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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其他】  【歸檔】13年11月11日

問下房地產中的所有權歸誰?

問題描述 問下房地產中的所有權歸誰?是我們業主共有嗎?
網友回答
2013年11月11日 00:00

全體業主共有

 相關用戶問答
  • 農村土地所有權不能買賣,宅基地使用權的買賣也是由限制的,實際要看買賣的內容。

  • 房屋買賣合同丟失了處理方法如下:一、查看產權證是否還在,合同只是對開發商的約束。二、詢問開發商是否有電子合同。三、去當地的房管局,看是否有記錄。四、房產過戶登記,如果登記了,就可以證明房子的所有權是歸屬,補辦房產證即可。如果沒有辦理登記,即房管部門的登記是原房東的,則他對房子有所有權,房屋買賣合同丟失,就無法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

  • 新國五條是2013年國家為了抑制房價出臺的新政,其中有各城市制定公佈年度房價控制目標;嚴格執行限購、差別化房貸政策,擴大房產稅試點範圍;增加中小戶型房源及土地供應;加快保障房建設;加強市場監管五條。因此被稱作新國五條。因為新國五條的出臺很有可能會導致房地產格局的變化,甚至引起房價的漲跌,切實關係到人民的利益,因此,大家比較關注新國五條。

  • 關於架空層的產權問題,也是目前的一個難點問題。有關人士表示,其難點表現在相關法律法規對此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來說,架空層的所屬問題首先要看購房合同對此有無約定。如果沒有,則原則上採用“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開發商有權進行使用和收益。而查閱有關架空層的案例顯示,在事先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法院一般會判定架空層屬於開發商所有。 據悉,業主認為架空層應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一個重要依據是認為架空層計入了分攤面積。事實上這種認識並不對。有開發商表示,架空層實際上是不計入容積率的,分攤中也沒有計入架空層的面積。 不過該人士表示,以後可能架空層會分攤到建築面積中,也即其權屬應屬於業主了。據悉,此前公佈的《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辦法》(徵求意見稿)中有一條規定:公共架空層、避難層、結構轉換層等,層高2.2米及以上計算全部建築面積,層高不足2.2米的計算一半建築面積。如果該規定確定出臺,則未來業主將為架空層埋單。

  • 沒有吧。對於農村土地上的房屋,其房產權利和土地使用權權利的行使,它與城市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的權利是完全不一樣的,它是要受到集體土地所有權的限止,因為這房屋一般是不能買賣的,土地使用權使用主體受到限止,只限于當地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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