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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其它】  【歸檔】14年08月11日

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評估

問題描述 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評估是怎麼一回事?法律有這個規定嗎?具體怎麼理解啊?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我去省圖書館查了一下資料,它裡面是這樣說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委員會應當根據土地估價結果、產業政策和土地市場情況等,集體決策,綜合確定協議出讓底價。 協議出讓底價不得低於擬出讓地塊所在區域的協定出讓最低價。 出讓底價確定後,在出讓活動結束之前應當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洩露。這算是比較基本的解釋。因為這個算是比較專業的問題,最好是尋找專業人士或者是律師進行解決!
2014年08月11日 00:00

我舅舅是律師,我問過他,他說現在的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後7日內,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協議出讓結果在土地有形市場等指定場所,或者通過報紙、互聯網等媒介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監督。所需專業知識性過強,建議查看本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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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有企業使用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當依法逐步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對國有企業改革中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依照企業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實際情況,可分別採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租賃、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和保留劃撥用地方式予以處置。

  • 地價款是指:以協定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支付的土地出讓金;以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實際支付的地價款;以拍賣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支付的土地出讓金;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變更為有償使用的,為補交的土地出讓金具體出讓金標準按當地地方規定

  • 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出讓土地使用權兩種。所謂出讓,指國家將國風格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它是有償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和出讓嗎出讓的流通性一般沒有太多的限制,劃撥土地在抵押時必須由政府允許,收益部分到達要麼由出讓人上繳國家或由受讓人補交土地出讓金

  • 土地使用證分為農村集體使用證(包括宅基地),國有劃撥土地使用證,國有出讓土地使用證。劃撥土地只是給原用地的單位進行了土地和安置補償,沒有向國家繳納出讓金等費用,屬於政府無償劃撥給你使用。主要特點是無期限使用。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的相關規定,土地使用類型只有土地劃撥和土地出讓兩種形式。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此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種基本形式:(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也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也就是說無須繳納任何費用、支付任何經濟上的代價。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幾個特徵:(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藉土地所有權取得的土地經濟效益,表現為一定年期內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為表現形式。(2)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年限為限。出讓年限由出讓合同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3)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以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為基礎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後,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實際享有對土地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形式有三種,即協議出讓、招標出讓和拍賣出讓。 徵用土地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將屬農民集體的土地由有權批准機關批准轉征為國有土地,屬於強制性徵地行為。徵用是一種土地所有權發生變化的行為,而不是土地使用權的類型。

  • 需要交花稅,根據2006年11月27日起發佈的《關於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國家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因此房產公司簽訂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應按“產權轉移書據”稅目,按照價款的萬分之五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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