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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其他】  【歸檔】13年10月12日

簽訂房屋認購書後不買房,定金還能退回來嗎?

問題描述 簽訂房屋認購書後,但是覺得房型差又不想購買了,請問哪些交付了10多萬的定金還能向開發商要回來嗎?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房屋認購書中所約定的購房定金是受法律保護的。也就是說,如果由於購房者的原因不能簽訂購房合同的,那麼開發商就無需退還定金。因此,購房者在簽訂了房屋認購書後並不是必須得買房,但是如果不買房,那麼購房定金也不會退還。
2013年10月12日 00:00

由於商品房買賣合同是屬於一種所涉標的額比較大的民事交易,合同的訂立需要一個過程,當事人雙方為訂立合同須做一些必要的準備。對於購房者來講,其與開發商對於該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已經基本取得一致,但因為還需籌措資金及辦理其他必要的手續、證件等一些未定情形,故合同一直還未能訂立,但又不願意放棄成立合同的機會,於是以交付定金的形式作為認購某一特定商品房的擔保以保證待條件成熟後其對於該特定商品房的優先購買權得到保障,開發商收取定金後也不能將該商品房銷售給其他的購房者。而對於開發商來講,由於特定商品房買賣的不可重複性,當某一購房者訂購了某套商品房,這套商品房也就排除了其他具有相同購買傾向的客戶訂購的機會,如果訂購方退購該商品房,必然使開發商因機會的喪失而產生一些經濟損失。因此,在這種情況下,雙方採用約定定金來作為以後訂閱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擔保以實現當事人之間的相互信任,並求最終成立合同,完成交易。而這種交付定金的形式實際上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相互擔保,是平等互利的。對開發商而言,若其將購房者已交付了訂購定金的某特定商品房銷售給其他的購房者,則其負有向前購房者雙倍返還定金的義務。同樣地,購房者在簽訂了認購書並交付了定金之後,若由於資金或其他種種屬於購房者自身的原因不想購買該商品房即不願意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則其已交付的定金不得再要求返還。

 相關用戶問答
  • (1)確認開發商是否是有合法手續的房地產公司。房地產公司銷售現房,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應當具備“五證”和“兩書”。“五證”即:《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兩書”即:《住宅品質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關鍵是檢查有無《商品房銷售證》。預售時應具備“五證”,關鍵是檢查有無《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發展商應當明示的事項:一是開發資質和營業執照;二是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及經批准銷售的平面圖、立面圖;三是專案開發進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時間;四是項目及其配套設施的平面示意圖;五是商品房的結構類型、戶型、裝修標準,公共和公用建築面積的分攤方法;六是預售商品房的價格和付款方法;七是商品房預售的專用帳戶;八是物業管理事項;九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2)簽訂認購書。在和開發商溝通洽談滿意之後,購房者會到售樓處簽訂認購書,並交納定金。在簽訂認購書前,作為銷售方的開發商應將《簽約須知》及相關的宣傳資料和相關檔交給購房者,並應實事求是地介紹專案的進展情況。購房者一定要認真閱讀《簽約須知》及有關的宣傳資料和相關檔。認購書中應約定簽訂正式購房合同時,因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賣方應退回定金。(3)簽訂合同。購房者在售樓處簽訂認購書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售樓處簽訂正式買賣契約。買賣契約規定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每個購房人花鉅資購買房產,都要對契約的每一條進行審查、詢問。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房地產開發企業還應當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對示範文本的補充部分要格外重視。(4)辦理人住。在購房人入住前,發展商要統一審查其付款情況,確認無誤後再簽收房屋交接驗收單。同一個時間段裡安排簽訂物業管理合同。合同中有接受物業管理公司管理的條款。人住前,應該安排買方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合同,交納物業管理費用。需特別強調的是,簽收房屋後,視為購房人接受房屋,在開發商未取得竣工驗收或房屋品質有問題時,均可拒絕簽收。(5)產權過戶、領取產權證。發展商最後要積極配合業主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最終辦理房地產權證。

  • 王先生看中了其中的一套,由於此時開發商還沒有預售的資格,也就不能簽訂房屋預售合同。但是王先生又怕以後再簽合同買不到這套滿意的房子,這時開發商提議先簽訂一份商品房認購書,交納一筆定金,待具備預售條件以後再簽訂正式的購房合同。在實際的購房過程中,上面的情況是很常見的:購房人看中了房屋,並且與開發商就房屋購買的基本條件達成一致,但由於其他一些條件不成熟而不能或不適合當時就簽訂購房合同。為了解決這種矛盾,就需要通過簽訂房屋認購合同,約束開發商不要把房屋賣給別人,同時開發商也要約束購房者按時簽訂購房合同。商品房認購書就是指購房者和開發商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簽訂的文書,主要是確認購房者在將來某個時間與開發商進行進一步洽談、簽訂購房合同的預約。商品房認購書的內容有詳有略,內容通常是:購房者向開發商交納一定金額的預約款,享有在某個時間段內購買開發商某處房屋的權利;購房者如果不在約定時間與開發商洽談購房合同,開發商有權解除商品房認購書,將預訂的房屋轉售他人。絕大多數的商品房認購書還約定,開發商有權扣留購房者所交納的預約款作為違約金。商品房認購書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在實踐中卻廣泛存在。其使用的名稱也很不一,如稱為認購合同、預訂合同、預訂書、確認書等。這些都造成了商品房認購書在現實中出現的糾紛很多。特別是有些開發商把簽訂認購協定作為簽訂購房合同的前提,利用商品房認購書設定“強盜條款”,套取購房者的定金,讓很多購房者落入陷阱。1、購房者應當將相關內容以書面形式明確約定並確認“定金”還是“訂金”;2、購房者與房產商在簽訂正式合同時對於合同的某些條款無法達到一致時的處理方式以書面的形式加以約定;3、購房者應當要求房產商將預售證號在認購書中寫清楚,並載明如果因為開發商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造成合同無效的違約責任或由開發商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責任。以上就是對“什麼是商品房認購協定”“商品房認購協定怎麼寫”所作的解答。總之,購房者在簽訂商品房認購協定時必須倍加謹慎,因為開發商可能在房屋認購書中設下很多“陷阱”,給購房者造成很多麻煩。我們在這裡所提供的主要是商品房認購書的一些基本知識,如果您想寫出一份完美的商品房認購書,還是應當尋求律師的幫助,畢竟他們才是處理法律問題的專家。

  • 房屋認購書也稱之為購房意向書,是房地產開發商在房屋正式銷售前,與有意向其購買房屋的購房者簽定的書面協議,是目前大部分房地產開發公司在房屋買賣中的習慣做法(同時也是房屋買賣糾紛中的突出問題)。 附圖為網上搜索來供您參考

  • 內容不違法,雙方自願簽訂,簽名即生效。

  • 認購合同與商品房買賣合同屬於預約與本約之關係,二者合同內容、合同目的、權利義務、違約形態、違約責任形式等存在較大區別,但認購書具備一定條件可以認定為買賣合同,當事人義務將產生質的變化,由雙方履行磋商義務變更為出賣人交付房屋、買受人支付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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