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能否抵押?如何抵押
所謂出讓,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它是有償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而劃撥則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法不同,也就決定其權利的不同。由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則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換句話說,可以進入市場。而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則不能進入市場,只有在補交了土地出讓金後方能享受同樣的權益
有多種分類方式: 1、國有土地使用權,按取得的方式分為:出讓、劃撥兩種方式。 2、國有土地使用權,按取得的性質分為:原始取得、繼受取得。 3、國有土地使用權,按土地用途分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農用地使用權。過去籠統的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當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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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盤網小編來替您解答:申辦《土地使用證》,登記土地使用權等相關的法律問題。首先,申辦《土地使用證》,登記土地使用權是房地產開發的一個必然環節。根據1988年修正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1991年頒佈)規定: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確認使用權。因此,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是指由上級管理部門根據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的申請,按照法定程式對其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調查核實、註冊登記、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的一種管理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年)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辦理土地使用證書。因此,可以進一步明確負責接受和審查土地使用權人登記申請的機關是申請登記的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主管部門,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的機關是負責登記的土地管理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土地管理局頒佈的《土地登記規則》,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的程式主要有以下幾個步驟:(一)由土地使用權人提出申請,即由土地使用人在向有關登記機關提出登記申請時,提交土地使用權登記申請書、土地使用權登記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個人身份證明或者戶籍證明、土地使用權來源證明;(二)由土地管理機關進行權屬審核,包括初審、公告、複審、批准登記等步驟;(三)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第二,對於購房人來說沒有單獨的《土地使用權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屋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製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分別載入房地產權證書。因此,購房人買房後,只能拿到《房屋所有權證》,而不會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就意味著消費者已經依據國家規定享有對該房屋的使用、佔有、收益、處分及他項權利(抵押權等)。樓盤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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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有效期內是可以轉讓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5月19日國務院令第55號)第二十五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登記辦法》(2007年12月30日國土資源部令第40號)第三十九條規定,依法以出讓、國有土地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土地權利發生轉移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根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如果受讓方不改變土地用途的,按該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如果受讓方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按該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應當征得出讓方同意並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本章的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可以由出讓方與原土地使用權人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再辦理轉讓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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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用地必須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出讓底價和成交價格均不得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的最低價標準。大致的流程如下:1.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對擬出讓地塊的正常土地市場價格進行評估2.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發佈,並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3.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出讓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組織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經過現場競價確定競得人後,拍賣人或掛牌人與競得人當場簽訂《成交確認書》,並向競得人核發建設專案用地預審批准檔4.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向受讓人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並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用地批准書》確定的時間和條件將出讓土地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付清全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依法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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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多種分類方式:1、國有土地使用權,按取得的方式分為:出讓、劃撥兩種方式。2、國有土地使用權,按取得的性質分為:原始取得、繼受取得。3、國有土地使用權,按土地用途分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農用地使用權。過去籠統的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當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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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轉讓除一般的民事行為生效要件外,尚須如下特別要件: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 25% 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3)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2、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3)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 的產權證明;(4)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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