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實施細則
主要產業及工礦企業(包括鄉鎮企業)狀況; 5、主要城鎮的分佈、歷史沿革、性質、人口和用地規模、經濟發展水準; 6、區域基礎設施狀況; 7、主要風景名勝、文物古跡、自然保護區的分佈和開發利用條件; 8、三廢污染狀況; 9、土地開發利用情況; 10、國民生產總值、工農業總產值、國民收入和財政狀況; 11、有關經濟社會發展計畫、發展戰略、區域規劃等方面的情況。
第一條 為統一城市規劃技術檔的內容和深度,依據《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以及未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統一城市規劃技術檔的內容和深度,依據《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以及未設鎮的縣城。 第三條 本細則是和《城市規劃編制辦法》配套的具體規定,編制城市規劃除遵守本細則外,尚應符合其他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第四條 城市規劃設計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組成: (一)規劃文本:表達規劃的意圖、目標和對規劃的有關內容提出的規定性要求,文字表達應當規範、準確、肯定、含義清楚。 (二)規劃圖紙:用圖像表達現狀和規劃設計內容,規劃圖紙應繪製在近期測繪的現狀地形圖上,規劃圖上應顯示出現狀和地形。圖紙上應標注圖名、比例尺、圖例、繪製時間、規劃設計單位名稱和技術負責人簽字。 (三)附件:包括規劃說明書和基礎資料彙編、規劃說明書的內容是分析現狀、論證規劃意圖、解釋規劃文本等。 第二章 總體規劃 第五條 編制總體規劃需收集的基礎資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項: (一)市(縣)域基礎資料 1、市(縣)域的地形圖:圖紙比例為1/50000-1/200000; 2、自然條件:包括氣象、水文、地貌、地質、自然災害、生態環境等; 3、資源條件; 4、主要產業及工礦企業(包括鄉鎮企業)狀況; 5、主要城鎮的分佈、歷史沿革、性質、人口和用地規模、經濟發展水準; 6、區域基礎設施狀況; 7、主要風景名勝、文物古跡、自然保護區的分佈和開發利用條件; 8、三廢污染狀況; 9、土地開發利用情況; 10、國民生產總值、工農業總產值、國民收入和財政狀況; 11、有關經濟社會發展計畫、發展戰略、區域規劃等方面的情況。 (二)城市基礎資料 1、近期繪製的城市地形圖,圖紙比例為1/5000-1/35000。 2、城市自然條件及歷史資料 (1)氣象資料; (2)水文資料; (3)地質和地震資料,包括地質品質的總體驗證和重要地質災害的評估; (4)城市歷史資料:包括城市的歷史沿革、城址變遷、市區擴展、歷次城市規劃的成果資料等; 3、城市經濟社會發展資料 (1)經濟發展資料:包括歷年國民生產總值、財政收入、固定資產投資、產業結構及產值構成等; (2)城市人口資料:包括現狀非農業人口、流動人口及其中暫住人口數量,人口的年齡構成、勞動構成、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長和機械增長的情況等; (3)城市土地利用資料:城市規劃發展用地範圍內的土地利用現狀,城市用地的綜合評價; (4)工礦企業的現狀及發展資料; (5)對外交通運輸現狀及發展資料; (6)各類商場、市場現狀和發展資料; (7)各類倉庫、貨場現狀和發展資料;、 (8)高等院校及中等專業學校現狀和發展資料; (9)科研、資訊機構現狀和發展資料; (10) 行政、社會團體、經濟、金融等機構現狀和發展資料; (11) 體育、文化、衛生設施現狀和發展資料;、 4、城市建築及公用設施資料 (1)住宅建築面積、建築品質、居住水準、居住環境品質; (2)各項公共服務設施的規模、用地面積、建築面積、建築品質和分佈狀況; (3)市政、公用工程設施和管網資料,公共交通以及客貨運量、流向等資料; (4)園林、綠地、風景名勝、文物古跡、歷史地段等方面的資料; (5)人防設施、各類防災設施及其他地下構築物等的資料; 5、城市環境及其他資料 (1)環境監測成果資料; (2)三廢排放的數量和危害情況,城市**數量、分佈及處理情況; (3)其他影響城市環境的有害因素(易燃、易爆、放射、雜訊、惡嗅、震動)的分佈及危害情況; (4)地方病以及其他有害居民健康的環境資料。 (三)必要時,需收集城市相鄰地區的有關資料。 第六條 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之前,大、中城市可根據實際需要編制總體規劃綱要,總體規劃綱要的成果為: (一)文字說明 1、簡述城市自然、歷史、現狀特點; 2、分析論證城市在區域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經濟社會發展的目標、發展優勢與制約因素,初步劃出城市規劃區範圍; 3、原則確定規劃期內的城市發展目標、城市性質、初步預測人口規模、用地規模; 4、提出城市用地發展方向和佈局的補方案; 5、對城市能源、水源、交通、基礎設施、防災、環境保護、重點建設等主要問題提出原則規劃意見; 6、提出制訂和實施城市規劃重要措施的意見。 (二)圖紙 1、區域城鎮關係示意圖:圖紙比例為1/500000~1/1000000,標明相鄰城鎮位置、行政區劃、重要交通設施、重要工礦區和風景名勝區。 