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搜索 分類
您的位置:首頁 » 裝修知識 » 請問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細則是什麼?大神們可以給我發一份細則嗎?謝謝
問題 【房產政策】  【歸檔】16年07月20日

請問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細則是什麼?大神們可以給我發一份細則嗎?謝謝

問題描述 想以小換大換好一點環境被限制了嗎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農村土地承包法全文約7000字,共有5章、65條,分為總則、家庭承包、其他方式的承包、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附則。這部法律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農村土地承包法用法律的形式對土地承包中涉及的重要問題作出規定,必將進一步穩定黨在農村的土地承包政策,對於保障億萬農民的根本權益,促進農業發展,保持農村穩定,具有深遠意義。
2016年07月20日 00:00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各省實施〈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法定要求,是中央關於三農工作的重大部署,是依法維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重要舉措,是推動土地規範流轉的法律法規。

2016年07月20日 00:00

您好,關於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細則每一個省份都有不同的相關規定,關於法律這方面的事,最好還是找個相關的律師瞭解瞭解比較好,不然到時出了麻煩就不好了。

 相關用戶問答
  •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家庭承包是以農戶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的承包,當農戶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由於作為承包方的戶仍然存在,因此不發生繼承問題;家庭成員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戶不存在的,更不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問題,應當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進行個別調整的,即承包方依法交回的承包土地和發包方依法收回的承包土地,應遵循的程式是: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是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收回的土地應當用於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 但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取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以上內容希望能幫到你

  • 農村土地承包法全文約7000字,共有5章、65條,分為總則、家庭承包、其他方式的承包、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附則。這部法律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農村土地承包法用法律的形式對土地承包中涉及的重要問題作出規定,必將進一步穩定黨在農村的土地承包政策,對於保障億萬農民的根本權益,促進農業發展,保持農村穩定,具有深遠意義。

  •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家庭承包是以農戶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的承包,當農戶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由於作為承包方的戶仍然存在,因此不發生繼承問題;家庭成員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戶不存在的,更不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問題,應當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進行個別調整的,即承包方依法交回的承包土地和發包方依法收回的承包土地,應遵循的程式是: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是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收回的土地應當用於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 但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取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以上內容希望能幫到你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這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而制定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維護流轉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現代農業和農村經濟全面發展,現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堅持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制度,穩定現有土地承包關係,並保持長久不變,是規範土地流轉的基礎。 第三條 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讓其真正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流轉四權統一的權利。 第四條 在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農業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情況下,允許承包方在承包期內,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五條 各種形式的土地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承包期。 第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截留和扣繳,也不得以服務為由提取管理費。 第七條 拓展二三產業,讓分離土地的農民實現非農就業,並有穩定的工作崗位和收入來源,這是實施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前提條件。 第八條 農民向二三產業轉移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維護其土地承包權益,獲取土地流轉收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農民的根本利益。 第九條 通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逐步提高現代農業的集約化水準,促使更多的農民離開土地,運用減少農民的辦法來富裕農民。

地圖 隱私 臉書 聯繫
搜索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