客流路線。三、洗衣房的面積應按洗作內容、服務範圍及設備能力確定。四、一、二、三級旅館應設有衣物急件洗滌間。第3.4.3條設備用房。一、旅館應根據需要設置有關給排水、空調、冷凍、鍋爐、熱力、煤氣、備用發電、變配電、防災中心等機房,並應根據需要設機修、木工、電工等維修用房。二、設備用房應首先考慮利用旅館附近已建成的各種有關設施或與附近建築聯合修建。三、各種設備用房的位置應接近服務負荷中心。運行、管理、維修應安全、方便並避免其雜訊和振動對公共區和客房區造成干擾。四、設備用房應考慮安裝和檢修大型設備的水準通道和垂直通道。第3.4.4條備品庫。一、備品庫應包括傢俱、器皿、紡織品、日用品及消耗物品等庫房。二、備品庫的位置應考慮收運、貯存、發放等管理工作的安全與方便。三、庫房的面積應根據市場供應、消費貯存週期等實際需要確定。第3.4.5條職工用房。一、職工用房包括行政辦公、職工食堂、更衣室、浴室、廁所、醫務室、自行車存放處等專案,並應根據旅館的實際需要設置。二、職工用房的位置及出入口應避免職工人流路線與旅客人流路線互相交叉。第4章防火與疏散第4.0.1條旅館建築的防火設計除應執行現行的防火規範外,還應符合本章的規定。第4.0.2條高層旅館建築防火設計的建築物分類應符合表4.0.2的規定。第5章旅館建築設計規範5.1給水排水第5.1.1條給水排水設計除應符合現行的《建築給水排水設計規範》及防火規範外,還應符合本節的各條規定。第5.1.2條給水。一、給水設計應有可靠的水源和供水管道系統,以滿足生活和消防用水要求,當僅有一條供水管或供水量不足時,應按有關防火規範和生活供水要求設置蓄水池。二、生活用水定額應符合表5.1.2的規定。5.2暖通空調第5.2.1條暖通空調設計除應符合現行的《採暖通風和空氣調節設計規範》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各條規定。第5.2.2條一、二、三級旅館建築應設空調;四級旅館建築在夏季宜設降溫空調;五、六級旅館建築不宜設空調。室內暖通空調設計參數及雜訊標準應符合表5.2.2的規定。第5.2.3條空調系統。一、嚴寒地區、寒冷地區和溫暖地區(沿海地區除外)一、二、三級旅館建築客房的新風系統應有加濕措施。二、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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