2、城市現狀示意圖:圖紙比例1/25000~1/50000,標明城市主要建設用地範圍、主要幹道以及重要的基礎設施。 3、城市規劃示意圖:圖紙比例1/25000~1/50000,標明城市規劃區和城市規劃建設用地大致範圍,標注各類主要建設用地、規劃主要幹道、河湖水面、重要的對外交通設施。 4、其他必要的分析圖紙。 第七條 總體規劃的成果包括以下各項: (一)城市總體規劃文本 1、前言:說明本次規劃編制的依據; 2、城市規劃基本對策概述; 3、市(縣)域城鎮發展; (1)城鎮發展戰略及總體目標; (2)預測城市化水準; (3)城鎮職能分工、發展規模等級、空間佈局、重點發展城鎮; (4)區域**通設施、基礎設施、環境保護、風景旅遊區的總體佈局; (5)有關城鎮發展的技術政策。 4、城市性質,城市規劃期限,城市規劃區範圍,城市發展方針與戰略,城市人口現狀及發展規模。 5、城市土地利用和空間佈局 (1)確定人均用地和其他有關技術經濟指標,注明現狀建成面積,確定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和面積,列出用地平衡表; (2)城市各類用地的佈局,不同區位土地使用原則及地價等級的劃分,市、區級中心及主要公共服務設施的佈局; (3)重要地段的高度控制,文物古跡、歷史地段、風景名勝的保護,城市風貌和特色; (4)舊區改建原則,用地結構調整及環境綜合整治; (5)郊區主要鄉鎮企業、村鎮居民點以及農地和副食基地的佈局,禁止建設的綠色空間控制範圍。 6、城市環境品質建議指標,改善或保護環境的措施; 7、各項專業規劃、內容要求詳見第三章的規定; 8、35年內的近期建設規劃,包括基礎設施建設、土地開發投入、住宅建設等; 9、實施規劃的措施。 (二)城市總體規劃的主要圖紙 1、市(縣)域城鎮分佈現狀圖。圖紙比例為1/50000~1/200000,標明行政區劃、城鎮分佈、交通網絡、主要基礎設施、主要風景旅遊資源。 2、城市現狀圖。圖紙比例為大中城市1/10000或1/25000,小城市可用1/5000。圖紙應標明以下內容: (1)應按《城市用地分類及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分類畫出城市現狀各類用地的範圍(以大類為主、中類為輔); (2)城市主次幹道,重要對外交通,市政公用設施的位置; (3)商務中心區及市、區級中心的位置; (4)需要保護的風景名勝、文物古跡、歷史地段範圍; (5)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範圍; (6)園林綠化系統和河、湖水面; (7)主要地名和主要街道名稱; (8)表現風向、風速、污染係數的風玫瑰。 3、新建城市和城市新發展地區應繪製城市用地工程地質評價圖。圖紙比例同現狀圖,圖紙應標明以內容: (1)不同工程地質條件和地面坡度的範圍、界線、參數; (2)潛在地質災害(滑坡、崩塌、溶洞、泥石流、地下采空、地面沉降及各種不良性特殊地基上等)空間分佈、強度劃分; (3)活動性地下斷裂帶位置,地震烈度及災害異常區; (4)按防洪標準頻率繪製的洪水淹沒線; (5)地下礦藏、地下文物埋藏範圍; (6)城市土地品質的綜合評價,確定適宜性區劃(包括適宜修建、不適宜修建和採取工程措施方能修建地區的範圍),提出土地的工程控制要求。 4、市(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圖。圖紙比例同現狀圖,標明行政區劃、城鎮體系總體佈局、交通網絡及重要基礎設施規劃佈局、主要文物古跡、風景名勝及旅遊區劃佈局。 5、城市總體規劃圖。表現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各項規劃內容,圖紙比例同現狀圖。 6、郊區規劃圖。圖紙比例為1/25000~1/50000,圖紙應標明以下內容: (1) 城市規劃區範圍、界線; (2) 村鎮居民點、公共服務設施、鄉鎮企業等各項建設用地佈局和控制範圍; (3) 對外交通用地及需與城市隔離的市政公用設施(水源地、危險品庫、火葬場、墓地、**處理消納地等)用地的佈局和控制範圍; (4) 農田、菜地、林地、園地、副食品基地和禁止建設的綠色空間的佈局和控制範圍。 7、近期建設規劃圖。 8、各項專業規劃圖,詳見第三章的規定。 (三)附件 第三章 總體規劃階段的各項專業規劃 第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中的專業規劃應包括第九條至第十九條所列各項。七度以上地震設防城市應編制抗震防災規劃。各項專業規劃要相互協調,文本和圖紙要符合本章的規定,單獨編制的各項專業規劃要符合該專業規劃的有關技術規定。 第九條 道路交通規劃 (一)文本的內容 1、對外交通 (1)鐵路站、線、場用地範圍; (2)江、海、河港口碼頭、貸場及疏港交通用地範圍; (3)航空港用地範圍及交通聯結; (4)市際公路、快速公路與城市交通的聯繫,長途客運樞紐站的用地範圍; (5)城市交通與市際交通的銜接。 2、城市客運與貸運 (1)公共客運交通和公交線路、站場分佈; (2)自行車交通; (3)地鐵、輕軌線路可行性研究和建設安排; (4)客運換乘樞紐; (5)貨運網路和貨源點佈局; (6)貨運站場和樞紐用地範圍。 3、道路系統 (1)各項效能預測資料的分析、評價; (2)主次幹道系統的佈局,重要橋樑、立體交叉、快速幹道、主要廣場、停車場位置; (3)自行車、行人專用道路系統。 (二)圖紙內容 1、分類標繪客運、貨運、自行車、步行道路的走向; 2、主次幹道走向、紅線寬度、重要交叉口形式; 3、重要廣場、停車場、公交停車場的位置和範圍; 4、鐵路線路及站場、公路及貸場、機場、港口、長途汽車站等對外交通設施的位置和用地範圍。 第十條 給水工程規劃 (一)文本內容 1、用水量標準,生產、生活、市政用水總量估算; 2、水資源代需平衡,水源地選擇,供水能力,取水方式,淨化方案,水廠制水能力; 3、輸水管網及配水幹管佈置,加壓站位置和數量; 4、水源地防護措施。 (二)圖紙內容 1、水源及水源井、泵房、水廠、貯水池位置、供水能力; 2、給水分區和規劃供水量; 3、輸配水幹管走向、管徑、主要加壓站、高位水池規模及位置; 第十一條 排水工程規劃(含雨水工程與污水工程,必要時也可分開編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統一城市規劃技術檔的內容和深度,依據《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以及未設鎮的縣城。 第三條 本細則是和《城市規劃編制辦法》配套的具體規定,編制城市規劃除遵守本細則外,尚應符合其他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第四條 城市規劃設計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組成: (一)規劃文本:表達規劃的意圖、目標和對規劃的有關內容提出的規定性要求,文字表達表達應當規範、準確、肯定、含義清楚。 (二)規劃圖紙:用圖像表達現狀和現狀設計內容,規劃圖紙應繪製在近期測繪的現狀地形圖上,規劃圖上應顯示出現狀和地形。圖紙上應標注圖名、比例尺、圖例、繪製時間、規劃單位名稱和技術負責人簽字。 規劃圖紙所表達的內容與要求應與規劃文本一致。 (三)附件:包括規劃說明書書和基礎資料彙編、規劃說明書的內容是分析現狀、論證規劃意圖、解釋規劃文本等 第二章 總體規劃 第五條 編制總體規劃需收集的基礎資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項: (一)市(縣)域基礎資料 1、市(縣)域的地形圖:圖紙比例為1/50000~1/200000: 2、自然條件:包括氣象、水文、地貌、地質、自然災害、生態環境等。 3、資源條件: 4、主要產業及工礦企業(包括鄉鎮企業)狀況; 5、主要城鎮的分佈、歷史沿革、性質、人口和用地規模、經濟發展水準; 6、區域基礎設施狀況; 7、主要風景名勝、文物古跡、自然保護區的分佈和開發利用條件; 8、三廢污染狀況; 9、土地開發利用情況; 10、國民生產總值、工農業總產值、國民收入和財政狀況; 11、有關經濟社會發展計畫、發展戰略、區域規劃等方面的情況。 (二)城市基礎資料 1、近期繪製的城市地形圖,圖紙比例為1/5000--1/35000。 2、城市自然條件及歷史資料; (1)氣象資料; (2)水文資料; (3)地質和地震資料,包括地質品質的總體驗證和重要地質災害的評估; (4)城市歷史資料:包括城市的歷史沿革、城址變遷、市區擴展、歷次城市規劃的成果資料等。 3、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經濟 (1)經濟發展資料:包括歷年國民生產總值、財政收入、固定資產投資、產業結構及產值構成等; (2)城市人口資料:包括現狀非農業人口、流動人口及其中暫住人口數量,人口的年齡構成、勞動構成、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長和機構增長的情況等; (3)城市土地利用資料:城市規劃發展用地範圍內的土地利用現狀,城市用地的綜合評價; (4)工礦企業的現狀及發展資料; (5)對外交通運輸現狀及發展資料; (6)各類商場、市場現狀和發展資料; (7)各類倉庫、貨場現狀和發展資料; (8)高等院校及中等專業學校現狀和發展資料; (9)科研、資訊機構現狀和發展資料; (10)行政、社會團體、經濟、金融機構現狀和發展資料; (11)體育、文化、衛生設施現狀和發展資料。 4、城市建築及公用設施資料 (1)住宅建築面積、建築品質、居住水準、居住環境品質; (2)各項公共服務設施的規模、用地面積、建築面積、建築品質和分佈狀況; (3)市政、公用工程設施和管網資料,公共交通以及客貨運量、流向等資料; (4)園林、綠地、風景名勝、文物古跡、歷史地段等方面的資料; (5)人防設施、各類防災設施及其他地下構築物等資料。 5、城市環境及其他資料 (1)環境監測成果資料; (2)三廢排放的數量和危害情況,城市**數量、分佈及處理情況; (3)其他影響城市環境的有害因素(易燃、易爆、放射、雜訊、惡嗅、震動)的分佈及危害情況; (4)地方病以及其他有害居民健康的環境資料。 (三)必要時,需收集城市相鄰地區的有關資料。 第六條 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之前,大、中城市可根據實際需要編制總體規劃綱要,總體規劃綱要的成果為: (一)文字說明 1、簡述城市自然、歷史、現狀特點; 2、分析論證城市在區域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經濟社會發展的目標、發展優勢與制約因素,初步劃出城市規劃區範圍; 3、原則確定規劃期內的城市發展目標、城市性質、初步預測人口規模、用地規模; 4、提出城市用地發展方向和市局的初步方案; 5、對城市能源、水源、交通、基礎設施、防災、環境保護、重點建設等主要問題提出原則規劃意見; 6、提出制訂和實施城市規劃重要措施的意見。 (二)圖紙 1、區域城鎮關係示意圖:圖紙比例為1/5000001/1000000,標明相鄰城鎮位置、行政區劃、重要交通設施、重要工礦區和風景名勝區。 2、城市現狀示意圖:圖紙比例1/250001/50000,標明城市規劃區和城市規劃建設用地大致範圍,標注各類主要建設用地、規劃主要幹道、河湖水面、重要的對外交通設施。 3、其他必要的分析圖紙 第七條 總體規劃的成果包括以下各項: (一)城市總體規劃文本 1、前言:說明本次規劃編制的根據; 2、城市規劃基本對策概述; 3、市(縣)域城鎮發展; (1)城鎮發展戰略及總體目標; (2)預測城市化水準; (3)城鎮職能分工、發展規模等級、空間佈局、重點發展城鎮; (4)區域**通設施、基礎設施、環境保護、風景旅遊區的總體佈局; (5)有關城鎮發展的技術政策。 4、城市性質,城市規劃期限,城市規劃區範圍,城市發展方針與戰略,城市人口現狀及發展規模。 5、城市土地利用和空間佈局 (1)確定人均用地和其他有關技術經濟指標,注明現狀建成區面積,確定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和面積,列出用地平衡表; (2)城市各類用地的佈局,不同區位土地使用原則及地價等級的劃分,市、區級中心及主要公共服務設施的佈局; (3)重要地段的高度控制,文物古跡、歷史地段、風景名勝的保護,城市風貌和特色; (4)舊區改建原則,用地結構調整及環境綜合整治; (5)郊區主要鄉鎮企業、村鎮居民點以及農地和副食基地的佈局,禁止建設的綠色控制範圍。 6、城市環境品質建議指標,改善或保護環境的措施; 7、各項專業規劃、內容要求詳見第三章的規定; 8、35年內的近期建設規劃,包括基礎設施建設、土地開發投入、住宅建設等; 9、實施規劃的措施。 (二)城市總體規劃的主要圖紙 1、市(縣)域城鎮分佈現狀圖。圖紙比例為1/50000~1/2000000,標明行政區劃、在鎮分佈、交通網絡、主要基礎設施、主要風景旅遊資源。 2、城市現狀圖。圖紙比例為大中城市1/10000或1/25000,小城市可用1/5000。圖紙應標明以下內容: (1)應按《城市用地分類及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分類畫出城市現狀各類用地的範圍(以大類為主,中類為輔); (2)城市主次幹道,重要對外交通,市政公用設施的位置; (3)商徊心區及市、區級中心的位置; (4)需要保護的風景名勝、文物古跡、歷史地段範圍; (5)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區、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範圍; (6)園林綠化系統和河、湖水面; (7)主要地名和主要街道名稱; (8)表現風向、風速、污染係數的風玫瑰。 3、新建城市和城市新發展地區應繪製城市用地工程地質評價圖。圖紙比例同現狀圖,圖紙應標明以下內容: (1)不同工程地質條件和地面坡度的範圍、界線、參數; (2)潛在地質災害(滑坡、崩塌、溶洞、泥石流、地下采空、地面沉降及各種不良性特殊地基土等)空間分佈、強度劃分; (3)活動性地下斷裂帶位置,地震烈度及災害異常區; (4)按防洪標準頻率繪製的洪水淹沒線; (5)地下礦藏、地下文物埋藏範圍; (6)城市土地品質的綜合評價,確定適宜性區劃(包括適宜修建、不適宜修建和採取工程措施方能修建地區的範圍),提出土地的工程控制要求。 4、市(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圖。圖紙比例同現狀圖,標明行政區劃、城鎮體系總體佈局、交通網絡及重要基礎設施規劃佈局、主要文物古跡、風景名勝及旅遊區佈局。 5、城市總體規劃圖。表現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各項規劃內容,圖紙比例同現狀圖。 6、郊區規劃圖。圖紙比例為1/25000~1/50000,圖紙應標明以下內容: (1)城市規劃區範圍、界線; (2)村鎮居民點、公共服務設施、鄉鎮企業等各項建設用地佈局和控制範圍; (3)對外交通用地及需與城市隔離的市政公用設施(水源地、危險品庫、火葬場、墓地、**處理消納地等)用地的佈局和控制範圍; (4)農田、菜地、林地、園地、副食品基地和禁止建設的綠色空間的佈局和控制範圍。 7、近期建設規劃圖。 8、各項專業規劃圖,詳見第三章的規定。 第三章 總體規劃階段的各項專業規劃 第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中的專業規劃應包括第九條至第十九條所列各項。七度以上地震設防城市應編制抗震防災規劃。各項專業規劃要相互協調,文本和圖紙要符合村章的規定,單獨編制的各項專業規劃要符合該專業規劃的有關技術規定。 第九條 道路交通規劃 (一)文本內容 1、對外交通 (1)鐵路站、線、場用地範圍; (2)江、海、河港口碼頭、貨場及疏通用地範圍; (3)航空港用地範圍及交通聯結; (4)市際公路、快速公路與城市交通的聯繫,長途客運樞紐站的用地範圍; (5)城市交通與市際交通的銜接。 2、城市客運與貨運 (1)公共客運交通和公交線路、站場分佈; (2)自行車交通; (3)地鐵、輕軌線路可行性研究和建設安排; (4)客運換乘樞紐; (5)貨運網路和貨源點佈局; (6)貨運站場和樞紐用地範圍。 3、道路系統 (1)各項交通預測資料的分析、評價; (2)主次幹道系統的佈局,重要橋樑、立體交叉、快速幹道、主要廣場、停車場位置; (3)自行車、行人專用道路系統。 (二)圖紙內容 1、分類標繪客運、貨運、自行車、步行道路的走向; 2、主次幹道走向、紅線寬度、重要交叉口形式; 3、重要廣場、停車場、公交停車場的位置和範圍; 4、鐵路線路及站場、公路及貨場、機場、港口、長途汽車站等對外交通設施的位置和用地範圍。 第十條 給水工程規劃 (一)文本內容 1、用水量標準,生產、生活、市政用水總量估算; 2、水資源供需平衡,水源地選擇,供水能力,取水方式,淨水方案,水廠制水能力; 3、輸水管風及配水幹管佈置,加壓站位置和數量; 4、水源地防護措施。 (二)圖紙內容 1、水源及水源井、泵房、水廠、貯水池位置、供水能力; 2、給水分區和規劃供水量; 3、輸配水幹管走向、管徑、主要加壓站、高位水池規模及位置; 第十一條 排水工程規劃(含雨水工程與污水工程,必要時也可分開編制)。 (一)文本內容 1、排水制度; 2、劃分排水區域,估算雨水、污水總量,制定不同地區污水排放標準; 3、排水管、渠系統規劃佈局,確定主要泵站及位置; 4、汙水處理廠佈局、規模、處理等級以及綜合利用的措施; (二)圖紙內容 1、排水分區界線,匯水總面積,規劃排放總量; 2、排水管渠幹線位置、走向、管徑和出口位置; 3、排水泵站和其它排水構築物規模位置; 4、汙水處理廠位置、用地範圍; 第十二條 供電工程規劃 (一)文本內容 1、用電量指標、總用電負荷、最大用電負荷、分區負荷密度; 2、供電電源選擇; 3、變電站位置、變電等級、容量、輸配電系統電壓等級、敷設方式; 4、廟墳走廊用地範圍、防護要求。 (二)圖紙內容 1、供電電源位置、供電能力; 2、變電站位置、名稱、容量、電壓等級; 3、供電線路走向、電壓等級、敷設方式; 4、高壓走廊用地範圍、電壓等級。 第十三條 電信工程規劃 (一)文本內容 1、各項通訊設施的標準和發展規模(包括長途**、市內**、電報、電視臺、無線電臺及部門通訊設施); 2、郵政設施標準、服務範圍、發展目標、主要局所網點佈置; 3、通訊線路佈置、用地範圍、敷設方式; 4、通訊設施佈局和用地範圍、收發調區和微波通道的保護範圍。 (二)圖紙內容 1、各種通訊設施位置,通訊線路走向和敷設方式; 2、主要郵政設施佈局; 3、收發訊區、微波通道等保護範圍。 第十四條 供熱工程規劃 (一)文本內容 1、估算供熱負荷、確定供熱方式; 2、劃分供熱區域範圍、佈置熱電廠; 3、熱力網系統、敷設方式; 4、聯片集中供熱規劃。 (二)圖紙內容 1、供熱熱源位置、供熱量; 2、供熱分區、熱負荷; 3、供熱幹管走向、管徑、敷設方式。 第十五條 燃氣工程規劃 (一)文本內容 1、估算燃氣消耗水準,選擇氣源,確定氣源結構; 2、確定燃氣供應規模; 3、確定輸配系統供氣方式、管網壓力等級、管網系統,確定調壓站、灌瓶站、貯存站等工程設施佈置。 (二)圖紙內容 1、氣源位置、供氣能力、儲氣設備容量; 2、輸配幹管走向、壓力、管徑; 3、調壓站、貯存站位置和容量; 第十六條 園林綠化、文物古跡及風景名勝規劃(必要時可分別編制)。 (一)文本內容 1、公共綠地指標; 2、市、區級公共綠地佈置; 3、防護綠地、生產綠地位置範圍; 4、主要林蔭道位置; 5、文物古跡、歷史地段、風景名勝區保護範圍、保護控制要求。 (二)圖紙內容 1、市、區級公共綠地(公園、動物園、植物園、陵園,大於200平方米的街頭、居住區級綠地、濱河綠地、主要林蔭道)用地範圍; 2、苗圃、花圃、專業植物等綠地範圍; 3、防護林帶、林地範圍; 4、文物古跡、歷史地段、風景名勝區位置和保護範圍; 5、河湖水系範圍。 第十七條 環境衛生設施規劃 (一)文本內容 1、環境衛生設施設置原則和標準; 2、生活廢棄物總量、**收集方式、堆放及處理,消納場所的規模及佈局; 3、公共廁所佈局原則、數量。 (二)圖紙應標明主要環衛設施的佈局和用地範圍,可和環境保護規劃圖合併。 第十八條 環境保護規劃 (一)文本內容 1、環境品質的規劃目標和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 2、環境污染的防護、治理措施。 (二)圖紙 1、環境品質現狀評價圖:標明主要污染源分佈、污染物質擴散範圍、主要污染排放單位名稱、排放濃度、有害物質指數; 2、環境保護規劃圖:規劃環境標準和環境分區品質要求,治理污染的措施。 第十九條 防洪規劃 (一)文本內容 1、城市需設防地區(防江河洪水、防山洪、防海潮、防泥石流)範圍、設防等級、防洪標準; 2、防洪區段安全洩洪量; 3、設防方案,防洪堤壩走向,排洪設施位置和規模; 4、防洪設施與城市道路、公路、橋樑交叉方式; 5、排澇防漬的措施。 (二)圖紙內容 1、各類防洪工程設施(水庫、堤壩閘門、泵站、洩洪道等)位置、走向; 2、防洪設防地區範圍、洪水流向; 3、排洪設施位置、規模。 第二十條 地下空閘開發利用及人防規劃(必要時可分開編制) 重點設防城市要編制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及人防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規劃,對地下防災(包括人防)、設施、基礎工程設施、公共設施、交通設施、貯備設施等進行綜合規劃,統籌安排。 (一)文本內容 1、城市戰略地位概述; 2、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人防工程建設的原則和重點; 3、城市總體防護佈局; 4、人防工程規劃佈局; 5、交通、基礎設施的防空、防災規劃; 6、貯備設施佈局。 (二)圖紙 1、城市總體防護規劃圖。