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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購房首付】  【歸檔】16年05月10日

婚後買房父母首付,具體房產該如何分配?誰清楚?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你好,婚後買房的產權歸屬于哪一方,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來確定: 一、房產為夫妻一方所有的情況 男女雙方登記結婚之後,如果一方的父母為其子女購買了房產,並且房產證上只有其子女的名字,則此房產為出資人子女的個人財產,並非夫妻共有財產。 二、房產為夫妻共有的情況 1.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房產的情況 如果一方父母出資購買了房產,且該房產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或者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則認為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房屋歸夫妻共同共有。舉例來說,就是若男方的父母出錢買了房子,房產證上有男女雙方的名字或者房產證上只有女方的名字,則此房產為夫妻共有財產。 2.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房產的情況 如果房產為男女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買,並且該不動產只登記在了一方子女名下,這種情況下判斷房產歸誰所有,首先要看當事人是否有約定,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認為該不動產是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3.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房產的情況 在這種情況下,無論房產登記在夫妻誰的名下,此房產都為夫妻共有財產,離婚時依法平均分割。
2016年05月10日 00:00

如果是婚前買的房。那麼離婚後歸出錢的一方,若是首付款是一方所付,兩方共同還貸,則房產歸出首付一方,另一方賠償所出份額,不參與房子升值部分分配。若是婚後兩人共同買房,則離婚財產分配是夫妻共同財產。

2016年05月10日 00:00

婚後買房屬共有財產,如離婚後房產平分。除非做公證說明父母出資購房,父母擁有該物業財產與使用權,只是借用兒子名字購買。

 相關用戶問答
  • 一方父母借錢買房,婚後卻變共同債務?這到底要怎麼算,聽聽律師是怎麼說的。小麗和男朋友計畫結婚,在還沒有領證的情況下,看到一套房子已經買了。首付付了,不過購房合同沒有簽。首付是男方母親借了十萬,男朋友正在辦理公積金的事。兩人計畫在簽合同之前領結婚證,購房的時候簽兩人的名字。那麼這首付借的十萬是屬於兩人婚後的共同債務嗎?購房解析:律師指出,小麗男朋友的父母出資10萬元,假如沒有借條等證據,則未必認定為借款,也可以認定為贈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針對小麗的情況,該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則應視為父母出資是對雙方的贈與。然而,假如有其它證據能夠認定父母出資的10萬元屬於借款性質,則該借款應當屬於雙方共同債務。看了以上內容,你是否也有同樣的疑問,該篇文章對你有用嗎?買房是人生大事,三思而後行,有疑問的要及時解決,不要事後鬧糾紛。

  • 婚前貸款買房子婚後共同還貸離婚是怎麼分割方法;婚前單方名義購房並完成房款支付,婚後取得房產證嚴格按照《物權法》第14條規定,此類房屋分割應分兩種情況:婚前已經進行地方了產權登記,則該房屋產權歸購房人,屬於個人財產沒有異議;婚後完成產權登記,這個誰出到達的錢就算歸誰所有,但是這些共同的還貸,需要計算出來,屬於共同的財產,也是平分就是了。

  • 新婚姻法房產過戶規定房屋增值部分不分割新婚姻法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此時確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後購買的房屋產生的增值部分,屬於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 新婚姻法規定,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應考慮對方還貸部分進行補償。也就是房子的升值部分也跟你無關,只能得到自己還貸款的一部分和還貸部分的補償。新婚姻法出臺了,具體涉及房產的規定如下:一、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房子的升值部分與配偶無關。二、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配。三、不管婚前婚後,如果由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則認定為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四、男方婚前買了房,婚後他擅自將房子賣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該房屋,法院不予支持。五、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應考慮對方還貸部分進行補償。六、婚後夫妻以共同財產參與購買一方父母房改房時,離婚後該房子屬於一方個人財產,不參與財產分割。

  • 其實,什麼是夫妻共同財產?什麼是個人財產?《婚姻法》第十七條、十八條作了明確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因此,本問題的提出,本身就是對如何界定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的誤解:父母為兒子婚前出資買房婚後取得房產證,肯定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這個勿容置疑。但本文的題目顯然與內容不符,即如何界定購房出資款分別在婚前和婚後支付時,房子的權屬問題,所以不能簡單的用證明“婚後一次交清剩下要交的錢但完全都是男方父母出資”,來反證房子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於購房款是結婚前由男方父母出資首付,那麼該房子的權屬就已經非常明確,是男方的個人財產。婚後剩餘款項的交付無論由誰出資,都不會改變房子是男方個人財產的屬性。“婚後一次交清剩下要交的錢,但完全都是男方父母出資”,只是證明了該款項是由男方父母出資,但並不能證明該出資的屬性,是贈與?還是借貸?但無論是贈與還是借貸,該部分出資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只不過屬於贈與時,女方撿了個大便宜;屬於借貸時,則成為夫妻的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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