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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貸款流程】  【歸檔】16年02月18日

有誰知道按揭商品房買賣合同怎麼寫?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房屋買賣簽約流程 簽訂《認購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與開發商指定的銀行簽訂《商品房抵押貸款合同》(即通常所說的辦理銀行按揭)→辦理預售登記→《商品房抵押貸款合同》登記備案→房屋交付→辦理大確權證(初始登記)→辦理產權過戶,領房產證→辦理抵押權登記→買受人還清按揭貸款,註銷抵押登記。
2016年02月18日 00:00

1、.在銷售現場開發商將依法向您明示或展示一些法定內容; 2、需要攜帶以下資料辦理《商品房預定協議書》簽訂並付定金,同時領取房屋按揭貸款指引及《經濟收入證明》:身份證原件;三.交付房款並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辦理按揭貸款手續 。

2016年02月18日 00:00

商品房認購書是商品房買賣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之前所簽訂的文書,是對雙方交易房屋有關事宜的初步確認。認購書應屬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預約合同,與商品房買賣合同之間是預約與本約的關係。

 相關用戶問答
  • 1、購買商品房。提供《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有效付款憑證(原件、影本各一份)。對付款憑證提供首付收據提取的,資金匯轉入售房單位;對提供全額發票提取的可提現款。2、購買二手房。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契證》、及辦理產權交易的有效付款憑證(原件、影本各一份)。3、購買經濟適用房。提供購買經濟適用房的購買合同及有效付款憑證(原件、影本各一份)。對提供首付收據提取的,資金匯轉入售房單位;對提供全額發票提取的可提現款。4、購買拆遷安置住房。提供拆遷產權交換補償協議及有效付款憑證(原件、影本各一份)

  • 預售房合同備案怎麼辦理: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尚未竣工的房屋預先出售給購房者,買受人交付定金或購房款,並在未來確定的日期將房屋交付給購房者並轉移房屋的所有權,購房者支付全部款項的一種房屋買賣行為。那麼預售商品房時,買賣合同所確定的房屋尚不存在,此時不能辦理房屋權屬證明,購房者與開發商僅僅是基於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因此,購房者在支付購房款後承擔較大風險,法律對商品房預售行為進行了特別規範,如商品房預售許可制度、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制度。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可以很好的維護購房者的利益,主要是在備案後,如果購房者尚未全部交付購房款,那麼購房者取得了優先購買特定商品房的權利;如果購房者已經付清了房款的,那麼房屋竣工後,開發商只能將房屋的所有權轉移給購房者,而不能轉移其他人。

  • 一般來說,按揭房產辦理二次抵押貸款,只需要提供二代身份證和房產證明即可。房產證明最好是房產證,若沒有房產證,可以提供房貸合同和近三個月的還款流水。 因此,按揭房在辦理二次抵押貸款前,借款人可以先向當地貸款機構詳細諮詢瞭解,然後再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申請貸款。

  • 房屋買賣合同標的額較大且系比較重要之合同,故法律規定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0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28規定:“商品房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上述規定是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法律依據。根據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房屋買賣合同書面形式應包括如下類型:(一)正式房屋買賣合同正式房屋買賣合同是房屋買賣合同書面形式的基本類型,內容一般包括房屋買賣合同的基本條款,如房屋位置、結構、建築面積、價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品質標準、產權轉移登記等條款。儘管法律法規並未規定買賣雙方必須採用統一的房屋買賣合同文本,但在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時,房屋產權登記機關往往要求使用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制訂的規範的合同文本,否則,不予辦理備案、登記。但是,並不因為不使用統一合同文本而影響書面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實踐中,商品房買賣時,要求必須使用建設主管部門統一製作的格式文本。但在正式合同文本簽訂之前,多由開發商提供認購書、預訂協定等預約合同文本要求買受人簽署,其中有的預約合同已經具備本約性質,相當於房屋買賣合同。二手房買賣的合同形式未作統一要求,買賣雙方一般會根據協商一致的意見共同起草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生效,並據此履行,在產權登記機關填寫的制式合同只作為登記檔使用。(二)具備特定條件的預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第五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根據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觀點,商品房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是在開發商取得立項、規劃、報建審批手續至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之前簽訂的預約性質的合同(事實上預約合同的簽訂並不限於這個期間)。為保障交易安全,保護業主權益,促進簽約,規定具備合同實際履行條件的預約合同,應當認定為本約合同。筆者認為,司法解釋的本條規定,用意雖好,但效果一般,極易造成誤導。首先,《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多達13項,而認購書等預約合同均為開發商擬定的格式合同,同時具備該13項內容的可能性很少,買受人依據該條規定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並不多見。其次,認定合同性質的依據為合同內容,而非合同名稱。預約合同如果具備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理應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不再具有預約性質。第三,“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表明買賣合同已經實際履行。即使預約合同未完全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只要標的物明確、價款確定,完全可以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認定雙方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如果機械適用該條司法解釋的規定,就會導致依據合同法應當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成立,而依據該條司法解釋則不能認定合同成立。(三)房屋買賣合同的其他書面形式。《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根據《電子簽名法》第3條第3款的規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的文書,不適用“電子簽名、資料電文”。無疑排除了以“資料電文”為表現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記載雙方房屋買賣意思表示的、以有形方式表現的信函等雙方往來資料,應當認定為其他書面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有些情況下,沒有書面合同,也無法認定口頭合同存在,買受人以其持有的購房款收據或發票主張房屋買賣合同成立。此時,買受人持有的購房款收據或發票,既是書面合同形式,也是合同實際履行證據,如果收據或發票載明的房屋位置具體、房屋價款明確,應當認定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筆者認為,認定其他書面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已有書面證據必須能夠證明三項事實:房屋買賣的意思表示、房屋具體位置和價款。

  • 司法實踐中,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面積與產權證的面積常有誤差。其主要原因有:1.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因商品房開發專案的設計變更造成的房屋面積誤差;2.因產權登記時露臺樓頂平臺不計算為房屋建築面積,而買賣雙方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將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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