圖紙比例1/5000-1/25000,標繪防護分區,疏散區位置,貯備設施位置,主要疏散道路等。 2、城市人防工程建設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圖。標繪各類人防工程及城市建設相結合工程位置及範圍。 第二十一條 各級歷史文化名城要做專門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 (一)文本內容 1、歷史文化價值概述; 2、保護原則和重點; 3、總體規劃層次的保護措施:保護地區人口規模控制,佔據文物古跡風景名勝的單位的搬遷,調整用地佈局改善古城功能的措施,古城規劃格局、空間形態、視覺通廊的保護; 4、確定文物古跡保護專案,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提出保護要求; 5、確定需要保護的歷史地段、劃定範圍並提出整治要求; 6、重要歷史文化遺產修整、利用、展示的規劃意見; 7、規劃實施管理的措施。 (二)圖紙 1、文物古跡、歷史地段、風景名勝分佈圖。圖紙比例1/5000~1/25000,在城市現狀圖上標繪名稱和範圍; 2、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圖,標繪各類保護控制地區的範圍,有不同保護要求的要分別表示。文物古跡、歷史街區、風景名勝及其他需保護地區的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範圍、近期實施保護修整專案的位置、範圍,古城建築高度控制,其他保護措施示意。 第四章 分區規劃 第二十二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完成後,大、中城市可根據需要編制分區規劃,分區規劃宜在市區範圍內同步開展,各分區在編制過程中應及時綜合協調。 第二十三條 分區範圍的界線劃分,宜根據總體規劃的組團佈局,結合城市的區、街道等行政區劃,以及河流、道路等自然地物確定。 第二十四條 分區規劃的規劃期限應和總體規劃一致。 第二十五條 分區規劃需收集以下基礎資料: (一)總體規劃對分區的要求; (二)分區人口現狀; (三)分區土地利用現狀; (四)分區居住、公建、工業、倉儲、市政公用設施、綠地、水面等現狀及發展要求; (五)分區道路交通現狀及發展要求; (六)分區主要工程設施及管網現狀。 第二十六條 分區規劃文本的內容 (一)總則:編制規劃的依據和原則; (二)分區土地利用原則及不同使用性質地段的劃分; (三)分區內各片人口容量、建築高度、容積率等控制指標,列出用地平衡表; (四)道路(包括主、次幹道)規劃紅線位置及控制點座標、標高; (五)綠地、河湖水面、高壓走廊、文物古跡、歷史地段的保護管理要求; (六)工程管網及主要市政公用設施的規劃要求。 第二十七條 分區規劃圖紙 (一)規劃分區位置圖。比例尺不限一致,表現各分區在城市中的位置; (二)分區現狀圖。圖紙比例為1/5000,內容為: 1、分類標繪土地利用現狀,深度以《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中的中類為主,小類為輔; 2、市級、區級及居住區級中心區位置、範圍; 3、重要地名、街道名稱及主要單位名稱。 (三)分區土地利用規劃圖。 圖紙比例為1/5000,內容為: 1、規劃的各類用地界線,深度同現狀圖; 2、規劃的市級、區級及居住區級中心的位置和用地範圍; 3、綠地、河湖水面、高壓走廊、文物古跡、歷史地段的用地界線和保護範圍; 4、重要地名、街道名稱。 (四)分區建築容量規劃圖,標明建築高度、容積率等控制指標及分區界線; (五)道路廣場規劃圖 1、規劃主、次幹道和支路的走向、紅線、斷面,主要控制點座標、標高; 2、主要道路交叉口形式和用地範圍; 3、主要廣場、停車場位置和用地範圍; (六)各項工程管網規劃圖。根據需要分專業標明現狀與規劃的工程管線位置、走向、管徑、服務範圍,標明主要工程設施的位置和用地範圍。 第五章 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八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需收集以上基礎資料; (一)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對本規劃地段的規劃要求,相鄰地段已批准的規劃資料; (二)土地利用現狀,用地分類至小類; (三)人口分佈現狀; (四)建築物現狀,包括房屋用途、產權、建築面積、層數、建築品質、保留建築等; (五)公共設施規模、分佈; (六)工程設施及管網現狀; (七)土地經濟分析資料,包括地價等級、土地級差效益、有償使用狀況、開發方式等; (八)所在城市及地區歷史文化傳統、建築特色等資 料; 第二十九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文本的內容要求 (一)總則:制定規劃的依據和原則,主管部門和管理許可權; (二)土地使用和建築規劃管理通則: 1、各種使用性質用地和適建要求; 2、建築間距的規定; 3、建築物後退道路紅線距離的規定; 4、相鄰地段的建築規定; 5、容積率獎勵和補償規定; 6、市政公用設施、交通設施的配置和管理要求; 7、有關名詞解釋; 8、其他有關通用的規定。 (三)地塊劃分以及各地塊的使用性質、規劃控制原則、規劃設計要點; (四)各地塊控制指標一覽表; 控制指標分為規定性和指導性兩類。前者是必須遵照執行者,後者是參照執行的。 