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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房產知識】  【歸檔】18年07月23日

婚後買房父母出首付怎樣打借條?有誰瞭解?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一方父母借錢買房,婚後卻變共同債務?這到底要怎麼算,聽聽律師是怎麼說的。小麗和男朋友計畫結婚,在還沒有領證的情況下,看到一套房子已經買了。首付付了,不過購房合同沒有簽。首付是男方母親借了十萬,男朋友正在辦理公積金的事。兩人計畫在簽合同之前領結婚證,購房的時候簽兩人的名字。那麼這首付借的十萬是屬於兩人婚後的共同債務嗎?購房解析:律師指出,小麗男朋友的父母出資10萬元,假如沒有借條等證據,則未必認定為借款,也可以認定為贈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針對小麗的情況,該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則應視為父母出資是對雙方的贈與。然而,假如有其它證據能夠認定父母出資的10萬元屬於借款性質,則該借款應當屬於雙方共同債務。看了以上內容,你是否也有同樣的疑問,該篇文章對你有用嗎?買房是人生大事,三思而後行,有疑問的要及時解決,不要事後鬧糾紛。
 相關用戶問答
  • 直系親屬房產過戶主要分為贈與、繼承和買賣三種形式,其中父母房產過戶給子女多採用贈與和買賣的方式,房產繼承僅限於出讓人過世的情況下使用。直系親屬房產過戶費用五年內房產採用贈與過戶比較省錢,五年以上房產採用房屋買賣過戶比較省錢。過戶形式不同,所辦理的手續也是不一樣的。期望我的回答對你有用。

  • 買房子辦證時假如離異是需要離婚證或相關證明的,否則結婚後買房,房子是作為夫妻婚後共同財產的。假如是賣房子的話要夫妻雙方拿戶口本,身份證,房產證給對方過戶的。無房證明(房產局和公積金中心各一份)未再婚證明,離婚證,戶口本,身份證

  • 按揭和抵押貸款的區別如下:按揭就是按揭人(買方者)通過分期付款方式來取得所購商品房的所有權。它對買房者來說有兩方面含義:一是房款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分期付;二是在分期付款階段,房子的所有權被“按”著,要等到全部付清才能“揭”(取)到手。另外,按揭售樓涉及到三方債務關係——即按揭人(買房者)、發展商(賣房者)、按揭權人(一般為有關銀行)三者關係。它的程式是,由按揭權人(銀行)先與發展商簽定買房合同,並預付部分購房款;然後由按揭人(買房者)憑該合同與按揭權人(銀行)簽訂按揭合同,由銀行向發展商付清餘下的購房款,而買房者定期向按揭銀行付款,直到按規定付清“按揭款”,按揭過程即告結束。抵押貸款是買房者(抵押人)向銀行(抵押權人)借錢的方式。即買房者用所購房產作為抵押物,與銀行簽訂抵押合同,以不轉移所有權方式作為按期向銀行歸還貸款的保證。此項貸款須付利息,買房者(抵押人)按合同約定向銀行還清本息後,便可收回抵押品——“房屋所有權證”與“土地使用證”。這就是說,買房者在還清貸款之前,事實上並不真正擁有所購房屋的所有權。若違約不按期歸還貸款,銀行可以依法作出處理。按揭是國際上種通行的房產銷售方式,與抵押貸款雖然性質不同,但在“按住房屋所有權”來保證債務(分期付款和按期還款)履行這點上殊途同歸。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到您。

  • 你好,婚後買房的產權歸屬于哪一方,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來確定: 一、房產為夫妻一方所有的情況 男女雙方登記結婚之後,如果一方的父母為其子女購買了房產,並且房產證上只有其子女的名字,則此房產為出資人子女的個人財產,並非夫妻共有財產。 二、房產為夫妻共有的情況 1.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房產的情況 如果一方父母出資購買了房產,且該房產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或者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則認為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房屋歸夫妻共同共有。舉例來說,就是若男方的父母出錢買了房子,房產證上有男女雙方的名字或者房產證上只有女方的名字,則此房產為夫妻共有財產。 2.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房產的情況 如果房產為男女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買,並且該不動產只登記在了一方子女名下,這種情況下判斷房產歸誰所有,首先要看當事人是否有約定,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認為該不動產是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3.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房產的情況 在這種情況下,無論房產登記在夫妻誰的名下,此房產都為夫妻共有財產,離婚時依法平均分割。

  • 其實,什麼是夫妻共同財產?什麼是個人財產?《婚姻法》第十七條、十八條作了明確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因此,本問題的提出,本身就是對如何界定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的誤解:父母為兒子婚前出資買房婚後取得房產證,肯定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這個勿容置疑。但本文的題目顯然與內容不符,即如何界定購房出資款分別在婚前和婚後支付時,房子的權屬問題,所以不能簡單的用證明“婚後一次交清剩下要交的錢但完全都是男方父母出資”,來反證房子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於購房款是結婚前由男方父母出資首付,那麼該房子的權屬就已經非常明確,是男方的個人財產。婚後剩餘款項的交付無論由誰出資,都不會改變房子是男方個人財產的屬性。“婚後一次交清剩下要交的錢,但完全都是男方父母出資”,只是證明了該款項是由男方父母出資,但並不能證明該出資的屬性,是贈與?還是借貸?但無論是贈與還是借貸,該部分出資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只不過屬於贈與時,女方撿了個大便宜;屬於借貸時,則成為夫妻的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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