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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民房土地】  【歸檔】16年03月15日

有誰瞭解閒置土地處置辦法?想瞭解下,求解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閒置土地的收回是很複雜的,造成閒置的原因是什麼,取得土地使用權兩年以上不開工建設的可以無償收回。首先看看你父親是不是合法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只有一個建築方案是不影響收回的。你可以查看《閒置土地處置辦法》 我是國土局的工作人員,今年正處理閒置土地。 閒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2011年12月,國土資源部公佈《閒置土地處置辦法(修訂草案)》,加碼閒置土地管理,土地閒置2年可無償收回。
2016年03月15日 00:00

依法收回 在1994年《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5條中就對未按照出讓合同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開工的土地,規定了閒置一年後收取20%閒置費,兩年後無償收回的十分嚴厲的處罰措施。 1999年國土資源部根據該條法律制定了《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具體規定了閒置土地收回的條件、程式等。

2016年03月15日 00:00

依據國土資源部《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號)規定,該宗地不屬於閒置土地,不能按閒置土地進行處置。2、如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可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5號)第17條規定,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予以糾正,並根據情節可以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

 相關用戶問答
  • 依據國土資源部《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號)規定,該宗地不屬於閒置土地,不能按閒置土地進行處置。2、如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可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5號)第17條規定,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予以糾正,並根據情節可以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

  • 閒置土地的處理常式:1、立案調查核實國土資源局對閒置土地進行現場核實調查,查實用地批供手續情況、核實閒置土地定性、面積和閒置時間,並對被調查人進行詢問、瞭解情況。2、閒置土地認定告知閒置土地認定後,向土地使用權人下達《閒置土地認定通知書》,告知閒置土地的認定理由、處理依據、處理方式以及土地使用權人的權利和義務等。告知後,土地使用權人行使陳述申辯權利的過程情況,市國土資源局應做好筆錄,並經土地使用權人簽證認可。3、擬定閒置土地處置方案在確認閒置土地認定結論和充分考慮被處置方陳述、申辯意見的基礎上擬定閒置土地處理方案。閒置土地上依法設立了抵押權的,應通知抵押權人參加。4、處置方案、聽證告知閒置土地處置方案確定後,向土地使用權人下達《閒置土地處置方案告知書》、《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聽證告知書》。需要簽收《土地管理公文送達回證》和書面提出聽證申請。當事人申請聽證的,進入聽證程式,組織聽證。要做聽證記錄。5、處置方案報批、公告將《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處置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告政府收回閒置土地方案。6、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以國土資源局名義向原土地使用者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將《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抄送市局法規、用地、地產、地籍等機構備案,撤銷建設用地批准書,終止土地有償使用合同,註銷土地登記和土地證書。

  • 閒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2011年12月,國土資源部公佈《閒置土地處置辦法(修訂草案)》,加碼閒置土地管理,土地閒置2年可無償收回。

  • 收回閒置土地是涉及當事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處罰,除應遵守《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外,還應遵守《閒置土地處置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的特別要求,避免程式違法。收回閒置土地應遵循以下步驟:一、立案。通知原土地使用權人。二、對土地閒置情況進行調查、認定並要求原土地使用權人限期舉證申辯。三、認定事實後,下發《收回土地使用權告知書》。告知原土地使用權人有關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事實、理由和依據;閒置土地已依法設立抵押權的,還應當告知抵押權人。四、擬定閒置土地處置方案。告知原土地使用權人聽證權利;聽取原土地使用權人的陳述和申辯。原土地使用權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五、處置方案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六、下發《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並送達原土地使用權人。告知原土地使用權人有申請行政覆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七、向社會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權決定。

  • 收回閒置土地是涉及當事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處罰,除應遵守《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外,還應遵守《閒置土地處置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的特別要求,避免程式違法。收回閒置土地應遵循以下步驟:一、立案。通知原土地使用權人。二、對土地閒置情況進行調查、認定並要求原土地使用權人限期舉證申辯。三、認定事實後,下發《收回土地使用權告知書》。告知原土地使用權人有關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事實、理由和依據;閒置土地已依法設立抵押權的,還應當告知抵押權人。四、擬定閒置土地處置方案。告知原土地使用權人聽證權利;聽取原土地使用權人的陳述和申辯。原土地使用權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五、處置方案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六、下發《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並送達原土地使用權人。告知原土地使用權人有申請行政覆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七、向社會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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