1、規定性指標一般為以下各項: (1)用地性質; (2)建築密度(建築基底總面積/地塊面積); (3)建築控制高度; (4)容積率(建築總面積/地塊面積); (5)綠地率(綠地總面積/地塊面積); (6)交通出入口方位; (7)停車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設施。 2、指導性指標一般為以下各項: (1)人口容量(人/公頃); (2)建築形式、體量、風格要求; (3)建築色彩要求; (4)其他環境要求。 第三十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圖紙的內容要求 (一)位置圖:圖紙比例不限; (二)用地現狀圖。 圖紙比例為1/1000~1/2000,分類畫出各類用地範圍(分至小類),標繪建築物現狀、人口分佈現狀,市政公共設施現狀,必要時可分別繪製; (三)土地使用規劃圖。圖紙比例同現狀圖,畫出規劃各類使用性質用地的範圍; (四)地塊劃分編號圖。圖紙比例1/5000,標明地塊劃分界線及編號(和文本中控制指標相對應); (五)各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圖。圖紙比例為1/1000~1/2000,圖紙標繪以下內容: 1、規劃各地塊的界線,標注主要指標; 2、規劃保留建築; 3、公共設施位置; 4、道路(包括主、次幹道、支路)走向、線型、斷面,主要控制點座標、標高; 5、停車場和其他交通設施用地界線; 必要時4、5兩項可單獨繪製。 (六)各項工程管線規劃圖。會各類工程管網平面位置、管徑、控制點座標和標高。 第六章 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三十一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需收集的基礎資料,除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基礎資料外,還應增加: (一)控制性詳細規劃對本規劃地段的要求; (二)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等資料; (三)各類建設工程造價等資料。 第三十二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成果 (一)規劃說明書 1、現狀條件分析; 2、規劃原則和總體構思; 3、用地佈局; 4、空間組織和景觀特色要求; 5、道路和綠地系統規劃; 6、各項專業工程規劃及管網綜合; 7、豎向規劃; 8、主要技術經濟指標,一般應包括以下各項: 1)總用地面積; 2)總建築面積; 3)住宅建築總面積,平均層數; 4)容積率、建築密度; 5)住宅建築容積率、建築密度; 6)綠地率。 9、工程量及投資估算 (二)圖紙 1、規劃地段位置圖。標明規劃地段在城市的位置以及周圍地區的關係; 2、規劃地段現狀圖。圖紙比例為1/500~1/2000,標明自然地形地貌、道路、綠化、工程管線及各類用地和建築的範圍、性質、層數、品質等; 3、規劃總平面圖。比例尺同上,圖上應標明規劃建築、綠地、道路、廣場、停車場、河湖水面的位置和範圍。 4、道路交通規劃圖。比例尺同上,圖上應標明道路的紅線位置、橫斷面,道路交叉點座標、標高、停車場用地界線; 5、豎向規劃圖。比例尺同上,圖上標明道路交叉點、變坡點控制高程,室外地坪規劃標高; 6、單項或綜合工程管網規劃圖。比例尺同上,圖上應標明各類市政公用設施管線的平面位置、管徑、主要控制點標高,以及有關設施和構築物位置; 7、表達規劃設計意圖的模型或鳥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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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房產稅實施細則有哪些主要內容: 最新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房產稅在下列地區徵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區域(含郊區)的區域範圍; 二、縣城按縣城鎮行政區域(含鎮郊)的區域範圍; 三、建制鎮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區範圍,不包括所轄的行政村; 四、工礦區指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非農業人口達二千人以上,工商業比較發達的工礦區。開徵房產稅的工礦區須經省稅務局批准。 第三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四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百分之三十後的餘值計算繳納。 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在帳簿記載的房產原值。