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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購房稅費】  【歸檔】16年02月28日

土地增值稅稅收政策有人瞭解過嗎?具體是什麼樣的?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按照目前房地產稅收政策,開發商需繳營業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土地增值稅簡單理解就是開發一個專案獲得的利潤部分,這部分利潤將按一定比例繳稅。原本土地增值稅是在專案結束後徵收。 土地增值稅中重要的一點是土地增值稅稅率,它是土地增值稅的計算份額,土地增值稅稅率表是關於各種不同情況制定的相關表格指引,另外,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則是在還沒有正確計算出,房地產專案增值率的情況下,為確保稅款平穩,均勻的流入國庫,而採取的預先徵收的辦法,通常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徵收。
2016年02月28日 00:00

土地增值稅如計算,出現了稅企業爭議比較大的兩種計算方法:一是按核算項目先整體計算增值額和增值率,確定相應稅率後,再按建築面積分別核算增值額,計算土地增值稅。另一種是先按面積分開項目計算增值額與增值率,再分別確定適用稅率計算增值稅。對於企業來講,出於節稅的考慮,傾向於第一種計算方法;對於需要及時完成稅收任務的稅務機關來講,更傾向與按照方法二進行計算土地增值稅。本文依據現有的稅收法律,運用對實證分析方法,對商鋪住宅聯體樓的兩種土地增值稅計算方法進行詳細分析,並提出了法律修改的具體政策建議。

2016年02月28日 00:00

如圖 土地增值稅清算,是指納稅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後,依照稅收法律、法規及土地增值稅有關政策規定,計算房地產開發專案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稅額,並填寫《土地增值稅清算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結清該房地產專案應繳納土地增值稅稅款的行為。

 相關用戶問答
  • 按照目前房地產稅收政策,開發商需繳營業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土地增值稅簡單理解就是開發一個專案獲得的利潤部分,這部分利潤將按一定比例繳稅。原本土地增值稅是在專案結束後徵收。土地增值稅中重要的一點是土地增值稅稅率,它是土地增值稅的計算份額,土地增值稅稅率表是關於各種不同情況制定的相關表格指引,另外,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則是在還沒有正確計算出,房地產專案增值率的情況下,為確保稅款平穩,均勻的流入國庫,而採取的預先徵收的辦法,通常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徵收。

  • 按照目前房地產稅收政策,開發商需繳營業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土地增值稅簡單理解就是開發一個專案獲得的利潤部分,這部分利潤將按一定比例繳稅。原本土地增值稅是在專案結束後徵收。 土地增值稅中重要的一點是土地增值稅稅率,它是土地增值稅的計算份額,土地增值稅稅率表是關於各種不同情況制定的相關表格指引,另外,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則是在還沒有正確計算出,房地產專案增值率的情況下,為確保稅款平穩,均勻的流入國庫,而採取的預先徵收的辦法,通常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徵收。

  • 最新政策: 暫緩徵收個人存量住房轉讓所涉及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稅和印花稅等鼓勵住房消費政策。 按照新政策,個人存量住房轉讓所涉及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稅和印花稅等暫緩徵收。繼續執行房交會期間的購房補貼政策,同時,個人購買商品房繳納專項維修基金按現行標準的75%收取,個人買賣存量普通住房交易手續費、個人貸款購買普通住房抵押或預告登記手續費、個人購買普遍住房查檔證明費減半收取。

  • 1、法定免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1)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 (2)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產。 2、因城市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免征土地增值稅。 國稅發〔2006〕31號:關於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需要而搬遷,納稅人自行轉讓房地產的征免稅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四款所稱:因“城市實施規劃”而搬遷,是指因舊城改造或因企業污染、擾民(指產生過量廢氣、廢水、廢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已審批通過的城市規劃確定進行搬遷的情況;因“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是指因實施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批准的建設專案而進行搬遷的情況。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一、關於以房地產投資、聯營的征免稅問題 對於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對以房地產作價入股,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或是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徵收土地增值稅。參見財稅〔2006〕21號) 二、關於合作建房的征免稅問題 對於一方出地,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後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建成後轉讓的,應徵收土地增值稅。 三、關於企業兼併轉讓房地產的征免稅問題 在企業兼併中,對被兼併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併企業中的,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五、關於個人互換住房的征免稅問題 對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地產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 4、從2008年11月1日起,對居民個人轉讓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稅。(財稅[2008]137號) 5、加計扣除: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計算的金額之和,按稅務機關規定的加計扣除標準計算扣除。 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6]21號) 一、關於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和居民個人轉讓普通住宅的征免稅問題 《條例》第八條中“普通標準住宅”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210號)第三條中“普通住宅”的認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制定並對社會公佈的“中小套型、中低價位普通住房”的標準執行。納稅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應分別核算土地增值額。 在本檔發佈之日前已向房地產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並經稅務機關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原來確定的普通標準住宅的標準審核確定,免征土地增值稅的普通標準住宅,不做追溯調整。 五、關於以房地產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征免稅問題 對於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48號)第

  • 各個地方的政策不一樣。 1)對建造普通標準住宅的免稅政策。 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含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①普通標準住宅的界定:除高級公寓、別墅、度假村外,凡建造民用住宅出售,一律按普通標準住宅處理。 對既建普通標準住宅,又有其他類型房地產開發的,應分別核算增值額,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其建的普通標準住宅則不能享受此政策。 如何理解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稅界限。按規定,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土地增值稅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超過20%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計稅。 (2)國家徵用收回房地產免稅規定。 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徵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免征土地增值稅。對因同樣原因動遷,而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可比照上述規定免予徵收土地增值稅。 (3)對個人轉讓房地產的優惠政策。 個人因工作調動或改善居住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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