對納稅人未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記載,房產原值不實和沒有原值的房產,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時期的同類房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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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法全文約7000字,共有5章、65條,分為總則、家庭承包、其他方式的承包、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附則。這部法律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農村土地承包法用法律的形式對土地承包中涉及的重要問題作出規定,必將進一步穩定黨在農村的土地承包政策,對於保障億萬農民的根本權益,促進農業發展,保持農村穩定,具有深遠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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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房產稅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房產稅有兩種計算方法,對於自有自用房產,按房產計稅余值計稅,稅率為1.2%。對於出租房產,按租金收入的12%繳納房產稅。對於個人居住用房出租仍用於居住的,其應繳納的房產稅暫減按4%的稅率徵收價格來源網路,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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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日施行的《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中把城市建設用地共分為8大類,35中類、43小類。大類採用英文字母表示,中類和小類採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數字組合表示。如: R-R1-R11。沒有iv這樣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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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這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而制定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維護流轉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現代農業和農村經濟全面發展,現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堅持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制度,穩定現有土地承包關係,並保持長久不變,是規範土地流轉的基礎。 第三條 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讓其真正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流轉四權統一的權利。 第四條 在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農業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情況下,允許承包方在承包期內,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五條 各種形式的土地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承包期。 第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截留和扣繳,也不得以服務為由提取管理費。 第七條 拓展二三產業,讓分離土地的農民實現非農就業,並有穩定的工作崗位和收入來源,這是實施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前提條件。 第八條 農民向二三產業轉移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維護其土地承包權益,獲取土地流轉收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農民的根本利益。 第九條 通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逐步提高現代農業的集約化水準,促使更多的農民離開土地,運用減少農民的辦法來富裕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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